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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418,485,8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71,142,600.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年度股东大会当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8,485,8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53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送红股0股(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398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8*****354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6*****984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775丁列明
508*****285杭州贝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355号

咨询联系人:吴灵犀、沈剑豪

咨询电话:0571-89265665

传真电话:0571-89265665

八、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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