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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暨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519号”文《关于核准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82,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52.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98,161,3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0,448,034.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7,713,345.10元,其中新增股本21,082,000.00元人民币,股本溢价976,631,345.10元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会验字【2020】G17030740550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情况

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的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为:00181691000000051)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专户账号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1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602024329201987469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升级扩建项目
2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国内营销及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
4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柒仟伍佰捌拾柒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元肆角伍分 (小写:

75,879,457.45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下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序号账户名称专户账号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1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602024329201987469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升级扩建项目
2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国内营销及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
4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全、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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