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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或者“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浙江建投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海外以及跨境联动业务的深入发展,为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资金风险以及降低跨境融资业务的融资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未来偿债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金额

公司(含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为交易期限内任一时点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或等值外币,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汇率计算)。上述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有效,在限期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前述总量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四)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

2、交易涉及的币种: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港币、人民币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

3、交易对方: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五)交易期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交易完成时终止,但在此期间不得新增交易。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的交易操作,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科学或者执行不到位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公司拟采取的交易风控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程序、交易程序、风险控制、内部报告等制度进行了规范。

2、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执行以锁定汇率风险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交易。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到位。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和融资需求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具有必要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披露。

五、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就相关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审批、执行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浙江建投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建投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艳玲吴益军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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