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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权限需要的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战略委员会每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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