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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钟宇、宋保军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潘传云、钟宇、宋保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3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钟宇、宋保军: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潘传云、钟宇、宋保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7号)载明的事实,你们在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计关注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2021年度、2022年度客户对货物验收的信息,导致未能审计发现收入确认年度跨期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

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审计关注智动力2021年、2022年将客户退回的不合格产品损失确认为研发费用的合理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时,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审计复核未发现公司仍需加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未考虑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二是未审计关注与公司当年已停止生产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三是未审计关注公司对客户预测订单的期后实际执行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时,未能审计发现2021年度相

关重要子公司核心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未能审计复核发现收入预测等关键评估参数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智动力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潘传云、钟宇为智动力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宋保军、钟宇为智动力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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