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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4-041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华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154,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97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0.7560%。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209,8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10.54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0.21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0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5%;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994%;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的确定及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19,000股;同意85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41%;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419,000股;同意8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141%;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5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会议股东衢州保信央地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伍娜、闻明、陈多佳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数为46,735,559股。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8,154,559股;同意47,587,1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7%;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48,500股;同意1,2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48%;反对5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麻云燕、梁晓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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