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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及督促整改,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素养和职业信誉,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四)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各类审计调查、评估结果,报送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报告、投资或资产重组立项相关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二)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凭证、账册、报表,查阅有关的合同、决议、记录,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及审计资源,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指定工作组组长,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方案应确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审计方案经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前,一般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知书的方式,对需临时或紧急执行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审计部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调阅、审核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并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复核、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由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有权提出处理或处罚的建议,报请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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