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0号
────────────────────────
关于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总经理柯愈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柯愈胜,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或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愈
-2-
胜之子柯某廷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42,158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5,414,352.42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29,000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5,288,171.3元。其中,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12月28日,买入533,958股,买入金额5,340,478.42元,卖出526,100股,卖出金额5,262,016.90元;2024年3月18日、3月19日,再次买入8,200股,买入金额73,874.00元,卖出2,900股,卖出金额26,154.40元。截至公告日,柯某廷持有公司股票973,158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愈胜之子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柯愈胜提出申辩理由称,本次违规交易事项系其亲属柯某廷过失所致,非其故意为之,其对柯某廷的股票交易行为不知情。违规行为未形成获利,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违规行为发生后,已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关闭了相关交易服务软件,
-3-
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行为。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柯愈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违规事实清楚,其所称不知情、无主观故意、未形成获利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所称及时补救、配合调查等,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柯愈胜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