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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2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9日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缪安民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7,836,86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15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6,700,16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96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36,7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9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049,3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550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545,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2%;反对2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58,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43%;反对2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向粤桥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向农牧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向南海种禽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700,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3%;反对1,136,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2,6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388%;反对1,13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420,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7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700,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3%;反对1,136,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2,6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388%;反对1,13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秦漫银、赵英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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