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快克智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六月

目录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3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7

议案二: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5

议案三: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18议案四: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19议案五: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 23

议案六: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24议案七: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5

议案八: 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26议案九: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一) 27议案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二) 28议案十一: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9

议案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30

议案十三: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31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须知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快克智能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快克智能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快克智能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各项事宜。

三、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向公司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阐明发言主题,并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宜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八、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见证律师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会议现场谢绝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

(一) 现场会议:2024年6月3日(星期一)14:00

(二)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与会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四、 会议议程安排

序号事项报告人
1.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到进场
2.宣布会议开始主持人
3.宣读参会须知董事会秘书
4.介绍到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董事会秘书
5.宣读议案董事会秘书
5.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5.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7《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8《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一)》
5.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二)》
5.11《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议案》
5.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5.13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6.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提问
7.董事、监事、公司高管回答提问
8.宣布现场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秘书
9.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10.现场投票表决
11.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12.宣布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
13.宣布休会,待网络投票结果揭晓并汇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后恢复会议主持人
14.宣布议案表决结果监票人
15.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主持人
16.律师宣读见证法律意见律师
17.宣布会议结束主持人

议案一: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公司致力于为精密电子组装和半导体封装检测领域提供智能装备解决方案,积极把握半导体、AI人工智能、智能终端智能穿戴、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持续加大研发创新,加快布局新产品、新业务,促使公司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

2023年度,受消费电子行业复苏疲软影响,业绩短期承压,但公司保持稳健经营,综合毛利率达47.30%。营业收入79,259.84万元,同比减少12.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100.02万元,同比减少30.13%;经营性现金流净额20,972.66万元,保持了稳健的经营质量和现金流管理能力。

? 精密焊接装联设备:业绩短期承压,加速国际化布局

消费电子行业拐点将至,AI创新加速产业复苏。2023年消费电子行业需求疲软,但伴随持续去库存和AI技术的赋能,行业复苏将提速。根据Canalys数据,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11.4亿部,下降5%,降幅收窄,预计2024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到11.7亿部,同比增长4%,到2027年将达到12.5亿部,2023-2027年复合增长率为2.6%。AI智能手机、AI PC等其他AI终端成为未来消费电子的主要增长点。据IDC预测,2024年全球新一代AI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1.7亿部,占智能手机整体出货量的15%。中国市场AI智能手机份额也将迅速增长,到2027年占比将超过50%。AI PC的出货量预计将在2024年达到近5,000万台,到2027年达到1.67亿台以上,将占全球PC出货量的近60%。2023年度内,公司精密焊接装联设备受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影响业绩承压,公司加大产品研发、加速国际化布局,参与大客户的NPI项目创历年新高,配合大客户在越南等地全球化布局,为2024年业绩增长和未来长久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新能源车智电化提速,核心设备需求旺盛。据乘联会数据,2023年新能源乘用车国内零售销量达到773.6万辆,同比增长36.2%,渗透率达34.7%。随着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不断深入,包括电驱、OBC、DC-DC等核心零部件需求量巨大。2023年度内,公司自主研发的选择性波峰焊设备作为新能源车电动化和智能化的核心装备,不断进行创新升级和客户拓展,在比亚迪等龙头企业中取得突破性订单。

? 机器视觉制程设备:应用场景百花齐放,AI赋能加筑护城河

随着工业自动化和数字化持续升级,机器视觉渗透率不断提升,市场空间巨大。根据GGII,全球机器视觉市场规模较快增长,2023-2025年复合增长率预计为13%,2025年有望达到1,276亿元,而中国机器视觉市场规模2025年有望达到469亿元。机器视觉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新能源车、半导体、医疗电子等领域,据统计,消费电子、半导体和汽车已成为机器视觉下游份额前三行业,其中消费电子占比超30%,半导体占比超过10%。

2023年度内,公司机器视觉制程设备以精密焊接为基,在大客户端多年的深度锤炼积累了丰富的AOI检测经验,从高密度微孔焊点检测到多维全检,核心是AI模型的深度研究和应用。公司持续研发创新、不断精进技术,依托深度学习和AI算法构建技术护城河,产品硬核实力不断深化,目前机器视觉设备已具备机器学习、深度学习、高速飞拍、无缝拼接、超景深图像合成、高精度二次复判系统、摩尔条纹光、3D检测等先进技术,可实现智能穿戴、AI智能硬件、芯片封装等各类检测场景全覆盖,为持续拓展新领域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的SMT 3D AOI检测设备完成系列化开发,形成了“焊检合璧”的工艺高度。

