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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32,822,305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2,395,1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后的总股本430,427,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86,085,441元(含税)(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至实施权益分配股权股份登记日期间,因“洁美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保持分配比例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洁美转债 ”的转股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6年11月3日,鉴于公司将实施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为保证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期间总股本不发生变化 ,“洁美转债”在2024年5月23日至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暂停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洁美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9)。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因公司实施了股份

回购计划,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395,100股增加至4,957,50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432,822,305股剔除已回购份股4,957,500股后的427,864,8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分红总金额为85,572,961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85,572,961元÷432,822,305股×10=1.977092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0.1977092元/股=85,572,961元÷432,822,30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7092元/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957,500.00股后的427,864,8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08*****394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425方隽云
308*****421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3*****431方隽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1、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调整说明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为: 按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85,572,961元÷432,822,305股×10=1.977092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0.1977092元/股=85,572,961元÷432,822,30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7092元/股。

2、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说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洁美转债,债券代码:128137)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洁美转债”转股价格26.95元/股,调整后“洁美转债”转股价格26.75元/股,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24年6月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调整“洁美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2)。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00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24层洁美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君刚、欧荣芳

咨询电话:0571-87759593

传真电话:0571-8815585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安排的确认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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