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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5: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8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确保监事会依法行使各项职能,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治理规范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每年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分别为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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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与通讯方式相结合。书面送达的会议通知应考虑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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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五条 以前述第十三条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的,被送达的监事应以书面或者通讯方式向监事会主席确认收到通知,有关书面确认文件应于被送达监事收到送达通知后2天内交付监事会主席。书面会议通知由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监事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收到被送达监事的签名及书面确认文件视为送达。第十六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为根据章程选举或更换产生的现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指定一名监事行使其职权。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无故不履行职务,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监事会主席书面说明不能出席会议的理由,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明确记载其对会议拟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投票决定、受委托监事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内送达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议事规则和表决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会议通知列明的议题。

会议期间监事提出的议案,监事会会议也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或会议召开期间,监事可以要求对会议议题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召集人的主持下就议案逐一发言和讨论,召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监事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就议案逐一表决,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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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位出席会议的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表决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监事对议题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场公开点票结果,并宣布表决结果。第三十一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会签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记录监事的发言和讨论的内容,并记录表决投票情况和表决结果。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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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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