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ZHOU XUN WEI、黄必亮、马问问、谢立恒: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3年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开设理财专户,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时存在将募集资金合计35,084.51万元转入一般户购买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情形。二是募集资金专户与一般户混同现金管理。公司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时将2笔合计4,000万元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购买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长ZHOU XUN WEI、时任总经理黄必亮、现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马问问、财务总监谢立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深刻反省总结教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的意识,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公司将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积极学习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法律法规,强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识,并在警示函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3、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力度,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