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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7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公司代“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国寿资产-中伟优势甄选2301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产-中伟优势甄选2302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产-中伟优势甄选2303资产管理产品》等以上三个资产管理产品(以下合称“资产管理产品”),以上资产管理合同对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期限和规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及锁定期届满后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及锁定期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9日收盘,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由资产管理产品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778,037股,买入股票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约为

1.159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锁定期为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管理费、利息、税费等费用后,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融资融券等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中伟股份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必须分别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同意。持有人会议审议前述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但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延长的除外。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其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可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保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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