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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5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及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提供反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春兴”)持有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春兴”)100%股权,全资孙公司宣城春兴因经营发展所需,向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鼎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12个月。宣城开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担保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2个月。

公司及子公司金寨春兴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限为3年,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银行代偿之日起三年。公司及金寨春兴本次对宣城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系因孙公司宣城春兴融资而形成的,并非因公司或子公司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反担保事项已经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宣城开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09-21法定代表人:叶明喜注册资本:263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酒大道与致和路交叉口宣城科技园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以上经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2、股权结构

宣城开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1.2548%,安徽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持股5.7034%,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股3.0418%。宣城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4年4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
总资产155,879,104.57168,504,739.39
总负债39,156,438.2438,206,701.48
净资产116,722,666.33130,298,037.91
项目2024年1-4月2023年度
营业收入2,159,179.785,268,466.77
营业利润-386,376.24419,825.20
净利润-13,575,371.58282,642.32

4、宣城担保公司与春兴精工、金寨春兴不存在关联关系。

5、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宣城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甲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宣城开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指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鼎支行签订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期限为壹拾贰个月的借款合同;KSDBA24040311号《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本合同乙方签订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期限为壹拾贰个月的委托担保合同。

第二条 甲方保证范围为:根据《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乙方向借款人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后,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担保人承担的代偿责任,包括借款人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乙方维权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第三条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为 3 年,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银行代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独立于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无效和解除而无效。如因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致使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承担因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进行代偿的,乙方有权立即向甲方追偿。乙方向甲方追偿的范围为:乙方的代偿款、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乙方维权所发生的费用,代偿款资金占用费从代偿之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利率按照LPR的2倍计算。

(二)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甲方: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乙方:宣城开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指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鼎支行签订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期限为壹拾贰个月的借款合同;KSDBA

24040311号《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本合同乙方签订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期限为壹拾贰个月的委托担保合同。第二条 甲方保证范围为:根据《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乙方向借款人宣城春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后,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担保人承担的代偿责任,包括借款人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乙方维权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为 3 年,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银行代偿之日起三年。本合同独立于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无效和解除而无效。如因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致使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承担因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进行代偿的,乙方有权立即向甲方追偿。乙方向甲方追偿的范围为:乙方的代偿款、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乙方维权所发生的费用,代偿款资金占用费从代偿之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利率按照LPR的2倍计算。

目前,上述合同均尚未签订,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系因全资孙公司宣城春兴的融资而形成的,并非因公司及子公司为其他行为而形成的担保。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宣城春兴的发展开拓所需,实际的债务人系宣城春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二)独立董事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并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寨春兴本次提供反担保的实际债务人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宣城春兴,为满足宣城春兴的经营发展所需,公司对宣城春兴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连同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额度累计金额为459,373.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9.16%,占总资产的93.2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245,038.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7.71%,占总资产的49.74%,其中公司对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7,380.24万元,子公司对子(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7,217.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表外担保余额为130,441.46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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