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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电子: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上证公监函〔2024〕0123号

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旭光电子,A股证券代码:600353;

刘卫东,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纯,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熊尚荣,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4月13日,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5月24日,公司披露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2022年1月收购成都旭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旭瓷)8%的股权,同时以1,052.47万元向其增资,交易完成后对成都旭瓷的持股比例由35%上升为50.4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已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成都旭瓷35%的

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1,564.46万元。但公司披露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少计投资收益1,564.46万元。同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根据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2022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更正后的净利润较更正前的净利润增加98.37%、35.62%、22.38%。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卫东、时任总经理张纯、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卫东、时任总经理张纯、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熊尚荣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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