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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泽泉”)因业务开展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业务。近日,公司收到与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406020838240522230000005】,约定公司为云南泽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3,5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4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18,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42,5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云南泽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担保方授权担保对象本次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经审批可用担保总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93.96%18,000.003,500.002.18%11,00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Q8MD59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郑富生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4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云南泽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云南泽泉总资产14,581.87万元,净资产1,680.74万元,资产负债率88.47%;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233.66万元,利润总额

1,070.43万元,净利润1,148.01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24年3月31日,云南泽泉总资产24,052.87万元,净资产1,453.70万元,资产负债率93.96%;2024年1-3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08.73万元,利润总额-217.09万元,净利润-227.0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云南泽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债务人: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在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含逾期罚息及挪用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主合同解除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应对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为贷款人于2024年5月23日至2027年5月23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

3、保证最高额

本合同项下所保证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的最后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违约及其他责任承担

6.1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

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救济措施,直至其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全部实现:

6.1.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6.1.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6.1.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6.1.4向债务人及含保证人在内的其他担保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主张保证人对债务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2其他责任

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7、生效、变更和解除

7.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7.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7.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8、争议解决

贷款人与保证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2,5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2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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