? 智能制造成套装备:乘智能驾驶东风,加快业绩成长

随着技术不断革新和市场充分竞争,汽车智能化进入高速增长期,ADAS传感器、线控底盘等智能驾驶的核心零部件需求量大幅提高。根据Yole预测,4D毫米波雷达2021年-2027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48%,到2030年中国4D毫米波雷达市场规模有望达到449亿元;2023年激光雷达密集上车,产业化加速,到2025年,预计激光雷达超过135亿美元。随着线控底盘市场渗透率的进一步提升,2030

年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420亿元。公司利用多年自动化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融合精密焊接、视觉检测、工业机器人应用等优势技术,为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智能化提供智能制造成套解决方案。

2023年度内,公司为长城曼德、复睿智行等多家头部企业提供了多条毫米波雷达自动化整线解决方案;为禾赛科技提供了激光雷达精密焊接检测产线;为伯特利等客户提供了多条线控底盘自动化整线解决方案;为南方精工等客户提供了电动空调压缩机自动化整线解决方案。同时,公司不断拓展应用场景、挖掘市场机会,积极参与特斯拉、博世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等国际知名企业的众多研发项目,钻研技术、深耕市场、厚积薄发。

? 固晶键合封装设备:碳化硅上车加速,银烧结是封装核心工艺

受益于新能源车智电化升级,碳化硅需求旺盛,公司已具备银烧结为核心的功率半导体封装成套解决方案能力,厚积薄发乘风而起。受消费电子市场需求低迷影响,2023年全球半导体市场增长承压,据WSTS数据显示,全球半导体行业2023年销售总额为5,201亿美元,与2022年5,741亿美元的总额相比下降了9.4%,2024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884亿美元,相较于2023年增长约13.1%。据Yole数据,碳化硅功率器件市场从2022年的18亿美金增长到2028年的89亿美金,年复合增长率为31%,其中新能源车贡献超85%。碳化硅外延和衬底加工工艺不断改进,碳化硅晶圆良率不断提升,从2022年的50%将提升到2026年的65%,碳化硅成本随之不断下降,2022-2026年预计分别下降1%、3%、5%、10%、15%。预计2024年底国内碳化硅晶圆年产能将达到150万片,其产能提升为器件和模块的封装设备需求打开了市场空间。近两年,国内外各大IDM厂和主机厂Tier 1积极布局碳化硅产业链,前道晶圆制造扩产基本完成,后道封装扩产在即。2023年度内,公司推出系列化银烧结、甲酸/真空焊接炉、IGBT多功能固晶机、芯片封装AOI等设备,已具备IGBT和SiC在内的功率半导体封装成套解决方案能力。作为碳化硅器件和模块封装的核心工艺装备,公司历时三年自主研发微纳金属烧结设备,荣获江苏省工信厅“第三代半导体功率芯片微纳金属烧结工艺及设备研发项目”攻关项目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是国产替代的先行者,目

前已为数十家碳化硅封装企业完成打样,部分客户已经完成出货,2024年有望实现业绩突破。2023年度内,公司自主研发的高速共晶Die Bonder设备,已完成客户验证进入量产阶段。高速高精固晶机的成功研制为公司布局先进封装设备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后摩尔时代的发展基石——先进封装技术,在贸易壁垒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据Yole数据,2022-2028年年复合增长率约10%,预计2028年市场规模达786亿美元,占比54.8%。公司正在汇聚国内外优秀团队积极布局先进封装相关设备,为实现国产替代贡献力量。

2023年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共召开董事会6次,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会议日期审议议案审议结果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02-201、《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04-281、《关于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2、《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5、《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7、《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8、《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 通过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05-091、《关于与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进区协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2023-08-29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全部
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4、《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通过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10-301、《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3、《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议案》全部 通过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12-22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全部 通过

2023年度内,公司在职董事均以现场方式出席了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情况。董事会各次会议上,与会董事均能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作出有效的表决。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会议的执行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遵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3年度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1次。

各委员会依照相关工作细则和议事规则,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就公司经营重要事项进行研究,为董事会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交易所、政府部门、基金经理、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合法合规、充分严谨的信息披露等多种渠道,增进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促进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强化了尊重并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坚守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的经营理念。

(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职,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本年度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核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二、 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 行业格局和趋势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公司属于智能制造装备行业。公司主营业务:精密焊接装联设备、机器视觉制程设备、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和固晶键合封装设备,下游主要涉及消费电子AI智能硬件、新能源车、半导体封装等行业。

