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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5:股东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临时提案;

15、审议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股权激励计划;

16、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17、根据本章程及公众公司规定的权限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9、审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6、对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置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的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未指定其他监事行使其职权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讨论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股东会临时提案申请后,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要求。

核实申请符合上述要求后,董事会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资格相关形式要件不齐备或议案相关资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向股东提出补充提交要求,不应无故拖延甚至拒不将其列入股东会议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完整的披露,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长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后,公司应尽快发出召开股东会股东会的通知,并对

外公告。

(四)股东会在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中不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该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确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需延期的,需在延期召开通知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准备。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如聘请出席的)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筹备人员和律师(如聘请出席的)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与者应出示相关证件以配合确认工作,并在出席会议的

签名册上签名。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四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送达或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会召开前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致)。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以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年度股东会,公司可邀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出席会议并回答投资者有关问题。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四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准时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迟召开时间。

(一)出席人员身份未核对完毕的;

(二)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到场时;

(三)出现其他需要延迟的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议召开后,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可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登记,登记发言者以先

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 (二)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

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

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以及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2.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3.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三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五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合并表决的表决规则,即单项审议议案,所有议案审议完毕后,合并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七条 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选择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若公司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六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聘请出席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参与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若公司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六)免除董事监事职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6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七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公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

(三)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以及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六)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七)股东提案的提案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八)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非限售流通股股东及限售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九)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十)律师(如聘请出席的)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十一)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八十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股东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股东会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如聘请出席的)。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八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6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第九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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