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正威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5号)号,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银:

经查,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系正威新材控股股东,截至2024年3月25日,持有127,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系深圳翼威一致行动人,持有41,32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4%。2023年11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翼威持有的34,396,100股正威新材股票执行司法再冻结(质押转冻结),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5.28%。2023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翼威持有的全部正威新材股票127,400,000股执行轮候冻结,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19.55%。同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正威持有的全部正威新材股票41,320,000股执行司法再冻结,冻结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6.34%。上述股权被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长兼董秘王文银于2023年12月19日知悉该事项,但公司直至2024年1月12日才予以披露。

深圳翼威持有的5.28%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及19.55%股份被轮候冻结的重大事件发生后,2023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网络拍卖通知书》,拟就深圳翼威持有的

20,996,100股正威新材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22%)进行公开拍卖。该事项属于前期股权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公司应当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这一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长兼董秘王文银于2024年1月4日知悉股权拟拍卖情况,但公司直至2024年1月12日才予以披露。

综上,正威新材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冻结、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权拟拍卖事项,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董秘王文银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重大事项及后续进展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威新材、王文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对正威新材采取的立案调查以及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