? 消费电子行业

2024年行业回暖迎来反弹,AI及MR驱动电子生态链景气度回升根据Canalys数据,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11.4亿部,下降5%,降幅收窄,预计2024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到11.7亿部,同比增长4%,到2027年将达到12.5亿部,2023-2027年年复合增长率为2.6%。AI赋能终端升级创新,驱动行业景气度回升。据Counterpoint Research,2024年将为AI智能手机和AI PC的关键元年。2023年全球AI智能手机出货量4,700万台,预计2024年突破1亿台,到2027年出货量将升至5.22亿台,年复合增长率达83%;2024年全球AI PC出货量将达到4,800万台,占PC总出货量的18%,到2025年渗透率达40%,2024年至2028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44%。AI应用将催化硬件端进一步升级,电子产业链将迎来量价齐升。2023年6月苹果MR产品Vision Pro重磅亮相,开启消费电子新一轮创新周期。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MR市场规模达526亿美元,2029年MR市场规模将增至4166亿美元。AR/MR/VR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国内外科技龙头企业逐步加快入场,推动AR/MR/VR软硬件迎来关键升级,产品功能创新助力应用场景丰富,未来市场空间十分广阔。展望2024年,传统终端在AI赋能下,催生更多新需求,新技术落地叠加库存回归合理水位,消费电子行业将迎来反弹,推动消费电子步入新一轮成长周期。

? 新能源汽车行业

新能源汽车智能化持续深入,带动产业链蓬勃发展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949.5万辆,同比增长37.9%,市场占有率达31.6%,根据EV Tank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2025年销量将达到1,800万辆,2019-2025年复合增长率为42%,市占率将超50%。

在新能源车智能化领域,多传感器融合成为自动驾驶主流方案,其中,激光雷达、超声波雷达、毫米波雷达等不同传感器的优势互补,可显著提升自动驾驶系统的可靠性,弥补纯视觉方案的不足。Frost&Sullivan预计,2026年全球车用激光雷达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47亿美元,2030年预计增长到872亿美元;预计毫米波雷达2025年市场规模超过384亿元,行业正加速成长。同时,域控制器、智能底盘、智能座舱等核心零部件也将快速受益,预计2025年域控制器市场超过1,200亿美元、智能底盘超过600亿元、智能座舱超过1,030亿元。

? 半导体行业

功率半导体景气度不减,SiC渗透率大幅提升,先进封装为国产供应链带来时代机遇

2023年全球半导体市场受消费电子影响整体温和下降,SEMI预计半导体制造设备全球总销售额在2023年达到1,000亿美元,同比收缩6.1%,预计将在2024年恢复增长,2025年达到1,240亿美元。而功率半导体受益于新能源车行业高景气,IGBT和SiC功率器件需求高增。其中全球SiC器件市场发展迅猛,预计2025年SiC器件市场将增长至25.6亿美元,2019-2025年复合增长率约30%。

随着AI应用场景不断落地,超算和存储芯片需求量激增,以及AP、网通、射频等在内的芯片集成度逐渐接近物理极限,先进封装技术成为延续摩尔定律的必然之路。据Yole分析,先进封装市场规模预计将从2022年的443亿美元增长到2028年的786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0%。从整个封装行业的占比来看,先进封装有望在2027年超过50%,将替代传统封装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为全球封装市场贡献主要增量。先进封装技术涵盖2.5D/3D封装、扇入扇出型封装(Fan-out/Fanin)、RDL、Flip-Chip、TCB、HybridBonding等,设备目前严重依赖进口。在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国产替代方兴未艾。

(二) 发展战略

公司的发展愿景为:致力于为精密电子组装及半导体封测领域提供智能装备解决方案。

? 引领精密焊接技术

公司是国家工信部电子装联精密焊接设备“制造业单项冠军”。公司专注精密焊接技术30年,形成烙铁焊接、热风焊接、高频焊接、红外焊接、微点焊接、热压焊接、选择性波峰焊、激光焊接、超声波焊接等系列品类,融合自主研发的运动控制、软件系统、视觉算法、精密模组、工业机器人应用等技术,为客户提供焊接工艺和自动化解决方案。

? 夯实SMT/PCBA电子装联和智能制造成套能力

公司开发AI&3D AOI、激光打标设备、点胶涂覆设备,形成SMT/PCBA电子装联成套设备能力。同时结合精密焊接、机器视觉、软件系统、协作机器人及自动化集成等优势技术,为AI智能硬件、新能源车、医疗电子等领域客户提供智能制造成套解决方案。

