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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起步: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陈丽红、孙兵、饶聪美、张盛旺:

2024年1月31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000万元至-46,000万元。2024年4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及致歉公告》,预计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000万元左右。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陈丽红、总经理孙兵、财务总监饶聪美、董事会秘书张盛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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