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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035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5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报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59号),公司就问询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相关问询事项回复如下:

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95,121,069.28元,未分配利润-961,745,688.98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653,315.00元,公司经营净现金流量连续2年负数,公司累计亏损数额巨大。因此,年审会计师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933号)中认为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聚焦子公司核心主业推动业务发展,稳定资金周转,增强回款催收力度,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如进一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情况的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地,公司经营情况可能会持续得不到改善。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933号),公司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179,662,019.54元。2024年5月2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通过债权债务转让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通过上述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清偿占用资金后,公司将不再需要向昊炜生物偿还179,662,019.54元

借款,转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向昊炜生物偿还。长江大药房有大额负债、对外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2024年4月15日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偿债能力较差,存在无法偿还其对外债务的风险。罗明有大额对外担保,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偿债能力较差,存在无法偿还其对外债务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2023年度,公司控股孙公司为关联方茉莉大药房借款809.20万元提供担保,虽然借款全部用于茉莉大药房向舒惠涛提供财务资助,但未事前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余额合计80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15%,担保责任没有解除。公司将督促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归还担保相关的借款,解决前述违规担保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目前公司的控股孙公司舒惠涛、长江丰、长江源销售发票开具受限,经多次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仍然无法正常开具发票,导致客户将订单取消、业务流失。由于部分客户根据已开具的发票回款,因此相关公司的回款工作将受到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所涉诉讼、仲裁52起,涉案金额合计644,998,391.0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330.56%。前述诉讼中,10起诉讼未及时披露,其余诉讼均在相应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未进行披露原因系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案件数量较多,进度不一,前期因诉讼、宏观环境等多因素综合影响,法院文书派送及接收时效较差,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聘请了外部律师专门负责公司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但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要求不了解,与公司部门人员之间沟通协调尚未顺畅尚需磨合,故出现了个别诉讼案件未及时通报和披露的情况。

鉴于此,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组织相关人员针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培训,强调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将所有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实时共享,并提醒财务部和董秘办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公司对上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信披事项管理,加大相关人员培训力度,更加严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紧张,存在大额逾期债务和逾期担保,债权人的起诉行为使部分子公司相关资产及权益被冻结或被强制执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债权人协商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化解现有债务,降低诉讼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目前公司存在大额有息负债80,062万元,其中逾期有息债务6,109万元,且回款情况不及预期,导致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受到不利影响,偿债能力下降。随着有息负债的逐渐到期,未来可能会发生更多逾期债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冻结账户的账户余额合计3,371,874.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2.18%;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为133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占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

42.86%。公司将持续跟进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后续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其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将与驭聪投资积极协商协议延期事宜,但不排除存在无法延期的可能。如果届时未延期,也不影响盛世丰华的控股股东地位,公司实控权不会发生改变。控股股东盛世丰华持股比例较低,未来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星存在未按时缴纳的欠税1.23亿元,主要系长药控股与长江星重组过程中,将长江星及其子公司从开

始经营以来所有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补充申报。长江星及其子公司未按时申报税款或已申报但未按时缴纳的行为不符合《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定,但税务主管机关暂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长江星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因资金周转等导致无法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按时完成缴纳税款,并被主管税务机关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1:报告期末,你公司关联方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对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余额1.8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92.08%,上述事项为年审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主要原因。相关公告显示,2024年4月28日,你公司、长江大药房、罗明及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签署了《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协议约定,昊炜生物将对公司享有的1.80亿元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同时公司将公司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享有的1.80亿元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以其受让的债权用以解决其对上市公司及长江星的占用资金事宜。抵消完成后,公司将不需要向昊炜生物偿还1.80亿元借款,转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向昊炜生物偿还。同时,你公司、长江大药房、罗明及昊炜生物又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昊炜生物将对公司享有的1.80亿元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转让价款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以现金、股权或其他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向昊炜生物支付。上述签署协议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批,但尚未完成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目前,罗明被为失信被执行人,长江大药房被法院列为失信公司、限制高消费企业。自2024年4月15日,长江大药房已暂停药品经营活动。

(1)以表格逐笔列示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占用对象、占用对象与你公司具体的关联关系、形成时间、占用方式、占用金额、日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还款金额、还款方、偿还方式、还款时间等。

(2)全面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至本问询函回函日,是否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如是,请参照上述要求予以说明并补充披露。

(3)结合资金占用事项形成过程及原因、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情况,说明资金占用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是否需要对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补充说明消除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及措施可行性、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并充分提示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5)补充披露《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并说明你公司、长江大药房、罗明及昊炜生物四方债权债务抵消的详细过程及方式,长江大药房和昊炜生物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6)详细说明罗明和长江大药房通过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直接享有了昊炜生物对你公司、你公司对长江星的两笔债权所需支付的对价,若涉及以非现金资产等方式支付的,并补充披露相关资产的抵押、担保等具体情况及作价依据。

(7)说明你公司与昊炜生物发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条件、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

(8)说明长江大药房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长江大药房和

罗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及长江大药房自2024年4月15日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原因及影响。

(9)结合问题(8)的回复、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的负债、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等,说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是否具备偿还昊炜生物债务的能力,若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无法偿还,昊炜生物是否仍享有对你公司享有追偿权,签署的上述相关协议是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加任何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协议,上述债权债务抵消能否完全解决资金占用事项。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就资金占用相关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替代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并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表格逐笔列示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占用对象、占用对象与你公司具体的关联关系、形成时间、占用方式、占用金额、日最高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还款金额、还款方、偿还方式、还款时间等。

1、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发生时间占用对象占用金额日最高占用金额占用方式日最高占用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2018-8-1长江连锁875.99875.99A占用承兑汇票4.49%
22019-6-3长江连锁100.00975.99A占用承兑汇票5.00%
32020-3-31长江连锁767.201,743.19C并购长江星之前的或有负债8.93%
42020-3-31长江连锁1,683.943,427.13C并购长江星之前的或有负债17.56%
52020-10-9长江连锁20.003,447.13A占用承兑汇票17.67%
62020-10-27长江连锁30.003,477.13A占用承兑汇票17.82%
72020-10-31长江连锁300.003,777.13A占用承兑汇票19.36%
82020-11-2长江连锁40.003,817.13A占用承兑汇票19.56%
92020-11-30长江连锁600.004,417.13A占用承兑汇票22.64%
102020-12-3长江连锁600.005,017.13A占用承兑汇票25.71%
112020-12-31长江连锁300.005,317.13A占用承兑汇票27.25%
122021-5-16长江连锁61.265,378.39A占用承兑汇票27.56%
序号发生时间占用对象占用金额日最高占用金额占用方式日最高占用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32021-5-18长江连锁160.005,538.39A占用承兑汇票28.38%
142021-5-20长江连锁150.005,688.39A占用承兑汇票29.15%
152021-5-22长江连锁430.006,118.39A占用承兑汇票31.36%
162021-5-24长江连锁15.006,133.39A占用承兑汇票31.43%
172021-5-24长江连锁60.006,193.39A占用承兑汇票31.74%
182021-5-26长江连锁500.006,693.39A占用承兑汇票34.30%
192021-5-28长江连锁500.007,193.39A占用承兑汇票36.87%
202021-6-14长江连锁280.007,473.39A占用承兑汇票38.30%
212021-6-15长江连锁300.007,773.39A占用承兑汇票39.84%
222021-6-16长江连锁400.008,173.39A占用承兑汇票41.89%
232021-6-21长江连锁150.008,323.39A占用承兑汇票42.66%
242021-6-22长江连锁225.008,548.39A占用承兑汇票43.81%
252021-6-23长江连锁235.008,783.39A占用承兑汇票45.02%
262021-10-12长江连锁90.008,873.39A占用承兑汇票45.48%
272021-10-14长江连锁100.008,973.39A占用承兑汇票45.99%
282021-10-20长江连锁200.009,173.39A占用承兑汇票47.01%
292021-10-20长江连锁400.009,573.39A占用承兑汇票49.06%
302021-10-21长江连锁200.009,773.39A占用承兑汇票50.09%
312021-10-22长江连锁300.0010,073.39A占用承兑汇票51.63%
322021-11-5长江连锁140.0010,213.39A占用承兑汇票52.34%
332021-11-10长江连锁100.0010,313.39A占用承兑汇票52.86%
342021-11-11长江连锁200.0010,513.39A占用承兑汇票53.88%
352021-11-12长江连锁240.0010,753.39A占用承兑汇票55.11%
362021-11-18长江连锁50.0010,803.39A占用承兑汇票55.37%
372021-11-18长江连锁5.0010,808.39A占用承兑汇票55.39%
382022-1-31长江连锁1,100.0011,908.39A占用承兑汇票61.03%
392022-2-9长江连锁130.0012,038.39A占用承兑汇票61.70%
402022-2-10长江连锁150.0012,188.39A占用承兑汇票62.47%
412022-2-11长江连锁140.0012,328.39A占用承兑汇票63.18%
422022-2-16长江连锁250.0012,578.39A占用承兑汇票64.46%
432022-2-17长江连锁400.0012,978.39A占用承兑汇票66.51%
442022-2-18长江连锁300.0013,278.39A占用承兑汇票68.05%
452022-2-23长江连锁300.0013,578.39A占用承兑汇票69.59%
462022-2-24长江连锁300.0013,878.39A占用承兑汇票71.13%
472022-2-25长江连锁300.0014,178.39A占用承兑汇票72.66%
482023-12-31长江连锁105.8914,284.28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73.21%
492023-12-31长江连锁815.9715,100.25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77.39%
502023-12-31长江连锁309.9615,410.21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78.98%
序号发生时间占用对象占用金额日最高占用金额占用方式日最高占用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512023-12-31长江连锁1,098.3616,508.57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84.61%
522023-12-31长江连锁608.4917,117.06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87.73%
532023-12-31长江连锁39.2517,156.31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87.93%
542023-12-31长江连锁202.3817,358.69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88.96%
552023-12-31长江连锁119.2217,477.91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89.57%
562023-12-31长江连锁298.5417,776.45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91.10%
572023-12-31长江连锁6.8617,783.31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91.14%
582023-12-31长江连锁182.8917,966.20B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92.08%
合计17,966.20

1、占用对象: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连锁”)

