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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五月

(于2024年5月29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8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 10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 12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报告 ...... 13

第七章 决议公告和执行 ...... 14

第八章 附则 ...... 1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工作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提出辞职,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离职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九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相关从业经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以及具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职责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对公司履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十三)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公司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决定并发出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公司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公司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或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阐述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出席会议的监事说明具体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通知指定期限内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受托人的权限范围;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出席会议的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出席会议的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运作情况(包括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情况等);

(二)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

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章 决议公告和执行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监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低于”、“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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