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工作。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协助董事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
2、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3、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
4、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5、薪酬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除遵照第五条规定外,同时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第七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八条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薪酬以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为标准进行考核和发放。
第九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确定以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由公司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而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的完成情况而定。
第十条 公司可对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的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方案及奖励标准应结合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而制定。
第十一条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及奖励资金的审议确认。
第十二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