2、关联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董事总经理罗明先生为长江连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7.2.6条规定,长江连锁为公司关联法人,罗明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3、占用方式:

A:公司退回工程保证金时,通过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公司往来单位,实际往来单位并未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而是将该承兑汇票转入长江连锁或其指定账户。

B: 公司收取保证金、借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由罗明承担。

根据长江连锁及罗明出具的承诺函,罗明通过实际控制长药控股下属企业,在未经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各下属企业开展工程建设的名义收取各方保证金或者工程借款及其他款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罗明承担,长江连锁自愿且无条件对罗明所负损失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序号3、4两笔借款属于并购长江星之前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1)序号3的借款发生于2017年5月17日,长江星与十堰城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十堰聚鑫高新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产投”)签订借款合同,后长江星收到1,518.16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2年。因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疏忽,将该借款作为政府补贴计入了损益。

借款到期后归还了750.96万元。截至目前,长江星尚有767.20万元款项未

归还。

(2)序号4的借款发生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4月29日,长江源共计收到公安县财政局借款3000万元。因该借款由公安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中,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疏忽,将该借款作为政府补贴计入了损益。借款到期后归还了1,316.06万元。截至目前,长江星尚有1,682.13万元款项未归还。

(3)并购长江星之前,上述两笔借款作为政府补贴计入了损益,在并购之后发现前期账务处理有误,应当计入负债。

根据2020年9月签订的《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王冬香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更名前名称: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或有负债条款:

8.1 本协议项下或有负债系指评估基准日(即:2020年3月31日)之前的原因使标的公司(即:长江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标的公司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各方确认,以及虽在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列明数额的部分。

8.2 如交割日(即:2020年12月1日)后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乙方一(长江连锁)承诺向标的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且丙方(罗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3、4两笔借款发生于并购长江星评估基准日之前,属于上述协议条款约定的因评估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使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遭受的负债,应当由长江连锁履行赔偿义务,且罗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序号3、4两笔借款及其产生的利息由长江连锁承担。

2、还款金额、还款方、偿还方式、还款时间等

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昊炜生物”)与长药控股(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于2023年11月28日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叁亿元整(即?30,000万元整)的借款额度。截至2024年4月19日,甲方已累计向乙方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231,100,000.00元。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借款后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将上述部分借款转借给了丁方,截止目前,乙方已

累计向丁方出借资金合计人民币199,048,554.26元。长江连锁(以下简称“丙方1”)系罗明(以下简称“丙方2”)及其配偶出资并实际控制的企业,截至目前,丙方持有丁方21,521,46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01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对乙方的部分债权179,662,019.54元、乙方将其对丁方的部分债权179,662,019.54元转让给丙方1、丙方2,丙方以其受让的债权解决丙方对乙方及丁方占用资金事宜。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减少对甲方的债务,同时减少对丙方1的债权,公司将不再需要向昊炜生物偿还179,662,019.54元借款,转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向昊炜生物偿还。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昊炜生物 179,662,019.54元

贷:其他应收款——长江连锁 179,662,019.54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兰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的议案》。

二、全面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至本问询函回函日,是否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如是,请参照上述要求予以说明并补充披露。

经自查,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至本问询函回函日,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

三、结合资金占用事项形成过程及原因、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情况,说明资金占用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广泛性影响,是否需要对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星及其下属子公司从2018年开始存在不规范使用资金和票据的习惯。收购长江星后,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对长江星管控不够严格,对

部分资金和票据的使用没有核实到位,长江星延续了以往不规范使用资金和票据的习惯,没有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最终形成179,662,019.54元资金占用。2022年7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逐步规范各子公司的资金和票据使用,加大对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核查管理力度,发现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后及时督导整改。截止2022年12月31日,累计资金占用金额为14,178.3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截止日期累计占用金额是否影响以前年度财务数据
12020.11.30(并购前)4,417.13
22020.12.31(并购后)900.00
32021.12.316,391.26
42022.12.319,761.26
52023.12.3113,549.07
合计17,966.20

注:序号1的累计占用资金属于并购前的或有事项,不属于真正的资金占用;序号2-5的累计占用金额未包含序号1的金额。公司在收购长江星股权时,已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管理可能存在的缺陷,收购尽职调查仍然可能存在未识别出的负债,及业绩承诺完成的不确定性等因素,收购协议约定股权收购款分期支付,收购前形成的负债由原股东承担(协议内容详见上述问题1(一)):

1、序号1发生于并购长江星评估基准日之前,属于协议条款约定的因评估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使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之后遭受的负债,应当由长江连锁履行赔偿义务,且罗明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负债由长江连锁承担赔偿义务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因此调整增加公司对公安县财政局等的债务,减少公司对长江连锁并购长江星的股权转让款,调整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长江连锁 4,417.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公安县财政局等 4,417.13万元

2、序号2-4是长江连锁利用票据承兑方式实现资金占用,公司在票据承兑背书支付款项时冲减了其他公司的债务。根据长江星并购协议,股权收购款应从2020年11月25日开始分五期支付(详见问题5(三)),因股权收购款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给长江连锁,所以长江连锁通过上述方式将资金占用。

(1)票据承兑背书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中铁一局等 9,761.26万元贷:应收票据 9,761.26万元

(2)整改分录是其他应付款的二级明细科目之间的调整,不影响其他应付款会计报表科目的列报。因此调整增加公司对中铁一局等的债务,减少公司对长江连锁并购长江星的股权转让款,调整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长江连锁 9,761.26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中铁一局等 9,761.26万元

3、通常,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影响的财务报表要素、账户或项目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披露等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序号1是并购长江星股权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属于并购协议中约定的或有负债事项,应由长江星原股东承担,账务处理在调整增加其他公司应付款的同时,调整减少应付股权转让款;序号2-4的调整是其他应付款的二级明细科目之间的调整,不影响其他应付款会计报表科目的列报。因后期收到多笔法院对应付长江连锁股权转让款的冻结通知,为不影响法院冻结所欠长江连锁债务余额,2023年公司将上述自查发现的资金占用余额全部调整分类到其他应收款列报。因此前述资金占用调整事项只影响以前年度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之

间的分类,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对以前年度公司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现三方抵债协议已经公司2023年年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完成整改,不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四、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第六条的规定,补充说明消除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及措施可行性、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并充分提示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4)004933号),涉及事项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1、公司自查中发现,罗明及其实际控制的长江大药房因资金占用导致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江星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相关往来单位账实不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资金占用179,662,019.5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92.08%。为解决罗明、长江大药房因资金占用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经协商一致,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将对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同时公司将公司对长江星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以其受让的债权用以解决其对上市公司及长江星的占用资金事宜。通过上述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清偿占用资金后,公司将不再需要向昊炜生物偿还179,662,019.54元借款,转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向昊炜生物偿还。上述债权债务转让方案已于2024年5月21日由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已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消除影响。

2、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利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书面背书方式的管理漏洞实现了资金占用的目的。本次资金占用事项暴露了公司在资金及票据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方面的不足。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采取以下具体整改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公司将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金及票据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在制度中针对大额预付,特别是长期预付的供应商,增加定期核对对账机制;严格执行资金及票据支付审批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坚决不予审核审批;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全面做好公司内控制度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内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大额资金及票据往来的情况,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及票据使用进行动态跟踪,对疑似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及票据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及票据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票据、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5)公司定期对董监高、实控人等组织合规培训。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二)持续经营相关事项

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长药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95,121,069.28元,未分配利润-961,745,688.98元,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653,315.00元,公司经营净现金流量连续2年负数,公司累计亏损数额巨大。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情况:

(1)聚焦核心主业推动业务发展。长江星的中药业务具有长期发展价值,上市公司将继续大力发展长江星中药饮片业务和中成药延伸业务,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优势,用好湖北省丰富的道地中药材优势,为业务发展嫁接资源,扩大长江星的业务优势,将公司打造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道地药材全产业链供应商。同时,公司将研究布局中药饮片小包装、集中代煎、集中配送、智慧药房、药食同源等业务领域,与现有医药产业协同互补,推动公司产业升级,形成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一定行业地位的大健康产业集群,推动公司持续经营发展。

(2)存量融资稳定周转。公司维持存量融资稳定周转态势,拓展新的融资渠道,稳定现有业务。

(3)建立应收款项催收制度,着重催收账龄较长的客户欠款,增强资金流动性,减提坏账。筛选市场潜力足、资金规模大且抗风险能力强的合作伙伴;对于长期拖欠且无合作关系客户,通过律师函、诉讼、仲裁等形式,提高逾期应收款的回收率;强化应收账款的整体管控,由财务部、法务部、业务部等责任部门、责任人共同组成应收管理团队,协同合作有效增强回款催收力度。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预计2024年度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可能会得到改善,消除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相关事项的影响。如以上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地,公司经营情况可能会持续得不到改善。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补充披露《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并说明你公司、长江大药房、罗明及昊炜生物四方债权债务抵消的详细过程及方式,长江大药房和昊炜生物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

甲方: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1: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丙方2:罗明

丁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3年11月28日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

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叁亿元整(即?30,000万元整)的借款额度。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累计向乙方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231,100,000.00元。乙方收到甲方的上述借款后与丁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将上述部分借款转借给了丁方,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累计向丁方出借资金合计人民币195,878,703.89元。

2、丙方1系丙方2出资并实际控制的企业,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1持有丁方21,521,46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0129%。

3、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丙方因资金占用,导致乙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及下属子公司与相关往来单位账实不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79,662,019.54元。资金占用形成原因具体以审计结论为准。

为解决丙方1、丙方2因资金占用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各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对乙方的部分债权、乙方将其对丁方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丙方1、丙方2,丙方以其受让的债权用以解决丙方对乙方及丁方占用资金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债权”,系指《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对丁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甲方、乙方在相应的债权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

1.2“债权文件”,系指与债权有关的任何现存的或者曾经存在的协议、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担保权益文件、财产权益凭证等;(2)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等;(3)其他与债权相关的文件资料。

1.3“转让方”系指甲方、乙方。

1.4“受让方/付款义务人”系指丙方1、丙方2。

1.5“丙方”系指丙方1、丙方2的合称。

1.6“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1.7“转让日”系指本协议生效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对应金额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丙方及乙方转移至丙方,丙方由此共同替代甲方享有该部分债权并承担与受让债权有关的付款义务。

