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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孔晓霞、王静、朱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803.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总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董事会秘书朱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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