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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审议及披露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问题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上述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在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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