1.8“担保人”系指在债权转让前和/或转让后为债权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9“标的债权”系指“标的债权一”与“标的债权二”的合称。

第二条 债权的转让

2.1债权金额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叁仟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231,100,000.00元),乙方对丁方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伍佰捌拾柒万捌仟柒佰零叁元捌角玖分(小写195,878,703.89元)。

2.2转让债权

(1)各方同意,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一”)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对丁方享有的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二”)转让给丙方,转让对价均为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前述标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后,甲方对乙方、乙方对丁方的债权金额相应调减。

(2)自转让日起,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标的债权。

2.3债权转让相关事宜

甲方将其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及乙方将其对丁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的《债权转让协议》,由各方另行签订。

第三条 资金占用的清偿

3.1丙方取得前述标的债权后,丙方即享有对乙方的债权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同时丙方享有对丁方的债权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

179,662,019.54元)。

3.2乙方同意丙方以其受让的标的债权一,冲抵丙方因受让标的债权二所应向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冲抵后,丙方对乙方不再享有标的债权一,丙方亦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因其受让标的债权二所应向乙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丙方以其受让的标的债权二冲抵丙方对乙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占用

179,662,019.54元,冲抵后,丙方即已还清丙方对乙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及下属子公司的前述资金占用。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4.1 共同的陈述和保证

各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

4.2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完全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且该债权可以由受让方及其承继人进一步转让。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未以标的债权一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从未放弃标的债权一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减免任何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权益或有效的主张。

(2)甲方所转让债权已真实发生,且甲方向丙方出具的所有与债权有关的文件均是真实的,债权金额准确无误。

(3)甲方基于债权所享有的附属权益一并转让至丙方。

(4)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为向资金占用问题的实际债务人追诉相关合法权益而需乙方、丁方提供相应基础材料的,甲方、乙方、丁方同意予以配合。

(5)乙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及下属子公司与相关往来单位账实不符之金额在未来年度内经审计发生调整的,若少于本协议标的债权之金额,在丙方足额支付甲方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退还,具体退还方式由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4.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丙方承诺按照与甲方的约定,按时、足额的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2)丙方1、丙方2承诺对债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互负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4.4乙方、丁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所转让债权真实存在,债权金额准确无误,丁方亦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合法地使用资金;且本协议的签订视为转让方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乙方、丁方均已经知悉转让方将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事实,在债权转让后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2)丁方放弃债权项下任何已有的及可能的进行追索、抵销、抗辩及解除的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其他各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转让后,因丙方不履行配合或合作义务而影响甲方行使权利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二)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1: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丙方2:罗明

丁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合称“各方”,丙方1、丙方2合称“丙方”)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达成约定如下:

1、债权转让

1.1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叁仟壹佰壹拾万元】元(小写:【231,100,000.00】元),乙方对丁方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伍佰捌拾柒万捌仟柒佰零叁元捌角玖分】元(小写【195,878,703.89】元)。

1.2 各方同意,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一”),乙方将其对丁方享有的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二”)转让给丙方,转让对价均为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前述标的债权一、标的债权二(以下合称“标的债权”)转让给丙方后,甲方对乙方、乙方对丁方的债权金额相应调减。

2、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甲方及丙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一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陆拾陆万贰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小写:179,662,019.54元)。

2.2各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由丙方以现金、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向

甲方支付。具体而言,支付对价的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大酒店”)的100%股权、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奉药业”) 的股权或丙方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进行支付(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2.3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与丙方各自委托律所、会所、评估等中介机构对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或丙方提供的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及评估工作,丙方按照甲方的指令提供与资产审计、评估有关的工作配合,最终以双方对评估结果协商一致确认的金额为准。甲方接受丙方以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股权作为支付部分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2.3.1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股权及丙方其他资产不存在冻结、查封、质押(为乙方、丁方或乙方的控股公司提供的质押除外)等重大法律风险,股权及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3.2在满足2.3条的全部条件且确定了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股权及丙方其他资产的价值后,双方签订具体的资产转让协议,丙方配合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2.3.3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之资产不足以支付本协议全部对价的,丙方提供其他资产予以补足,转让对价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支付完毕。

2.3.4丙方所提供的资产若为乙方、丁方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若丙方资产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可向乙方、丁方进行合法追偿。

2.4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债权即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标的债权的风险及附随权利、义务等一并转移。

2.5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关于回购事项

在丙方付清全部债权转让对价款给甲方且在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股权或其他作价非货币资产转让过户给甲方之日起三年内(熟晚执行),经甲方、丙方协商一致,丙方可向甲方回购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股权或其他作价非货币资产,回购价格由甲方、丙方届时另行商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丙方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5、违约责任

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转让价款的8%作为违约金。

5.2 丙方迟延履行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须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3若任一方违反本合同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

7.1 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7.2 协议各方就本次债权转让未尽事宜可进一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3 本协议自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放弃债权追索承诺函

2024年4月29日,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放弃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第2条2.3.4之追偿权。

(四)长江大药房、罗明及昊炜生物四方债权债务抵消的详细过程及方式

公司与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炜生物”)于2023年11月28日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昊炜生物向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目前,已累计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231,100,000.00元。

公司收到昊炜生物的上述借款后,与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签订了《借款协议》,将上述部分借款转借给了长江星。目前,已累计向长江星出借资金合计人民币195,878,703.89元。昊炜生物将对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同时公司将公司对长江星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以其受让的债权用以解决其对上市公司及长江星的占用资金事宜。通过上述债权债务转让方式清偿占用资金后,公司将不再需要向昊炜生物偿还179,662,019.54元借款,转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向昊炜生物偿还。

(五)长江大药房和昊炜生物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年4月22日,长江大药房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

2、2024年4月28日,昊炜生物的唯一股东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昊炜生物将《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对长药控股的179,662,019.54元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对价为179,662,019.54元,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以现金、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向昊炜生物支付,授权昊炜生物董事会具体办理上述债权转让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与相关主体签署债权转让相关协议及所需的必要文件;

(2)聘请第三方法律、财务等机构对受让方拟以非货币财产进行支付的资产开展尽职调查、评估等工作;

(3)其他与处理本次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

上述债权债务转让相关信息未公示。

六、详细说明罗明和长江大药房通过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直接享有了昊炜生物对你公司、你公司对长江星的两笔债权所需支付的对价,若涉及以非现金资产等方式支付的,并补充披露相关资产的抵押、担保等具体情况及作价依据。

1、上述两笔债权转让所需支付的对价

根据《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昊炜生物将对公司享有的人民币179,662,019.54元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罗明和长江大药房需要向昊炜生物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79,662,019.54元。转让价款由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以现金、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向昊炜生物支付。具体而言,支付对价的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大酒店”)的100%股权、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奉药业”)的股权或罗明和长江大药房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进行支付。昊炜生物与罗明、长江大药房各自委托律所、会所、评估等中介机构对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或罗明、长江大药房提供的其他公司股权资产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及评估工作,罗明、长江大药房按照昊炜生物的指令提供与资产审计、评估有关的工作配合,最终以双方对评估结果协商一致确认的金额为准。昊炜生物接受罗明、长江大药房以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股权作为支付部分转让价款需要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公司将其对长江星享有的人民币179,662,019.54元债权转让给罗明和长江大药房,罗明和长江大药房需要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179,662,019.54元。由于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受让了昊炜生物对公司享有的人民币179,662,019.54元债权,因此,罗明和长江大药房用该受让所得的债权抵消其应支付给公司的转让价款。

长江星用罗明和长江大药房资金占用的179,662,019.54元款项抵消罗明和长江大药房从公司受让所得的对长江星享有的人民币179,662,019.54元债权。

2、非现金资产的抵押、担保等具体情况

罗明和长江大药房将以现金、股权或其他非货币资产作价向昊炜生物支付上述转让价款人民币179,662,019.54元,目前以非现金资产等方式支付涉及的相关资产没有最终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上述非现金资产包括石首大酒店、

津奉药业的股权,该资产目前没有完成审计评估等作价准备工作,暂无作价依据。因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存在抵押担保情况,昊炜生物对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已抵押的资产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的抵押、担保情况如下:

序号土地/房产使用权人权证证号土地位置面积(㎡)抵押担保银行被担保人抵押担保余额(万元)
1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土国用2008第020410010-1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1352.43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8,500
2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土国用2008第020410010-2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1439.69
3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土国用2008第020410010-3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2459.96
4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首房权证笔字第20072663号笔架办事处建设路7040.82
5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土国用(2008)字第020410010-4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6858.65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9,600
6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首房权证笔字第20090070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10714.52
7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首房权证笔字第20090069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4739.48
8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首房权证笔字第20103326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656.7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楚都支行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3,500
9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土国用(2008)字第020410010-5号石首市笔架建设路1531.93
10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房权证玉字第201401996号荆州市沙岑路北1、2栋8599.11公安农发行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28,000
11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国用(2004)第10610078号荆州市沙岑路北路21008.49

目前石首大酒店、津奉药业不存在被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的情形。

七、说明你公司与昊炜生物发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条件、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

1、截止目前,公司与昊炜生物发生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日期摘要收到借款归还借款余额
2023-11-29收昊炜生物借款4,000.004,000.00
2023-11-30收昊炜生物借款4,000.008,000.00
2023-12-5收昊炜生物借款3,500.0011,500.00
2023-12-14归还昊炜生物借款1,080.0010,420.00
2023-12-20收昊炜生物借款2,600.0013,020.00
2023-12-27收昊炜生物借款4,500.0017,520.00
2024-1-24收昊炜生物借款200.0017,720.00
2024-1-26收昊炜生物借款500.0018,220.00
2024-2-4收昊炜生物借款300.0018,520.00
2024-2-22收昊炜生物借款180.0018,700.00
2024-2-23收昊炜生物借款80.0018,780.00
2024-2-27收昊炜生物借款1,000.0019,780.00
2024-3-21收昊炜生物借款1,150.0020,930.00
2024-3-22收昊炜生物借款350.0021,280.00
2024-3-22归还昊炜生物借款80.0021,200.00
2024-3-27收昊炜生物借款150.0021,350.00
2024-3-28收昊炜生物借款1,050.0022,400.00
2024-4-12收昊炜生物借款320.0022,720.00
2024-4-18收昊炜生物借款240.0022,960.00
2024-4-19收昊炜生物借款150.0023,110.00
2024-4-20收昊炜生物借款260.0023,370.00
2024-4-28收昊炜生物借款100.0023,470.00
合计24,630.001,160.0023,470.00

