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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5号
关于给予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驱动力),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80号杨明国际319A。
刘平祥,驱动力董事长、总经理。
时春华,驱动力时任财务负责人。
沈佳,驱动力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驱动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驱动力于2024年2月26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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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将业绩快报中的营业收入由14,003.29万元修正为9,347.46万元,差异幅度为33.25%。驱动力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2024年4月29日,驱动力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第三季度、2023年半年度、2023年第一季度、2022年年度、2021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营业收入调减金额分别为4,647.36万元、3,071.25万元、1,312.04万元、5,698.82万元、120.76万元,调减比例分别为38.96%、37.44%、
33.55%、36.99%、0.88%。
驱动力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总经理刘平祥,时任财务负责人时春华、财务负责人沈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对驱动力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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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驱动力、刘平祥、时春华、沈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驱动力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