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具有激励资格,公司决定相应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67股,回购价格为7.8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98,69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867%;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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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字:
姜韬 张威亚 包楠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