2、借款条件

在借款额度3亿元有效期间内,公司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公司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公司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八、说明长江大药房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及长江大药房自2024年4月15日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原因及影响。

(一)长江大药房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号受理法院/仲裁机构具体案件情况及判决/裁决/调解结果执行金额(元)法院执行受理日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
1借款合同纠纷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2021)鄂03民初248号 (2023)鄂03执153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注40,260,000.002023年2月20日被告资金紧张无力支付
2民间借贷纠纷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2022)粤0605民初4621号 (2022)粤06民终9357号 (2022)粤0605执27624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注19,799,130.002022年10月26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3民间借贷纠纷银川盛通正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2021)宁0106民初18074号 (2022)宁0106执3783号 (2023)宁0106执恢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详见附注37,738,000.002023年1月9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4其他合同纠纷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2022)沪0109民初6148号 (2023)沪0109执1243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详见附注56,257,920.002023年3月3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5合同纠纷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2022)浙0106民初6807号 (2023)浙0106执1440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详见附注19,739,440.002023年3月27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6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2号 (2023)鄂10执537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注150,812,752.002023年4月18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7民间借贷纠纷陈烨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2022)粤0104民初11343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详见附注3,000,000.002022年10月8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8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李军国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2022)宁0106民初12200号 [2023]宁0106民初6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详见附注43,613,333.002023年7月21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9借款合同纠纷姚秀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2023)宁01民终829号 [2023]宁0106执61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附注12,386,519.182023年8月17日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

附注:表格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裁决/调解结果及执行情况如下:

1、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

大上公司因所借十堰聚鑫高新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急需清偿而周转资金困难,于2020年11月19日向郧胥工贸借款4,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每年9%,按月结息,另有约定逾期还款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违约金。长江星、罗明、张莉系本次借款保证人。2021年1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大上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郧胥工贸起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上公司于限期内支付借款本息,其中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0元,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停止给付利息之日(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九计算(截至2021年8月30日,利息暂计1,617,534元;2、判令大上公司前述期限内一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1年8月30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460,000元);3、判令长江星、罗明、张莉就前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大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郧胥工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以4,00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付;自2021年1月19日

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付;大上公司已偿还的120万元应予从中扣减);二、长江星、罗明、张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郧胥工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大上公司未按判决履行,郧胥工贸于2023年2月20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承担连带责任,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与郧胥工贸进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于上述判决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由大上公司与罗明承担,与长江星、张莉无关,和解协议签订后大上公司已在逐步履行,郧胥工贸已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2024年1月9日法院冻结长江星在长药控股的应收款573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2024年2月18日恢复执行。2024年5月21日,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4)鄂03执恢20号。法院要求长药控股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若擅自向长江星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长江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法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2、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4月28日,昱升公司向长江源转账支付人民币2,175万元,用于购买熔喷布(口罩生产原料),后因市场货物原因长江源无法供货,双方协商由长江源原路退还全部款项。2021年10月28日,昱升公司与长江大药房协商一致,确认将昱升公司支付给长江源的2,175万元货款转为借给长江大药房的借款。昱升公司与长江大药房签订了一份《货款转借款协议》,双方达成借款合意,长江大药房向原告借款2,17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上述协议约定,长江大药房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无其他利益安排。故昱升公司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长江源、长江大药房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75万元及利息1,445,332.19元(以2,175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0年4月28日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昱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75,736.95元及利息84,658.36元,并应以19,575,736.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昱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77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2,776.66元,由昱升公司负担受理费24,041.66元,长江大药房负担受理费133,73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判决及时履行,昱升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长江大药房与昱升公司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履行,目前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长江大药房已支付部分款项。根据和解协议,该案件中货款已转为长江大药房的借款,跟公司无关。

3、银川盛通正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4月20日,罗明、张莉向盛通正茂借款3,000万元并出具承诺函,盛通正茂随后分期出借借款并汇入指定账户,2020年,罗明及张莉又向盛通正茂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按年利率20%计息,并由长江大药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5月4日,罗明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但未按约履行偿付义务,故盛通正茂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罗明、张莉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8,824,333.3元,合计38,824,333.3元(截至2022年1月19日),并按年利率14.8%承担自2022年1月20日起继续发生的利息直至偿付全部本息时止;2、判令长江大药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罗明、张莉、长江大药房承担。

本案立案后,各方积极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调解结果为:一、罗明、张莉共计欠付盛通正茂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8,738,000元(截至2022年1月19日),罗明、张莉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进行偿还,于2022年4月至6月,每月25日前偿还100万元;2022年7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偿还150万元;2023

年1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偿还2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下欠全部借款本息:并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本金请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支付利息;如有一笔逾期支付,则盛通正茂有权就剩会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长江大药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请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17961元,保全费5000元,由盛通正茂负担。

法院调解书出具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盛通正茂于2023年1月9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张莉承担连带责任,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与盛通正茂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履行。

该案件为银川盛通正茂公司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4、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其他合同纠纷

2016年3月,财通公司代表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等签署《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由财通公司向案外人长江星投资20,000,006元,认购长江星1,538,462股,股权比例为1.8182%。2016年3月15日,财通公司向长江星支付增资款20,000.006元,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2017年6月27日,长江星通过“10股转增10股”分红方案,转增后长江星总股本为195,419,694股,财通公司现持3,076,924股,持股比例为1.5745%。根据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触发部分条件且经书面通知,财通公司有权要求长江大药房、罗明按约定的价格分别回购其因本轮增资所持有的长江星全部或部分股权。后,因前述约定的回购情形触发,财通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发送《告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但长江大药房及罗明未履行。2020年,案外人康跃科技拟收购长江星不少于51%的股权,长江大药房于2020年9月8日就股权回购款项支付事宜向财通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干2020年9月9日与财通公司、罗明、长江星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收购事项经康跃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收购事项审核通过等后(最迟均不得晚于2020年12月31日),长江大药房向

财通公司按约定的两种计算方式孰高的价格回购财通公司所持有长江星股份。《补充协议二》还约定,回购价款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为长江大药房在将其持有的剩余长江星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和2021年9月30日中两者孰早日期前支付剩余回购款项;若长江大药房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回购款,则构成违约,应就未付的该期回购款项按日向财通公司支付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足额回购支付的义务;罗明承担连带回购义务。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违约金暂至原告提起诉讼时的计算方式为:

21,520,266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共计490天)*0.05%/日、10,549.150元*(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共计309天)*0.05%/日、10,127,184元*(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共计217天)*0.05%/日,共计8,001,108.31元。2020年12月1日,长江大药房持有的长江星50.1776%的股份已过户给康跃科技。因此,回购条件早已成就,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告应按约履行回购义务。2021年7月16日,财通公司委托律师向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发送律师函,督促其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款。但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均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故财通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共同向财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2,196,600元;2、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共同向财通公司支付至2022年5月5日的逾期违约金8,001,108.31元,以及以股权回购款42,196,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3、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共同向财通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万元、保全保险费损失20,119.08元;4、如果罗明承担回购义务不成立,要求罗明对上述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42,196,600元;二、长江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通公司支付至2022年5月5日的违约金8,001,108.31元,以及以42,196,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罗明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罗明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长江大药房进行追偿;四、驳回财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判决及时履行,财通过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为财通公司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的股权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5、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9日,轩晟投资与长江星签订了《股票认购协议》,约定由轩晟投资认购长江星发行的股票840,000股,认购价格为2,268万元,认购后,轩晟投资持有长江星股份为0.86%。2017年3月22日,轩晟投资向长江星支付了上述约定的全部股票认购款。另轩晟投资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及张莉(系被告罗明妻子)签订了五份补充协议。其中轩晟投资与长江大药房及罗明于2020年8月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第二条约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长江星控股权事项审核通过后(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长江大药房受让轩晟投资持有的长江星0.86%股权中的51%,即

0.4386%。股权受让款为以下两种计算方式孰高的价格:A.(股权投资款+收益)×51%。其中股权投资款为2,268万元,收益自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按股权投资款的年化12%收益计算至股权受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1年按360天计。B.上市公司收购长江星股权时对长江星的估值×0.86%×51%。第三条约定长江大药房应当自收到上市公司支付的长江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轩晟投资一次性支付第二条所述的受让款。第四条约定罗明对长江大药房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1年1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康跃科技发布《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1日,长江大药房持有的长江星50.1776%股份(对应股份数98,057,000股)完成过户,康跃科技取得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签发的《股权证持有卡》,成为长江星的控股股东。截至2021年11月9日,康跃公司已向长江大药房支付交易价款83,862.13万元。根据上述《补充协议四》的约定和公告情况,长江大药房在2021年11月9日前已经收到上市公司支付的长江医药股权转让款,已满足向轩晟投资支付受让款的条件。根据《补充协议四》第二条,如按照该条A方式计算,股权受让款=(2,268万元+2,268万元×12%×5元×12%×5年)×51%=1850.688万元。根据《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康跃科技收购长江星股权时对长江星

的估值为268,560.42万元。如按照B方式计算,股权受让款=268,560.42万×0.86%×51%=117=1,177.906万元。因此,应按照A方案计算受让款金额,故轩晟投资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长江大药房向轩晟投资支付股权受让款,金额为11,566,800元加收益,收益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照年收益率12%计算,暂计至起诉日2022年3月30日,上述金额合计为18,506,880元;2、罗明对长江大药房上述股权受让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长江大药房及罗明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轩晟投资股权受让款,金额为11,566,800元加收益6,940,080元(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日至11,566,800元付清止的收益以未付11,56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二、罗明对长江大药房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判决及时履行,轩晟投资于2023年3月27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为轩晟投资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的股权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6、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仲裁

