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凯盛新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目 录

一、 会议须知------------------------------1

二、 会议议程------------------------------2

三、 会议议案------------------------------3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普通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

7.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 审议及批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9.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0.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1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12. 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坚女士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正常秩序。现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会议须知如下:

一、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大会需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三、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职责。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四、股东会议发言,请于会前十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内容应主要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回答提问和作出说明。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六、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9:00会议地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会议主持:董事长 谢军先生出席人员:

1、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议其他相关人员;

3、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报告大会出席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读大会各项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五、大会现场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六、大会计票人、监票人共同点票、计票

七、见证律师对现场投票结果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宣布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
1.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及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生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删除
2.第七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5.增加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删除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7.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第四章 增资、减资和购回股份
8.增加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0.第二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1.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2.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 经股东大删除
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13.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中。删除
1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5.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6.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公司股东。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7.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8.第五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股份、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股份、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
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的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六)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的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债券存根; (7)董事会会议决议; (8)监事会会议决议; (9)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9.第五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0.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删除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1.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删除
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2.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除上述事项以外的事项。
23.第六十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4.第六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5.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含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7.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含3%)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8.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9.第七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30.第八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1.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二)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2.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网站及/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一经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根据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网站及/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一经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33.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分的股东),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第七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〇六条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
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4.第八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被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八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被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35.第九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6.第九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八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37.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38.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9.第九十六条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法人股东第八十八条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发日期。法人股
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派该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经过公证证实的副本。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派该法定代表人的法人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的决议经过公证证实的副本。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0.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1.第一百零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第九十三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2.第一百零二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删除
43.第一百零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4.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5.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删除
46.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7.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第一百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48.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9.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一百〇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50.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1.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2.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第一百〇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53.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i)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以及(ii)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就(i)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以及(ii)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54.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55.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如任何会议记录由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即为该会议的有效记录。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并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录。如任何会议记录由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即为该会议的有效记录。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6.增加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就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57.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方可进行。
58.第一百二十五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第一百一十九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59.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或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删除
60.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大会,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61.第一百二十七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大会。
62.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二)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63.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
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董事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董事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6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监督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监督总裁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5.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举行。董事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文,必要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时可有翻译在场,提供中英文即席翻译。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举行。董事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文,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提供中英文即席翻译。
66.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67.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获委托的代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获委托的代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8.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以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则可以形成决议,无需召集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按以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数,则可以形成决议,无需召集董事会会议。
69.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可下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合规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或审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70.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指: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香港适用和相关
的法律、规则和法规下的及标准的董事。
71.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72.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73.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其作为特别批露事项予以批露。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74.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75.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非执行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76.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实地考察。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非执行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77.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下列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78.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79.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到任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非执行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到任前,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80.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81.第十四章 公司总经理第十四章 公司总裁
82.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有权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处理公司全部内外事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经董事会授权,总裁有权全面管理公司业务,处理公司全部内外事务。
83.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84.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可成立管理委员会,协助分析公司业务政策。管理委员会可由公司各部行政主管和职工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85.第一百六十一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86.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删除
87.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88.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部门经理辞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总经理;其他经理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删除
89.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90.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91.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92.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93.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94.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95.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96.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将其免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一百六十九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总裁或其他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将其免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按公司章程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执行。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97.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除外。规定的情形除外。
98.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删除
99.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违反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100.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01.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2.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内派付,公司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香港上市外资股股利以港币支付。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内派付,公司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香港上市外资股股利以港币支付。
103.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仅用于下列用途: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转增资本。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原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公积金仅用于下列用途: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原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04.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审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大会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大会年会结束时终止。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创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大会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大会年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董事会行使。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力,该权力由董事会行使。
105.第二百二十一条 经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经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以下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出席股东大会,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106.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职工有权进行工会活动。 公司每月拨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工会基金,由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办法”运用。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有权进行工会活动。 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107.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8.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9.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10.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规定解散的,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第
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11.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12.第二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13.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14.第二百四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15.第二百五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和制定修改内容; (二)将上述修改内容按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对修改章程进行表决; (三)在遵守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必备条款》的前提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二百四十三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一)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和制定修改内容; (二)将上述修改内容按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大会对修改章程进行表决; (三)在遵守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116.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17.增加第二百四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118.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或其他书面材料可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唯公告须于指定报刊及/或网站上刊登。第二百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必须以电子形式向股东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或在公司网站及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有关公司通讯(公司须在公司网站注明如何采用电子或其他方式公布公司通讯),具体方式包括: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19.第二百五十七条 (1)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数据或书面声明,可以第二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方式发出。 (2)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第二百四十八条 (1)“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 (2)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通知、数据或书面声明,可以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方式发出。 公司必须在股东提出要求时免费向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网站方式发出的,以书面函件已有效发出日为送达日;如果通知以邮递送递,只要含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作已发出,并自付出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悉。 (3)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应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4)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按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常邮递情况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址和预付的邮资证明送抵。 (5)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其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的复印件,并在公司网站披露股东如何索取公司通讯复印件的相关安排;及公司必须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单独发送给每名外资股股东,而不能仅刊登于公司网站或上市地交易所网站。 如果公司因为没有股东的有效电子联络资料而无法以电子方式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则须向股东发送通讯之复印件,并同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电子联络资料,以便日后公司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向其发送。 (3)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网站方式发出的,以书面函件已有效发出日为送达日;如果通知以邮递送递,只要含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作已发出,并自付出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悉。 (4)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应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放在或以邮件发往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5)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按通
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常邮递情况下,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址和预付的邮资证明送抵。 (6)章程中关于刊登公告之报刊,应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规则所指定或要求之报刊。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120.第二百五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删除
121.第二百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议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第二百五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22.增加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123.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与《必备条款》中所称的“核数师”含义相同。删除
124.增加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变化。本议案已经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请予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3年,公司全体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推进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贯彻实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持续稳定运营、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报告期内主要经营业绩和重点工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公司上下团结一心,于攻坚克难中稳中求进、在爬坡过坎中积势蓄能,统筹推进降本增效、业务整合、绿色低碳、改革提升和安全环保等各方面工作,生产经营总体保持稳定,年度主要发展目标任务基本完成。

