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构建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 | ||||
梁 臣 | 姜春娟 | 王 艳 |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