2017年3月,骏鹰仓实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的长江大药房和目标公司长江星签订了《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长江大药房将其持有的长江星260万股股份转让给骏鹰仓实,转让价格为每般23元(指人民币,下同),转让价款合计为59,800,000元。2017年3月,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长江星、罗明和张莉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和补偿以及回购条款;罗明和张莉作为担保方,为长江大药房履行补偿和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20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回购协议》”),就长江大药房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目标公司520万股股份(其中包括骏鹰仓实在《股份转让协

议》项下从长江大药房处受让的260万股以及后续增发的260万股)的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同时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7月13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和《股份回购协议》中关于回购权利的约定等对赌条款在一定条件满足后终止且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约定,将由长江大药房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300万股股份,股份回购价格以每股23元或者康跃科技收购长江星股份的价格中高者为准;同时还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7月13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如果上市公司截止2021年5月30日仍未就收购长江星剩余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则骏鹰仓实有权要求长江大药房按照《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款所对应的每股价格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剩余股份;同时还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4月30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回购款支付安排》(以下简称“《回购款支付安排》”),其中确认,长江大药房应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向骏鹰仓实支付69,000,000元以回购长江星300万股的股份,但是由于长江大药房未按照约定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故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回购股份数额由300万股调整为270万股,回购总价仍为69,000,000元,并进一步确认《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骏鹰仓实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般份由220万段变更为250万股;同时还约定,长江大药房应分九期向骏鹰仓实支付回购款69,000,000元(即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9,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9,00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9,0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9,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9,000,000元);如果长江大药房在规定日期前未能按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长江大药房应按照该笔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是约金:如果逾期超过15日,则每逾期一日,长江大药房应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骏鹰仓实支付违约金。此外还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江大药房于2021年5月8日向骏鹰仓实支付了第一期款项

2,000,000元,并分别于2021年6月1日和2021年6月11日向骏鹰仓实支付了第二期款项合计3,000,000元(其中于2021年6月1日支付了2,000,000元、于2021年6月11日支付了1,000,000元)。此后,长江大药房未再向骏鹰仓实支付任何款项。2022年2月15日,骏鹰仓实向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发送了《声明函》,告知其未按照《回购款支付安排》中的约定支付股份回购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22年4月1日,骏鹰仓实向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发送了《回购通知》,要求其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250万股剩余股份,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63,888,888.89元。但是,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至今仍未支付股份回购款,故骏鹰仓实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实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270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余额64,000,000元;2、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5,000,000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合计14,500.00元;3、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余额64,000,000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应付款之日后15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自应付款之日后第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为18,277,500元;

4、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实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250万股股份的回购款63,888,888.89元及其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为31,944.44元;5、罗明对于长江大药房在前述各项仲裁请求项下应向骏鹰仓实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以及因办理本案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73,406元;7、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00元;8、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实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270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余额人民币64,000,000元;

二、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5,000,000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14,500元;三、长江大药房应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余额人民币64,000,000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其中: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412,500元,2022年4月2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4,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实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250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人民币57,500,000元,并向骏鹰仓实支付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 5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8,750元;五、罗明对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长江大药房应向骏鹰仓实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六、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及因办理本案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人民币73,406元;七、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八、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855,348元,全部由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已与骏鹰仓实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应向骏鹰仓实支付人民币855,348元,以补偿骏鹰仓实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仲裁裁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裁决及时履行,骏鹰仓实于2023年4月18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为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的股权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7、陈烨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年01月11日,罗明向陈烨出具了手写的《借条》,该《借条》约定陈烨向罗明出借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内,即自2021年01月11日起至2021年04月10日,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罗明在借条上要求将该借款汇入长江大药房的银行账户。2021年1月11日,陈烨将该笔300万元借款分三笔汇入长江大药房工商银行账户。罗明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借条》后迄今,经陈烨多次催促,罗明仍一直未能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害了陈烨的合法权益,同时罗明与张莉为夫妻关系,且罗明持有长江大药房70%的股权,张莉持有长江大药房30%的股权,本案借款直接汇入长江大药房的银行账户,

用于长江大药房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上述事实,陈烨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罗明向陈烨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3.89万元(借款利息从2021年1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罗明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长江大药房、张莉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经立案后,各方积极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陈烨与罗明、长江大药房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7月19日,罗明、长江大药房应支付陈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罗明、长江大药房应分4期向陈烨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具体如下:2022年7月30前支付30万元、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三、罗明、长江大药房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陈烨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借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17,155.5元,保全费5,000元,由罗明、长江大药房负担,罗明、长江大药房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陈烨迳付上述受理费17,155.5元、保全费5,000元。五、如罗明、长江大药房有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陈烨有权立即就本协议项下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如果罗明、长江大药房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付款义务,陈烨应当在收到最后一期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本案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七、本案其余之诉,各方不再争议。调解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调解书及时履行,陈烨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罗明积极与陈烨协商,目前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长江大药房、罗明分8期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6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3年7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3年8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3年9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3年10月30日

还款30万元,2023年11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3年12月30日还款30万元,2024年1月30日还款20.503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陈烨已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该案件为陈烨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8、李军国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李军国和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大药房”)及担保方罗明、张莉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长江大药房将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的非限制流通股60万股,以每股16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军国,李军国在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长江大药房对转让股份负有回购义务,即在长江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价未达到32元,或长江星在2019年6月1日前没有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则按照每股股价32元回购该转让股份。罗明和张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贮2017年6月20日,原告将股份转让款900万元转入长江大药房账户。6月27日,长江星股东大会通过《关于2016年度权益分配预案》,7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披露《关于2016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以长江星现有总股本9770984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长江星总股本增至195419694股。原告委托代持的股份因转增股份变为120万股。

2018年4月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18】326号关于长江星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6日终止其股票挂牌。2019年6月1日,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沪深主版上市。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股份回购款的义务。

诉讼请求:1、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长江星120万股股份回购款38400000元,并以38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至实际付清股份回购款之日的延迟利息,其中截止起诉日为5213333

元(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7月2日,利息38400000元×0.0425/360天×1150天=5213333元);2、罗明、张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李军国于2022年8月1日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长药控股处的待支付股份转让款43613333元,法院作出(2022)宁0106民初12200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2023年1月9日,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军国支付股权回购款19200000元及利息损失174378.08元,合计19374378.08元;2019年8月20日起,以19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LPR)标准,继续向原告李军国支付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被告罗明、张莉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3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共同负担。2023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6执6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长药控股处待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43613333元,续冻期限为一年。该案件为李军国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的股票回购合同案,与公司无关。

9、姚秀云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12日,原告姚秀云(委托人、甲方)与被告金缔药业(借款人、乙方)、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受托人)(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姚秀云将自有资金人民币16900000元,委托受托人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按委托贷款程序代委托人向指定的借款人金缔药业发放短期委托贷款,借款用途为购药品;贷款期限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共计12个月;贷款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15%。合同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罚息为每日万分之

6.25。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后,于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分期归还本金。合同签订当日,受托人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将借款发放至金缔药业账户。2020年12月8日,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贷款人、甲方)与金缔药业(借款人、乙方)签订《展期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690万元展期期限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共计3个月。展期后的贷款执行的年利率为15%,自展期期满次日起按照年利率

22.5%开始计收罚息,对展期内拖欠的利息按照上述罚息利率支付复利。2021年3月10日,姚秀云、金缔药业、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签订《委托贷款补充协议》的事实,协议约定三方将2019年12月12日已签订生效的《委托借款合同》及2020年12月8日签订生效的《展期协议书》中的借款期限条款调整如下,原合同、《展期协议》项下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3月10日止,调整为2021年11月10日止。三方已签署生效的各类原合同及展期协议中其他条款不变。2021年11月10日,原告姚秀云(委托人、甲方)与被告金缔药业(借款人、乙方)、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姚秀云将自有资金人民币13900000元,委托受托人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按委托贷款程序代委托人向指定的借款人金缔药业发放短期委托贷款,借款用途为续贷;贷款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1月30日,共计3个月;贷款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5%。合同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还款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计算,罚息为每日万分之6.25。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还款的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借款人偿还本金的方式为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月30日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到期后,金缔药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姚秀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金缔药业 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0万元,并承担按照年利率22.5%标准支付2022年2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其中截止起诉日利息为638460.09元,合计12538460.09元;2.判令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和保全担保费用。2022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秀云借款11856541.23元,支付利息257365.95元(截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4.8%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驳回原告姚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030元,由原告姚秀云负担6155元,由被告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负担95875元。判决后,姚秀云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6日,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11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

“1、被告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姚秀云借款11856541.23元,支付利息257365.95元(截至2022年7月21日),合计12113907.18元;2022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年利率14.8%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117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2、驳回原告姚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3、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7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030元;由姚秀云负担6155元,由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95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030元,由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023年8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宁0106执6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长药控股处待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12386519.18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该案件为姚秀云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二)长江大药房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原因及影响

长江大药房自2024年4月15日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系长江大药房自主申报行为,因其现有管理团队固有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变化,造成企业2023年严重亏损,传统的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在市场的需求,为更好推动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拟对其规划和经营模式进行重大调整,目前已对核心管理团队进行了调整,且对各门店重新选址、人员配备、经营品种、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就现在的市场行情后续经营战略规划也将进行重大调整,故长江大药房管理层决定暂停经营,待上述事项调整完毕后再全面恢复营业。长江大药房暂停药品经营活动未对长药控股产生重大影响。

九、结合问题(8)的回复、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的负债、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等,说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是否具备偿还昊炜生物债务的能力,若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无法偿还,昊炜生物是否仍享有对你公司享有追偿权,签署的上述相关协议是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加任何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协议,上述债权债务抵消能否完全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一)长江大药房相关情况

1、负债情况

序号贷款银行金额(元)贷款日期到期日是否逾期
1湖北银行公安支行50,000,000.002019/1/142020/7/14
2湖北银行公安支行19,791,567.552019/3/292020/3/29
3湖北银行公安支行10,000,000.002019/4/12020/3/29
4公安农商行4,200,000.002022/3/32024/3/3
5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120,000,000.002023/2/152024/2/14
合计203,991,567.55

2、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债权人担保金额债务余额担保期限是否逾期担保方式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10,000.002022.1.24-2025.1.23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00.0021,000.002022.1.26-2025.1.25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600.009,600.002023.12.18-2024.12.17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商行18,950.0018,500.002022.1.13-2023.1.22连带责任担保、股权质押担保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6652023/5/29-2024/5/29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331.443,331.442022.12.19-2023.11.30连带责任担保
小计63,581.4463,096.44

