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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3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春萱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5,392,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5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5,745,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9,646,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6%。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9,646,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9,646,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16%。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392,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46,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其他股东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何诗博、陈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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