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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关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楠、胡东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2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楠、胡东杰:

经查,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氏技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2024年1月30日,道氏技术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2),预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300万元至4,3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960万元至1,430万元。4月19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对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实现归母净利润-2,300万元至-2,95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800万元至-5,45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4月25日,道氏技术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2,789.4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172.23万元。道氏技术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存在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道氏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2023年12月19日,道氏技术子公司江西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佳纳)收到政府补助款1,339.28万元,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26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道氏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东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吴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东杰、吴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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