3、长江大药房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期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3年12月31日166,995.0393,429.4473,565.5958.98-7,987.91-7,998.16
2024年3月33日166,967.2593,425.7973,541.477.93-24.12-24.12

长江大药房有大额负债、对外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2024年4月15日起暂停药品经营活动,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偿债能力较差,存在无法偿还其对外债务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罗明相关情况

1、负债情况

目前未获得罗明的最新负债情况。根据2024年1月29日的个人信用报告,罗明的信用卡账户已用额度为286,433元。

2、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业务类型债权人名称/类型担保金额债务余额担保期限是否逾期担保 方式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0012,0002017.8.18-2022.2.6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10,0002022.1.29-2023.12.24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0021,0002022.2.9-2023.12.24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0035002021.11.4-2023.11.4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473.90338.502023.9.25-2028.9.25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8006,9502021.11.19-2023.11.19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0136.602022.5.7-2023.5.7连带责任担保
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5001,5002022.1.24-2022.2.23连带责任担保
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04,5002022.1.27-2027.1.27连带责任担保
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5002023.12.29-2024.12.28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商行18,950.0018,500.002022.1.13-2023.1.22连带责任担保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006652023.5.29-2024.5.29连带责任担保
阳鹏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053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熊小桃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048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罗腾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045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杨娟娟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047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黄平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55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杨正辉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052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王亮金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46046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湖北银行7005002023.6.27-2024.6.27连带责任担保
个人经营性贷款村镇银行5405402021.3.30-2022.3.28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21,00021,0002022.2.14-2025.1.25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湖北银行4,2003,4982021.11.4-2026.11.4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湖北银行473.9338.52023.9.26-2026.9.26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湖北银行9,8006,9502021.11.19-2026.11.19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12,00012,0002023.3.31-2025.1.13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4204192022.1.26-2027.1.12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18,0005,440.422017.8.18-2022.2.6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村镇银行1801802023.12.29-2024.12.28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村镇银行5005002023.12.29-2024.12.28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湖北银行2,4002,055.6492018.12.13-2019.11.29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7006652023.5.30-2024.5.29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7,0001,389.882022.5.31-2027.1.27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10,00010,0002022.1.29-2025.1.23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商业银行2,5002,353.252022.1.13-2027.1.12连带责任担保
小计181,317.80150,879.80

罗明有大额对外担保,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偿债能力较差,存在无法偿还其对外债务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昊炜生物是否仍享有对你公司享有追偿权,签署的上述相关协议是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附加任何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协议,上

述债权债务抵消能否完全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于2024年5月21日经长药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昊炜生物对上市公司的债权自协议生效起即转让给了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未附加任何条件。债权转让后,吴炜生物对上市公司不享有追偿权,非因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前述债权转让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协议,上市公司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长江大药房和罗明与长江星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能够完全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十、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通过了解、评估并测试与货币资金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控制测试;

2、获取并检查公司编制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清单,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披露但实际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

3、亲往银行获取公司的开户信息清单、信用报告,核实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检查信用报告中列示的关联方,检查公司的担保情况;

4、亲往银行获取了公司所有账户银行对账单,从银行对账单中选取交易的样本与公司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特别关注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5、结合所有银行回函,检查借款余额、对外担保及其他等信息,核查是否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或担保等情况;

6、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相关的交易合同和审批文件,检查有无被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

7、取得并检查公司提供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明细表,逐笔检查发生资金占用的银行收付款单据,对大额资金的占用执行函证程序,查验资金占用余额的真实性;

8、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资金占用事项形成过程及原因、资金占用的偿还方式并形成访谈记录;

9、对长江连锁实施访谈程序,了解前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操作方式、款项用途等;

10、长江连锁实施函证程序,要求对方回函确认股转转让款发生额及余额:

11、抽查部分2020年度-2023年度的大额银行存款,核实收款单位与账面核算是否相符:

12、获取并查阅公司与昊炜生物的《借款合同》,向昊炜生物独立函证,确认向昊炜生物2023借款的余额是否准确;逐笔检查收到、偿还借款的原始凭证核查借款收到、偿还的真实性;

13、获取并查阅《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长江大药房、罗明及昊炜生物四方债权债务抵消的详细过程及方式,并形成访谈记录,验证昊炜生物对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债权债务抵消能否完全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14、向公司取得罗明和长江大药房涉及诉讼的资料,与律师沟通,了解相关案件进展以及对案件判决的初步判断;

15、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长江大药房和罗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长江大药房自2024年4月15日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原因,并形成访谈记录;

16、获取关联方罗明个人信用报告以及长江大药房企业征信报告,且通过公开网络信息查询,核实罗明和长江大药房是否均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偿债能力较差,是否存在无法偿还其对外债务的风险。

(二)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上述回复与我们执行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核查中了解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关联方款项形成了资金占用;除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外,至本问询函回函日,未发现其他未予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等由长江连锁承担,所以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不需要对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3、《债权债务转让及资金占用清偿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通过长药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昊炜生物对上市公司不享有追偿权,公司可以完全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问题2:报告期末,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余额80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15%,主要系你公司控股孙公司为关联方借款809.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但未事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请你公司:

(1)列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是否有担保物或反担保措施、出借人、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被担保方资金用途及款项的具体去向。

(2)目前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进展、后续追责措施,并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等。

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就违规担保相关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替代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并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列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是否有担保物或反担保措施、出借人、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被担保方资金用途及款项的具体去向。

本次违规担保金额809.20万元,担保期限2023年7月12日至2026年7月

11日。2023年7月11日公司控股孙公司舒惠涛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押了房产和土地用于向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大药房”)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7月12茉莉大药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借款809.20万元,同日茉莉大药房将借款用于归还代替舒惠涛还款时所借的过桥资金。茉莉大药房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6,310.03
净资产-969.85
项目2023年1-12月
营业收入2,126.14
净利润-1,474.22

二、目前上述违规担保的解决进展、后续追责措施,并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等。

1、公司控股孙公司为关联方借款809.20万元提供担保,虽然借款全部用于茉莉大药房向舒惠涛提供财务资助,但未事前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余额合计80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15%。目前担保责任没有解除。公司将督促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前全部归还担保相关的借款,解决前述违规担保问题。

2、公司已对违规担保相关责任人进行专门培训和惩戒。

3、经全面自查,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等。

三、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通过了解、评估并测试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控制测试;

2、查询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银行征信报告,重点关注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3、向企业的律师询问有关担保情况,分析是否因担保而形成担保损失;

4、取得并检查管理层提供的企业担保情况明细表和相关担保合同;

5、取得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记录和决议,关注其中对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6、向公司治理层、管理层询问是否知晓公司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并获取公司关于不存在其他的未披露违规担保事项的书面确认;

7、在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审计过程中,关注该类资产的权属证明,是否以其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对外提供担保;

8、向茉莉大药房执行函证程序,确认公司控股孙公司舒惠涛向茉莉大药房借款的余额;并抽查收款原始凭证核查款项用途及去向;,

9、与公司管理层就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解决进展、后续追责措施的合理性进行沟通;

(二)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根据上述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除已公开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形外,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形。

问题3:报告期末,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1.95亿元,未分配利润-9.62亿元;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6.06亿元,你公司经营净现金流量连续2年负数,且累计亏损数额巨大。据此,

年审会计师认为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行业环境、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具体表现和原因,你公司管理层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审慎评估,以及针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补充说明你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采用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具体表现和原因

公司2023年因受下属公司舒惠涛、长江丰、长江源开具发票受限等多方面影响导致公司诉讼较多、银行账户受限、应收账款回款不理想,因此公司控制了发货,主营业务收入下降。与同行业可比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为5.06次,长药控股为0.78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对比较低;与同行业7家可比公司中有6家营业收入出现增长,长药控股则为负增长,2023年年度收入增长率为-25.86%,因此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进一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情况的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地,公司经营情况可能会持续得不到改善。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如下表:

金额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上市板块主营业务2023年期初应收账款余额2023年年度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2023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年化)
国药一致主板传统中药137.65181.60754.774.73
南新制药主板医药生产7.285.447.451.17
九州通主板医药生产275.76247.201,501.405.74
翰宇药业创业板医药生产3.111.424.311.90
云南中药三板中药饮片90.9099.66391.114.10
天马国药三板中药饮片2.303.907.112.29
证券简称上市板块主营业务2023年期初应收账款余额2023年年度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2023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年化)
丰原药业主板医药生产6.927.9242.755.76
平均值74.8578.16386.995.06
长药控股创业板中药饮片14.2916.3911.980.78

注:长药控股以上数据为经审计的2023年合并报表数据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增长率对比如下表:

金额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上市板块主营业务2022年营业收入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2023年年度增长率(年化)
国药一致主板传统中药734.43754.772.77%
南新制药主板医药生产6.997.456.55%
九州通主板医药生产1,404.241,501.406.92%
翰宇药业创业板医药生产7.044.31-38.75%
云南中药三板中药饮片364.88391.117.19%
天马国药三板中药饮片2.637.11170.16%
丰原药业主板中药饮片40.0442.756.78%
平均值365.75386.995.81%
长药控股创业板中药饮片16.1511.98-25.86%

注:长药控股以上数据为经审计的2023年合并报表数据

二、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及改善措施

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审慎评估,公司目前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情况:

1、聚焦核心主业推动业务发展。长江星的中药业务具有长期发展价值,上市公司将继续大力发展长江星中药饮片业务和中成药延伸业务,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优势,用好湖北省丰富的道地中药材优势,为业务发展嫁接资源,扩大长江星的业务优势,将公司打造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道地药材全产业链供应商。同时,公司将研究布局中药饮片小包装、集中代煎、集中配送、智慧药房、药食同源等业务领域,与现有医药产业协同互补,推动公司产业升级,形成公司具有较