――聚焦主业,全力提质增效稳增长。报告期,公司全面实现了主营业务向新能源材料转型的结构调整,锚定战略目标,加快优化升级,全力打造以光伏玻璃为主导产品的新能源材料产业集团。于2023年2月16日,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末公司在产光伏玻璃原片产能5270吨/日,同比增长约13%;深加工产品年产量3.39亿平方米,年销量3.64亿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91.02%及69.50%。双玻组件用2.0mm光伏玻璃出货量占比超过90%,产品进入国内主要光伏组件生产商的供应链体系。

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合理把控产能投放节奏,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报告期内,宜兴新能源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已实现点火投产。

――以高效协同推动管理一体化。强化大营销战略,充分发挥各生产基地的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和区域优势,坚持差异化产品策略,明晰行业市场定位。

构建“精良产品、精准决策、精确定价、精练沟通”的营销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集中优势资源聚焦优质大客户,扩大合作范围及保障履约供货能力。实施大宗原燃材料集中采购,整合供应商资源,优化供应链流程,提升采购质量与供应链保障水平,实现规模效应和成本效应,有效降低采购实施成本,规避潜在风险。全面开展对标世界一流企业价值创造专项行动,聚焦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率等指标,以对标促达标、以达标促创标。

――以创新驱动助力高质量发展。2023年研发投入合计2.62亿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97%。年度开展技术创新项目72项;年度新增申请专利89项,其中发明专利48项;新增授权专利74项,其中发明专利32项。

