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授权期限的
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特瑞斯”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授权期限的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赎回部分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
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尚有12,000.00万元未到期,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超过12 个月。截至2024 年4 月18日,公司已将全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全部完结。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于2024年5月14日-15日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授权期限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本次现场检查人员为原浩然、余昊天。
本次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文件等;
2、获取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银行对账单、公司赎回部分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的银行回单,并与公司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3、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专题培训,发放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学习材料,提示公司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管理。
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将检查结果、提请注意的事项及整改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
(三)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2023年8月1日,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
553.42万元,在募集资金专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银行将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企业大额存单1000万元进行了部分质押。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截至2024年2月1日,该笔募集资金已经解除质押,该笔质押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提请上市公司的注意事项及建议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加强上述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规的学习。保荐机构同时提请公司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募集资金、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内部预警提示机制,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失误的再次发生。
三、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本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在知悉上述事项的第一时间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并将本次现场核查报告按规定进行报送。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督促公司积极进行整改。
四、上市公司配合现场检查的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
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五、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对特瑞斯的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发表如下结论: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已将全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支付供应商货款,银行将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企业大额存单1000万元进行了部分质押,截至2024年2月1日,该笔募集资金已经解除质押。经核查,以上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建设,未对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保荐机构已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高度关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