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一定行业地位的大健康产业集群,推动公司持续经营发展。

2、存量融资稳定周转。公司维持存量融资稳定周转态势,拓展新的融资渠道,稳定现有业务。

3、建立应收款项催收制度,着重催收账龄较长的客户欠款,增强资金流动性,减提坏账。筛选市场潜力足、资金规模大且抗风险能力强的合作伙伴;对于长期拖欠且无合作关系客户,通过律师函、诉讼、仲裁等形式,提高逾期应收款的回收率;强化应收账款的整体管控,由财务部、法务部、业务部等责任部门、责任人共同组成应收管理团队,协同合作有效增强回款催收力度。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望得到显著提高,满足采用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要求。

三、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关于持续性经营的管理层声明书,评价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是否涵盖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2、询问管理层、治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未来十二个月)的、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考虑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4、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较弱的原因,并分析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5、关注管理层改善经营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与公司高管的访谈,进一步分析管理层提供的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6、检查期后事项,了解截止报告日公司经营情况;

7、通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对比分析,进一步了解和分

析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原因;

8、检查公司长短期借款的借入和偿还情况,了解借款银行是否存在抽贷、断贷的情况;

9、向相关人员了解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未来资金支出计划与长短期债务偿还安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情况,评估存量融资是否可以稳定周转;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上述回复事项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是恰当的。

问题4:报告期内,你公司重要子公司长江星实现营业收入10.36亿元,同比下降18.36%;净利润亏损2.15亿元,同比下降239.33%;主要产品“中药饮片”“医药批发”“空心胶囊”毛利率同比分别下滑4.53%、15.36%和10.45%。公司并购长江星形成的商誉余额为7.02亿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4.39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长江星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格局、所处市场地位、人均营业收入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情况、产品单价及采购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长江星业绩考核期后业绩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长江星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前次评估使用的主要参数及假设、前次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及假设、业绩承诺及相关事项具体情况、期后业绩情况等,对比说明长江星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前期参数及假设相匹配,并购形成的商誉减值准备在本期及以往年度的计提是否充分、准确。

(3)补充列示长江星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形,相关

客户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并报备相关销售合同及回款单据。

(4)补充列示长江星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采购金额、收货时间、收货依据、付款时间、应付账款余额,相关供应商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形,并报备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单据。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覆盖范围、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已识别的异常迹象及审计结论。

一、结合长江星所处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格局、所处市场地位、人均营业收入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情况、产品单价及采购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长江星业绩考核期后业绩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长江星业务主要分为空心胶囊、中药饮片及医药批发。

根据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公布的《2023年医药工业运行情况》,医药工业各子行业2023年发展情况如下:

据统计,2023年规模以上医药工业增加值约1.3万亿元,按照不变价格计算同比下降5.2%;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9,552.5亿元,同比下降4%;实现利润4,127.2亿元,同比下降16.2%;三项指标增速多年来首次均为负增长,且分别低于全国工业整体增速9.8、5.1和13.9个百分点。各指标全年走势呈W型,一季度下行,二季度降幅收窄,三季度再度触底,四季度有所回升。

各子行业走势出现分化。中药饮片、中成药等2个子行业营业收入、利润保持正增长,尤其中药饮片的营业收入、利润增速达到两位数。辅料包材、制药设备等2个子行业营业收入为正增长,但利润负增长。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品、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等5个子行业营业收入、利润均为负增长。

2023年医药工业各子行业营业收入、利润增速

营业收入增速%利润增速%
化学原料药-5.9-13.2
化学制剂-0.5-3.4
中药饮片14.622.9
中成药6.56.4
生物制品-15.6-43.3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25.8-51.5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1.3-9.0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5.8-21.3
制药专用设备3.2-18.0
合计-4.0-16.2

综合分析,影响行业经济指标的因素:一是药品终端消费复苏明显。随着诊疗活动恢复正常,2023年1-9月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同比增长6%。根据中国药学会样本医院数据库,2023年样本医院用药金额同比增长4.95%。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中西药品类零售总额(限额以上单位)同比增长5.1%。二是部分领域药品销售增长明显,如一些针对大病的创新药,解热镇痛药、抗病毒药、呼吸系统用药以及中药饮片等。三是化工原料价格大面积下跌,有利于化学原料药成本下降。总体来看,2023年上述医药行业经济指标出现负增长的最主要原因是2022年的统计基数较高,如果和2019年比,2023年营业收入、利润分别增长13%和

19.4%,4年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1%和4.5%,基本处于合理水平。但不容忽视的是,产品降价等将持续影响今后一段时期行业的发展。

根据不同业务划分同类可比公司主要参数如下:

A.空心胶囊

金额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2023年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
2022年2023年2022年2023年
002817.SZ黄山胶囊46,277.1212.758.0427.3229.36
832509.NQ华光胶囊7,818.31-17.317.7630.8930.00
832174.NQ益立胶囊12,297.348.9920.6440.8036.02
简单平均1.47%12.1533.0031.79
长江星3,390.23-7.89%-49.1235.1924.74

B.中药饮片

金额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2023年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
2022年2023年2022年2023年
600085.SH同仁堂1,786,089.155.2716.1948.8047.29
600211.SH西藏药业313,432.8419.4522.6994.2695.05
600285.SH羚锐制药331,147.2611.4510.3172.2873.29
600329.SH达仁堂822,231.1819.42-0.3339.9344.01
600436.SH片仔癀1,005,849.738.3815.6945.6446.76
600479.SH千金药业379,848.539.89-5.6643.1346.12
600535.SH天士力867,401.428.060.9464.0566.80
600557.SH康缘药业486,780.6719.2511.8872.1074.27
600566.SH济川药业965,453.7217.907.3282.9181.52
000538.SZ云南白药3,911,129.220.317.1926.3226.51
000999.SZ华润三九2,473,896.3318.0136.8354.0253.24
002317.SZ众生药业261,055.0110.17-2.4564.8658.60
300026.SZ红日药业610,885.46-13.30-8.1457.7354.11
688189.SH南新制药74,460.20-6.036.5585.7984.73
300199.SZ翰宇药业43,138.41-4.30-38.7577.3449.31
873357.NQ天马国药71,055.15-0.14170.1618.5212.81
836972.NQ湘泉药业6,559.47-5.06-37.7334.2430.65
870472.NQ亳药千草33,629.5931.189.8817.1220.88
831983.NQ春盛药业22,980.2027.06195.949.447.98
832265.NQ芍花堂75,526.8123.5413.168.736.17
870523.NQ康华药业8,855.13-33.7169.7922.2121.75
300147.SZ香雪制药229,928.77-26.385.1324.8134.35
600222.SH太龙药业206,990.8722.205.5724.0827.28
A05226.BJ汇群中药49,675.912.7513.7823.1221.73
873173.NQ康源堂31,395.5422.76-31.2318.8517.18
603896.SH寿仙谷78,434.738.07-5.3984.4282.72
835684.NQ宝明堂5,411.04-16.760.3944.4347.61
简单平均6.6518.1446.6345.66
长江星89,253.17-8.59-13.7325.2319.20

C.医药批发

金额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2023年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
2023年2023年2022年2023年
600998.SH九州通15,013,984.6714.726.927.808.07
600713.SH南京医药5,358,966.4711.306.716.496.18
600511.SH国药股份4,969,604.55-2.099.238.408.03
600833.SH第一医药181,951.6289.94-31.4920.5319.10
601607.SH上海医药26,029,508.897.4912.2113.1412.04
603233.SH大参林2,453,139.0226.7815.4537.8035.90
603883.SH老百姓2,243,748.9028.5411.2131.8832.55
603939.SH益丰药房2,258,822.7429.7513.5939.5338.21
000963.SZ华东医药4,062,378.259.127.7131.9032.40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2023年 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
2023年2023年2022年2023年
002727.SZ一心堂1,738,031.0919.50-0.2935.0533.00
301408.SZ华人健康379,716.0339.5016.3932.5830.64
605266.SH健之佳908,069.7143.5420.8436.1435.88
简单平均26.517.3725.1024.33
长江星10,877.21-52.41-35.9317.341.36

从长江星所处行业及按业务划分的同类型可比公司经营情况来看,2023年度空心胶囊行业营收增长及毛利率均较为稳定;中药饮片业务营收增长较大、毛利率差异不大;医药批发业务增长速度放缓较为明显,毛利率略有下降。长江星业绩下降明显大于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主要原因在于:

1、2023年初为管理应收账款回款问题,对部分客户进行限制发货,直至3月才逐渐恢复,致使一季度业绩 同比下降了71.22%,由此对年度营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由于部分子公司开票受限,加之部分客户要求发票随货同行,致使客户订单量流失重;

3、空心胶囊业务由于资金不足无法正常采购原料及其他生产所需物资,多次未按照计划给客户交付货物,致使客户订单流失严;

4、长江星设备老化,但没有及时更新升级,与竞争对手相比产能小、生产效率低下,目前以小客户为主;

5、医药批发业务由于用药需求大幅下降,且企业管理层没有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造成该业务近两年分别下降52.41%、35.93%。

二、结合长江星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前次评估使用的主要参数及假设、前次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及假设、业绩承诺及相关事项具体情况、期后业绩情况等,对比说明长江星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前期参数及假设相匹配,并购形成的商誉减值准备在本期及以往年度的计提是否充分、准确。

本次商誉减值测试经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国融兴华评报字[2024]第570013号)。长江星含商誉资产组选取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可收回金额为73,300.00万元。

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对象为含商誉资产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及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组中房地产及部分生产线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次计算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的净现金流均为未来经营所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目前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且正积极沟通处理相关执行事项,故商誉减值测试时未考虑强制执行可能对资产组价值产生的影响,亦未考虑强制执行可能造成资产组范围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关键参数及具体测算情况:

①营业收入

空心胶囊业务:2023年由于资金不足无法正常采购原料以及其他生产所需物资,多次未按照计划给客户交付货物,加上自上市以来一直处于欠税状态,税务采取限票措施,无法及时给客户开具发票,致使客户订单量流失严重。根据企业管理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行业同类企业经营情况,预计2024年胶囊业务随着经营情况的好转将逐步得到改善,但相比较2023年收入仍会有所下降。

中药饮片业务:2023年医药工业中中药饮片增长明显好于其他子行业,企业下跌的主要因素为自身经营管理问题。由此,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管理将有所改善,以及2024年一季度业绩波动情况,预测中药饮片业务在2024年略有下降之后,未来年度能够保持较好的发展趋势。