推进智能制造、绿色转型成效明显。公司于2023第六届中国国际光伏产业大会上荣获“中国光伏20年?卓越贡献奖”。合肥新能源成功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23年度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宜兴新能源积极打造“基于物联网的光伏玻璃制造经营管控一体化平台”并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桐城新能源入选安徽省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漳州新能源荣获福建省“绿色工厂”荣誉称号,自贡新能源荣获四川省“绿色工厂”荣誉称号。

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一)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21年
营业收入6,595,249,704.605,030,111,246.2731.123,625,851,456.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4,720.559.20409,038,651.70-3.50255,755,695.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1,660,805.24101,741,061.7588.38183,260,611.7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506,267.94-398,045,232.39136,314,148.15
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2021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627,151,466.554,232,430,907.359.333,834,809,285.82
总资产12,427,698,664.0610,565,902,910.4217.629,253,057,019.24

2、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21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10.63-3.170.4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10.63-3.170.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00.1687.500.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9110.13减少1.22个百分点10.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32.52增加1.81个百分点7.57

3、 2023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1-3月份)第二季度 (4-6月份)第三季度 (7-9月份)第四季度 (10-12月份)
营业收入1,426,425,959.621,352,392,334.421,952,438,461.051,863,992,949.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446,203.87116,296,376.2269,116,674.24196,861,304.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899,850.6624,195,487.5162,463,153.40102,102,313.6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4,756,028.87-179,983,008.21280,078,611.97248,166,693.05

(二)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情况说明
货币资金273,462,436.652.20689,022,322.446.52-60.31本报告期生产、经营、投资等支付款项
应收票据187,071,244.671.51607,645,160.155.75-69.21本报告期商业承兑汇票回款减少
应收账款1,290,872,150.7810.39981,111,286.029.2931.57本报告期销售收入增加,期末应
收款项增加
应收款项融资1,413,397,411.6511.37754,316,996.757.1487.37本报告期银行承兑等票据回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154,396,647.291.24106,661,629.981.0144.75本报告期往来款项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114,962,230.830.9359,289,265.400.5693.90本报告期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加
在建工程1,772,629,520.0914.261,158,626,308.8610.9752.99本报告期项目建设投入增加
开发支出14,895,294.060.129,242,547.950.0961.16本报告期资本化研发投入增加
短期借款760,656,246.996.121,097,924,601.6110.39-30.72本报告期偿还短期借款
合同负债8,352,702.130.0718,314,969.870.17-54.39本报告期预收客户款项因履约等期末余额减少
应付职工薪酬84,343,288.150.6849,200,604.160.4771.43本报告期员工人数增加及薪酬待遇提高
应交税费45,217,814.580.3619,546,491.470.18131.33本报告期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53,468,886.353.6557,813,133.810.55684.37本报告期末一年内应偿还的长期借款增加
长期借款3,123,923,613.8125.141,703,779,270.6616.1383.35本报告期项目建设筹集长期借款增加
租赁负债5,857,164.280.059,405,001.940.09-37.72本报告期租赁期限逐渐到期

(三)持续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各项持续关联交易金额均未超过经审议批准之年度上限。年度所有持续关联交易的发生,均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不能分离,且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交易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交易价格属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2023年持续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四)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董事会日常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

(一) 董事会会议情况及董事参会情况

1、报告期累计召开董事会会议10次,各次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如下:

(1) 2023年1月11日,第十届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

(2) 2023年2月23日,第十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3) 2023年3月29日,第十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2年度持续关联交易报告、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修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 2023年4月28日,第十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5) 2023年5月23日,第十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提名何清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6) 2023年6月21日,第十届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凯盛(自贡)新能源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2023年7月21日,第十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章榕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陈红照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提名潘锦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更换授权代表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8) 2023年8月30日,第十届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关于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9)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届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秦皇岛北方玻璃有限公司出售库存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2023年12月27日,第十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框架协议》的议案、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产品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框架协议》的议案、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备品备件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批准及确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执行的议案、关于聘请持续关联交易香港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生产线包投产及培训服务的议案、关于修订《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实施方案的议案、关于续保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公司“十四五”中期评估与战略滚动发展规划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2、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 姓名是否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参加会议
谢军10108003
章榕10108002
何清波448003
王蕾蕾10108003
张冲101010003
孙仕忠101010003
潘锦功222000
张雅娟101010003
范保群10109003
陈其锁10108002
赵虎林10108002
马炎665002
刘宇权443001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1).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成员姓名
审计委员会陈其锁、赵虎林、张雅娟
提名委员会范保群、谢军、陈其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虎林、谢军、张雅娟
战略委员会谢军、张冲、章榕、范保群
合规委员会张雅娟、章榕、王蕾蕾

