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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昆仑万维”)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3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4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不可以归属,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部分达标可部分归属,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上述17名激励对象对应作废股份757.95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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