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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年1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祚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

2021-012)。

(三)2021年3月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年3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8)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四)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年3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1)。

(五)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2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调整为39.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5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并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七)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8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八)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3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

(九)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5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为14.86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1A012432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6亿元,故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条件,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合计作废435,000股。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为14.86亿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1A012432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6亿元,故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条件,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合计作废60,000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条件,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同意作废合计495,000股。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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