(2).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202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1、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关于2022年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议案;4、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5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6、202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202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5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3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23年10月25日审核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年12月22日审议通过了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未来三年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3).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2023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马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2023年7月20日审议通过了1、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4).报告期内薪酬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202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及绩效评价情况;2、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2023年12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办法》、《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议案。

(5).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2次会议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2023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2022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2023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公司 “十四五”中期评估与战略滚动发展规划的议案。

(二) 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未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董事会审计(或审核)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和效果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负责与公司内、外部审计(或审核)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拟定、完善和实施与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应的业务流程;负责督导子公司的对口业务部门规范管理流程、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完成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估;各子公司在公司总部的督导下,制定、完善和实施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 行业格局和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等问题的日益凸显,低碳环保理念逐渐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进一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已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太阳能光伏发电凭借其在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的诸多优势,正在加速取代传统化石能源,全球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光伏产业的发展。

光伏产业未来的增长预期明确。从全球角度看,2023年12月13日,超过100个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达成协议:在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至3倍,至少达到11000GW。其中光伏装机容量将从2022年的1055GW增加至2030年的5457GW。

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统计数据,2023年全球光伏装机再创新高,容量达到444GW,增长率为76%;其发布的《2024年第一季度全球光伏市场展望》报告,乐观预测2024年全球光伏装机容量将从2023年的444GW增至655GW。

中国光伏产业占据全球主导地位。2024年1月29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布局未来产业,重点推进未来能源等六大方向产业发展。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发布数据,2024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预计在390~430GW,中国光伏新增装机预测190~220GW。预计2024年全球GW级市场将达到39个,预计2025年GW级市场将达到53个。

光伏玻璃是光伏组件生产的必备材料,是光伏产业链重要的组成部分。得益于光伏装机量的持续增长以及双玻组件渗透率的不断提升,光伏玻璃需求量亦将呈现稳定增长趋势。根据全球知名调研机构Research and Markets分析,2022年全球光伏玻璃市场规模约86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增长至532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5.6%。

(二) 公司发展战略

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政策,以新能源市场为导向,拓展应用领域,优化产品结构;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不断提高和完善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水平和装备水平,

发挥公司超薄光伏玻璃生产技术优势,引领行业薄型化的发展趋势,促进行业低碳发展,成为新能源关键材料的产业集团,为国家绿色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 2024年经营计划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公司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新能源材料集团的发力之年。公司将围绕中国建材集团“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凯盛科技集团玻璃新材料“3+1”战略布局,聚焦价值创造,坚持以增促稳、进中提质,扩大有效投资;聚焦优化提升,创新驱动,铸强核心竞争力;全力以赴实现经营管理质效稳步提升,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母净利润协同增长,资产负债率稳中有降,净资产收益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现金比率同比改善,研发投入强度和科技产出效率持续提高的年度经营目标。

本议案已经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3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一、2023年度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共召开了六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时间会议届次审议议案内容
2023年3月29日2023年第一次会议1、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3公司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4、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3年4月28日2023年第二次会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1日2023年第三次会议关于提名李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3年8月30日2023年第四次会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023年9月22日2023年第五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023年10月27日2023年第六次会议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报告期内监督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其合法性以及保障股东权益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监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同时,积极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提出建议,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能够依法运作,各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和制度规范化运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年度内执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主要检查了公司年度、季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较为完备、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制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客观、公允。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等情况。