? 着力打造半导体封装成套解决方案能力

公司将精密焊接技术及装备自动化能力拓展至功率半导体封装领域。公司自主研发的微纳银烧结设备已被江苏省工信厅认定为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协同预烧结固晶机、IGBT多功能固晶机、真空/甲酸焊接炉及芯片封装AOI,形成功率半导体封装成套解决方案的能力。公司持续研发高速高精控制系统等技术,积极布局先进封装高端设备领域。

(三) 经营计划

1、 积极拓展功率半导体封装业务

公司已建有功率半导体封装DEMO和检测中心,设备包括IGBT固晶机、真空/甲酸焊接炉、微纳银烧结设备、AOI机器视觉检测设备、X-Ray、推拉力测试、扫描电镜等,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打样到验证的一站式服务,持续为碳化硅封装企业、科研院所、材料商提供打样验证服务,同时对重点客户提供上门样机服务。

2、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各类装备技术领先

精密焊接和半导体封装固晶键合工艺技术具有相通性,电子装联SMT制程和半导体封装制程相融发展。公司承接了江苏省工信厅“第三代半导体功率芯片微纳金属烧结工艺及设备”攻关项目,银烧结是第三代半导体SiC器件封装的核心工艺,目前银烧结设备已进入量产阶段,随着预烧结固晶机、IGBT多功能固晶机、

真空/甲酸焊接炉及芯片封装AOI的开发成功,已形成功率半导体封装成套解决方案的能力。2024年,公司将完成驱控一体运动控制系统的开发,该系统是高速高精固晶机的底层技术,同时公司积极布局先进封装高端设备领域。

3、加速国际化布局

随着苹果等消费电子产业链全球化转移,公司加速海外布局,2024年将提升越南子公司本地化研发和制造能力;同时在印度、墨西哥、土耳其、波兰、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构建更加完备的全球化服务网络。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二: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的提高,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2023年度内,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共召开3次,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会议届次会议日期审议议案审议结果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4/281、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8/29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审议通过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10/30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售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议案》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3年度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依法列席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认真审阅相应会议的会议材料,并对上述会议的召集程序、决议事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召开,决策程序合法,董事工作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023年度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并对相关资料文件作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审核内部控制情况

2023年度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4、 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内,公司未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3年度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6、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

2023年度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认为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2023年度监事会的工作安排

2023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1、突出监督重点,提升监督效果。2023年监事会将重点关注公司财务、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董事和高管履职情况、关联交易等领域,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尽心尽力履行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果。

2、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监督水平。2023年,全体监事会成员将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学习,增强业务技能、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监督水平。

3、注重沟通交流、提升工作效率。2023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工作关系,严格检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推动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三: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议案四: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同时依据2023年度的经营发展目标、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各项业务收支计划及其他有关资料,考虑以前年度财务指标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经过分析研究编制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 2023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792,598,367.22901,410,736.69-12.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1,000,164.32273,380,105.53-30.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9,665,471.38237,284,869.34-36.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9,726,630.24241,781,491.87-13.26
2023年末2022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373,569,816.341,402,129,625.55-2.04
总资产1,778,241,387.101,877,963,541.88-5.31

2、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71.11-30.6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71.11-30.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10.96-36.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9920.85减少6.86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9618.09减少7.13个百分点

(二) 财务状况

1、资产和负债状况

单位: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情况说明
货币资金154,306,816.538.68577,658,468.0630.76-73.29主要系购买理财减少货币资金所致
交易性金融资产661,881,999.9837.22344,281,000.0018.3392.25主要系新购买理财未到期所致
应收票据8,542,434.950.483,964,258.510.21115.49主要系汇票增加所致
应收款项融资1,636,228.460.0910,457,178.820.56-84.35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减少所致
预付款项3,555,656.220.206,650,654.920.35-46.54主要系本期末预付原物料减少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1,378,027.380.08534,665.230.03157.74主要系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43,784,719.212.4630,078,721.521.6045.57主要系新建3#厂房支出增加所致
使用权资产3,784,320.980.211,746,464.330.09116.68主要系使用权资产续租所致
无形资产47,031,592.312.6420,495,665.821.09129.47主要系新增快克芯装备土地使用权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2,068,438.000.12837,925.550.04146.85主要系采购长期资产预付账款余额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5,000,000.000.2814,500,000.000.77-65.52主要系恩欧西银行借款减少所致
应交税费16,160,498.150.9133,436,110.861.78-51.67主要系所得税、增值税减少所致
其他应付款14,584,432.450.8232,198,294.971.71-54.70主要系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减少所致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994,244.770.1110,412,570.840.55-80.85主要系支付恩欧西股权转让款所致
租赁负债1,538,021.760.09389,131.490.02295.24主要系部分租赁房产续租,按期支付房租增加所致
递延收益24,517,886.151.3816,015,993.450.8553.08主要系2023年度内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2、经营成果

