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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财务资助手续;

(三)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责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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