4、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相关行为给予充分关注。经核查,公司2023年度日常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转移或交易有失公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5、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及其运行,自查和评估等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及充分关注。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体系运行情况。

6、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董监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均严格遵守该制度,报告期内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2024年工作重点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及相关会议,重点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项目投资开展监督活动,以公司财务监督为核心,及时有效地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切实保护股东、公司和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4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 2023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2023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经营数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6,595,249,704.605,030,111,246.2731.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4,720,559.20409,038,651.70-3.50
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627,151,466.554,232,430,907.359.33
总资产12,427,698,664.0610,565,902,910.4217.62

2、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10.63-3.1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9110.13减少1.22个百分点

二、影响2023年度利润的主要原因

1、主营业务

2023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534,389,316.50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528,042,379.32元,同比增加30.52%;主营业务成本5,795,834,340.31元,

较去年同期增加1,370,155,550.67元,同比增加30.96%。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光伏玻璃产能增加,销量增长。

2、期间费用

2023年全年期间费用支出492,546,178.10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1,527,207.44元,增幅25.96%。其中:

(1)销售费用2023年发生19,774,485.40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344,409.16元,增幅13.45%,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销量增加。

(2)管理费用2023年发生147,118,075.69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856,295.15元,增幅16.52%,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生产规模扩大,人工成本及资产折旧增加。

(3)研发费用2023年发生251,522,948.01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7,730,065.62元,同比增加44.73%,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研发投入持续增加,试验用材料消耗等增加。

(4)财务费用2023年发生74,130,669.00元,较去年同期增加596,437.51元,增长0.81%,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一方面带息负债规模增加, 另一方面融资利率下降,同时财政贴息等增加,财务费用总体小幅增加。

3、其他影响利润的项目

(1)其他收益2023年发生235,282,495.33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7,882,970.86元,同比增加49.48%,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确认的政府补助增加。

(2)投资收益2023年发生-13,205,737.32元,较去年同期减少173,864,816.25元,主要原因是上期处置子公司股权取得收益。

(3)资产减值损失2023年转回302,115.54元,去年同期计提16,772,916.69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资产结构及资产利用率与同期相比总体稳定,无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负债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流动资产4,314,364,852.924,069,864,365.456.01
非流动资产8,113,333,811.146,496,038,544.9724.90
资产总计12,427,698,664.0610,565,902,910.4217.62
流动负债4,154,613,359.374,147,163,623.260.18
非流动负债3,219,838,930.401,805,097,022.4478.37
负债合计7,374,452,289.775,952,260,645.7023.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627,151,466.554,232,430,907.359.33
资产负债率(%)59.3456.33上升3.01个百分点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情况说明
货币资金273,462,436.652.20689,022,322.446.52-60.31本报告期生产、经营、投资等支付款项
应收票据187,071,244.671.51607,645,160.155.75-69.21本报告期商业承兑汇票回款减少
应收账款1,290,872,150.7810.39981,111,286.029.2931.57本报告期销售收入增加,期末应收款项增加
应收款项融资1,413,397,411.6511.37754,316,996.757.1487.37本报告期银行承兑等票据回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154,396,647.291.24106,661,629.981.0144.75本报告期往来款项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114,962,230.830.9359,289,265.400.5693.90本报告期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加
在建工程1,772,629,520.0914.261,158,626,308.8610.9752.99本报告期项目建设投入增加
开发支出14,895,294.060.129,242,547.950.0961.16本报告期资本化研发投入增加
短期借款760,656,246.996.121,097,924,601.6110.39-30.72本报告期偿还短期借款
合同负债8,352,702.130.0718,314,969.870.17-54.39本报告期预收客户款项因履约等期末余额
减少
应付职工薪酬84,343,288.150.6849,200,604.160.4771.43本报告期员工人数增加及薪酬待遇提高
应交税费45,217,814.580.3619,546,491.470.18131.33本报告期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53,468,886.353.6557,813,133.810.55684.37本报告期末一年内应偿还的长期借款增加
长期借款3,123,923,613.8125.141,703,779,270.6616.1383.35本报告期项目建设筹集长期借款增加
租赁负债5,857,164.280.059,405,001.940.09-37.72本报告期租赁期限逐渐到期