单位:元

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792,598,367.22901,410,736.69-12.07
营业成本417,681,621.26433,432,356.40-3.63
销售费用68,255,557.4170,734,174.08-3.50
管理费用38,313,901.6145,127,950.98-15.10
财务费用-12,443,640.76-38,140,302.07-67.37
研发费用110,410,785.20113,659,248.30-2.86

注:

1)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2023年度内营业收入总体略有下滑,主要系消费电子行业需求复苏缓慢,但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智能驾驶相关产线和机器视觉AOI实现增长。

2)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匹配收入,无较大变动。

3)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2023年度内无较大变动。

4)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2023年度内无较大变动。

5)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美元汇率波动导致汇兑损益变化所致。

6)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持续增强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开发,加大研发投入,总体无较大变动。

3、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元

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9,726,630.24241,781,491.87-13.2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4,742,871.24-36,426,170.00132.6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4,723,152.39-219,339,405.7311.57

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2023年度内主要系匹配收入,无较大变动。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投资理财支付导致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增加所致。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2023年度内无较大变动。

二、 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 预算编制说明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4年度的经营发展目标、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各项业务收支计划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考虑以前年度财务指标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经过分析研究编制了本预算报告。

本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前提是:

1、 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无重大变化;

2、 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 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4、 公司主要产品和主要原料的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不会有重大变化;

5、 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6、 公司现行的生产组织结构无重大变化,公司能够正常运行,计划的投资项目能如期完成并投入生产;

7、 无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本公司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 主要预算指标及措施

2024年度,公司将紧紧围绕为精密电子组装及半导体封装领域提供智能装备解决方案的发展规划,加强技术、产品的创新研发;深耕客户需求,优化营销策略;持续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力保实现经营业绩增长目标。2024年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为:营业收入10.50亿元。

(三) 特别提示

本预算报告仅为公司内部经营指标的测算和经营成果的考核依据,不代表公司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努力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五: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了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1、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序号姓名2023年度薪酬(万元)
1戚国强80.64
2窦小明61.46
3刘志宏85.14

2、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

序号姓名2023年度薪酬(万元)
1盛凯39.30
2王中赟33.99
3黎杰36.54

3、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其他职务的监事董事长金春女士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4、独立董事津贴

序号姓名2023年度薪酬(万元)
1王亚明5.00
2万文山4.60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六: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拟对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75,023,002.94元,2023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91,000,164.32元。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全部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根据《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回报广大投资者,提出如下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的股本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因离职、绩效考核原因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因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拟回购注销,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如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七: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恪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职,按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体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八: 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即将到期,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金融衍生产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对象不能为公司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进行结构性存款。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决议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3)。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九: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一)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及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不是“优秀”,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3,955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1,154份。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公司2023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决定回购注销相应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39,694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19,085份。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十一: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重新制定。其中,以下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制度名称制定/修订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章程修订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重新制定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6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
7对外担保制度修订
8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修订
9融资决策制度修订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5)。

上述1《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2-9八项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议案十三: 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独立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王亚明、万文山)。

以上述职报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听取。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

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第六条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4)时(即不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提供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八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咨询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不得对同一事项下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八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九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七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四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和董事长职权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方式通知各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视为该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了弃权票。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其出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如有)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影响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资格的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职 权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列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和行使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材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5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附件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中所定义的关联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4、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交易类别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十二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关中介机构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当回避表决。前款所称关联董事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当按照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作详细说明,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前通知关联股东回避。前款所称关联股东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五:《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是公司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负责起草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等。公司董事会和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责任人。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小组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消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六:《对外担保制度》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条 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公司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公开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填写申请单,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

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七)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程序进行审批和信息披露: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有权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附件八:《融资决策制度》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规范公司融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 融资决策权限第四条 公司的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债务融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融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融资管理事宜。

第三章 融资管理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具有对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融资项目进行监督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四条 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及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或纠正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对发现的重大问

题应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融资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