四、2023年度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506,267.94-398,045,232.39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58,270,241.73-661,818,579.92165.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56,122,114.77582,527,880.92132.80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43,506,267.94 元,较去年同期的-398,045,232.39 元相比增加 541,551,500.33 元,主要是本报告期公司一方面经营性利润增加,另一方面回款结构进一步优化;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为 1,758,270,241.73 元,较去年同期的净流出661,818,579.92 元相比增加 1,096,451,661.81 元,主要是本报告期一方面项目建设持续推进,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出同比增加,另一方面无处置子公司股权款等同期因素影响;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为 1,356,122,114.77 元,较去年同期的净流入582,527,880.92 元相比净流入增加 773,594,233.85 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在取得借款等新增融资总体持平的情况下,偿还债务等同比减少。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披露。详细内容见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凯盛新能2023年年度报告》《凯盛新能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及香港联交所网站《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

请予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6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9,472.06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4,542.85万元,2023 年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929.21万元。

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7,089.67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72,756.54万元,2023年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5,666.87万元。

公司拟定: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2023年度公司实现盈利,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仍然为负数。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请予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7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算编制说明

公司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发展趋势,同时结合公司战略布局与实际运营情况,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以盈利持续增长为目标,编制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预算编制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4、公司2024年度销售的产品涉及的市场无重大变动;

5、公司主要产品和原料的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不会有重大变化;

6、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信贷利率、外汇市场汇价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7、公司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8、没有发生其他不可抗拒力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三、主要预算指标

公司在2023年度经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了2024年度经营目标,公司将持续优化内控建设,控制经营风险,以发展促经营,继续扩大新能源主业规模,同时加快应收账款与存货两金周转,优化融资渠道,降本增效,持续改善资产

负债结构,力争实现公司规模效益双增长。

四、确保完成2024年财务预算的措施

公司将围绕中国建材集团“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凯盛科技集团玻璃新材料“3+1”战略布局,以“五个坚持、三个聚焦、四个进一步”的经营管理原则,聚焦价值创造、聚焦创新驱动、聚焦优化提升、聚焦新质生产力,突出党建引领,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全力以赴实现经营管理质效稳步提升。

五、特别提示

本预算不代表公司盈利预测,仅为公司经营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及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变化情况等诸多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请予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8审议及批准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为160万元,内控审计费为25万元。如2024年度审计业务量发生重大变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届时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决定其酬金。有关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

请予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9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提高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提高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3.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含3%)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含3%)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监管 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其他根据《公司法》及/或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7.第三十一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第三十一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8.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9.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0.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1.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2.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13.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4.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5.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均负有保密义务。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6.第五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删除
17.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删除
18.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文,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19.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主持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20.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21.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2.第七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删除
23.第八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
24.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10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4.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5.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总裁工作报告;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6.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
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它情形。
7.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提议人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三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三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8.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高管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9.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11.第三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3.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4.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5.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删除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1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 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其中,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监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二条 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其中,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监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3.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
知全体监事。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应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一至两个工作日召开。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时,应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一至两个工作日召开。 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4.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5.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第八条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超过半数表决权时,方可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6.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不得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人员,遵从《公司法》第117条、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7.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8.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

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9.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10.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会议举手表决。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11.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册、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录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和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12.增加第十九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3.增加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14.增加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议案12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坚女士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赵虎林先生已辞任公司第十届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名,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袁坚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拟建议补选袁坚女士担任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袁坚女士简历:

袁坚,女,59岁,工学博士。现任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兼任河北省沙河玻璃技术研究院院长,中国硅酸盐学会玻璃分会副理事长、中国硅酸盐学会溶胶凝胶分会常务理事、全国工业玻璃和特种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行业中心技术专家。

请予审议。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