医药批发业务:2023年医药批发行业整体较以前年度稍差,主要由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销售锐减。医药批发业务中长江丰业务总体较为稳定,永瑞源规模较小影响不大,而舒惠涛由于自身经营决策问题收入出现大幅下滑,预计2024年舒惠涛业务仍会出现大幅下滑。

通过对上述业务类别分析营业收入预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永续期
空心胶囊2,944.383,091.603,400.763,740.834,114.924,114.92
增长率-13.15%5.00%10.00%10.00%10.00%0.00%
中药饮片96,275.69101,788.74111,967.62123,164.38135,480.82135,480.82
增长率7.87%5.73%10.00%10.00%10.00%0.00%
医药批发4,530.343,566.113,222.433,211.433,211.433,211.43
增长率-58.35%-21.28%-9.64%-0.34%0.00%0.00%
营业收入103,750.41108,446.45118,590.81130,116.64142,807.16142,807.16
增长率0.21%4.53%9.35%9.72%9.75%0.00%

②营业成本

通过分析历史年度的成本,近4年(2019年-2023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23.23%、24.32%、23.38%、17.65%,由此可见公司原毛利总体较为稳定,但2023年出现了明显的下滑,主要由于收入出现大幅下降,但固定成本变化较小,由此造成毛利大幅下滑。具体毛利变化如下:

业务名称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
空心胶囊41.42%35.64%35.19%24.74%
中药饮片22.33%22.87%23.87%19.24%
医药批发19.67%26.97%17.01%2.48%
主营业务23.23%24.32%23.38%17.65%

本次评估根据不同业务按照以前年度成本明细平均水平,分别预测了未来年度的成本,公司未来总体毛利率略高于2023年水平,主要由于医药批发业务大幅减少,该业务毛利率较低,从而提高了整体毛利率水平。整个预测年度毛利率总体低于前4年的平均水平,较为谨慎。未来主营业务成本预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永续期
营业成本81,672.0185,166.9292,959.25101,859.31111,629.31111,629.31
毛利率21.28%21.47%21.61%21.72%21.83%21.83%

③税金及附加

本次评估税金及附加参考历年公司税金占收入平均比率进行预测。

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销售费用主要为与收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及市场推广费等,参考企业历史年度费用发生情况和管理层的判断进行预测。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办公房及业务招待费等,参考企业历史年度费用发生情况和管理层的判断进行预测。

研发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调试与试验费及委外研发费,本次预测参考企业历史年度费用发生情况和管理层的判断进行预测。

⑤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主要是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由于本次为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不包含银行借款故不对利息支出进行预测;手续费及其他发生金额较小,故不作

预测。

⑥其他非经营性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及营业外收支等考虑到其为偶发性的非经常项目,发生金额较小且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故未来不予预测。

⑦折现率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FRS—IAS36对于税前折现率的确定方法,理论上来说,资产组税前自由现金流按税前折现率测算的资产组价值等于资产组税后自由现金流按税后折现率测算的资产组价值。本次分析,对委估资产组按税后自由现金流、税后折现率确认资产组价值,结合资产组税前自由现金流采用迭代方法推算出税前的折现率。

本次商誉减值测试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税后折现率r:

??

eeddwrwtrr??????1

式中:

dw

: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比率;

)(DED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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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w

:评估对象的权益资本比率;

)(DEE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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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所得税率

d

r

:付息债务利率;

er

:权益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

???????)(fmefeRRRR

式中:

fr

:无风险报酬率;

mr

:市场预期报酬率;

e?

: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1(1(EDt

te

???????

t?

: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由此计算税前折现率为13.73%。

⑧资产组未来年度现金流量现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45,985.43万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经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可回收价值不低于73,300.00万元。关键参数及具体测算情况:

(一)基本假设

1、资产持续经营假设:假设产权持有人以现有资产、资源条件为基础,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而是合法地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2、公开市场假设: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二)一般假设

1、假设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宏观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和产权持有人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5、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产权持有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4、假设产权持有人已签租约合法、有效;已签租约实际履行,不会改变和无故终止;

5、假设产权持有人现有业务订单能如期实现,主营业务、产品结构以及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按照既定的规划实施;

6、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盈利预测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假设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由于近年度应收账款资金回笼较慢情况在未来年度能够得到恢复,企业自身管理能够得到改善,经过未来年度有效管理后应收账款水平能够达到以前年度正常周转水平。

上述假设与前次评估一致。

与前期商誉减值测试营业收入比较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2020年3月31日营业收入-股权收购132,195.09121,568.98122,561.62137,541.79151,285.80163,131.23
增长率-股权收购-8.04%0.82%12.22%9.99%7.83%
2020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32,195.09121,568.98145,723.11158,439.05169,460.90177,884.73
增长率-减值测试-8.04%19.87%8.73%6.96%4.97%
2021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32,195.09121,568.98145,723.11155,835.14167,018.84173,175.65
增长率-减值测试-8.04%19.87%6.94%7.18%3.69%
2022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32,195.09121,568.98145,723.11155,835.14126,871.89124,647.65
增长率-减值测试-8.04%19.87%6.94%-18.59%-1.75%
2023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32,195.09121,568.98145,723.11155,835.14126,871.89103,584.09
增长率-减值测试-8.04%19.87%6.94%-18.59%-18.36%
年度项目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年/ 2026年度永续年/ 2027年度永续年/ 2028年度永续年/ 2029年度
2020年3月31日营业收入-股权收购172,348.88178,305.74178,305.74
增长率-股权收购5.65%3.46%0.00%
2020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81,422.75183,227.13183,227.13
增长率-减值测试1.99%0.99%0.00%
2021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79,910.62184,249.12185,878.33185,878.33
增长率-减值测试3.89%2.41%0.88%0.00%
2022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32,237.22139,644.95146,838.44153,436.37153,436.37
增长率-减值测试6.09%5.60%5.15%4.49%0.00%
2023年度营业收入-减值测试103,750.41108,446.45118,590.81130,116.64142,807.16142,807.16
增长率-减值测试0.16%4.53%9.35%9.72%9.75%0.00%

由上表数据可见,长江星2023年自身经营因素影响,营业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由此造成利润大幅下滑,整体业绩未能达到收益预期。本次预测根据2023年度经营情况,从谨慎角度出发,对未来收入的预测较以前年度预测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2020年3月31日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03,313.9791,102.7393,844.03106,238.14116,975.23126,250.63
毛利率-股权收购21.85%25.06%23.43%22.76%22.68%22.61%
2020年度营业成本-减值测试103,313.9791,102.73111,841.26123,487.25132,054.87138,602.98
毛利率-减值测试21.85%25.06%23.25%22.06%22.07%22.08%
2021年度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03,313.9791,102.73111,841.26117,928.13126,303.32130,813.10
毛利率-股权收购21.85%25.06%23.25%24.33%24.38%24.46%
2022年度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03,313.9791,102.73111,841.26117,928.1397,155.2894,799.42
毛利率-股权收购21.85%25.06%23.25%24.33%23.42%23.95%
2023年度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03,313.9791,102.73111,841.26117,928.1397,155.2885,256.61
毛利率-股权收购21.85%25.06%23.25%24.33%23.42%17.69%
年度项目2024年度2025年度永续年/ 2026年度永续年/ 2027年度永续年/ 2028年度永续年/ 2028年度
2020年3月31日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33,490.69138,195.52138,195.52
毛利率-股权收购22.55%22.50%22.50%
2020年度营业成本-减值测试141,353.19142,755.79142,755.79
毛利率-减值测试22.09%22.09%22.09%
2021年度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35,899.21139,141.67140,372.49140,372.49
毛利率-股权收购24.46%24.48%24.48%24.48%
2022年度营业成本-股权收购100,701.47106,457.33112,040.96117,148.27117,148.27
毛利率-股权收购23.85%23.77%23.70%23.65%23.65%
2023年度营业成本-股权收购81,672.0185,166.9292,959.25101,859.31111,629.31111,629.31
毛利率-股权收购21.28%21.47%21.61%21.72%21.83%21.83%

由上表数据可见,长江星自2018至2022年毛利率总体较为稳定,2021年度较2020年度略有上涨,主要为减少了部分利润较低的药品生产销售,2022年

较2021年度略有下降,主要原因为收入下降且宏观环境响造成了部分成本提高。2023年由于收入下降而固定成本变化较小造成毛利下降较为明显。本次预测以前年度成本为参考进行预测。

年度项目折现率
2020年3月31日折现率-股权收购10.950%
2020年折现率-减值测试12.420%
2021年折现率-减值测试14.095%
2022年折现率-减值测试12.270%
2023年折现率-减值测试13.725%

由上表数据可见,历年折现率存在一定差异,差异原因主要为可比公司beta系数的变化以及市场风险溢价ERP的每年数据变化所致,计算口径保持了一致。综上所述,本次商誉减值测算在谨慎的基础上,充分、合理的计提了商誉减值,未存在不当会计调节利润情形。我们也将在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持续关注业绩变化对商誉产生的影响。

三、补充列示长江星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形,相关客户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并报备相关销售合同及回款单据。

(一)长江星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的具体情况

1、报告期内中药饮片业务前二十大销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
1第一名88,814.352019-5-10至2023-7-12黄芪、当归、半夏、党参、柴胡16,317.982023-5-4至2023-7-2014,970.632023-5-4至2023-7-2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27,246.35270.00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
2第二名892.562023.6-2023.6冬虫夏草11,169.672023-7-20至2023-8-2910,247.412023-7-20至2023-8-2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8,336.66
3第三名14,518.662022-7-9至2023-8-25冬虫夏草、防风、菊花9,586.142023-5-9至2023-9-78,794.622023-5-9至2023-9-7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3,485.98
4第四名16,418.892017-12-19至2023-12-11小叶榕、穿心莲、连翘、苦木、了哥王等8,238.612023-2-20至2023-12-257,558.362023-2-20至2023-12-25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8,292.69
5第五名1,839.072023.5-2023.12黄连、金银花、白鲜皮、三七、当归7,826.042023-3-27至2023-12-287,179.852023-3-27至2023-12-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3,877.001,348.57
6第六名2023.6-2023.12冬虫夏草、酸枣仁、金银花、雪胆、金果榄7,479.612023-6-28至2023-12-296,862.022023-6-28至2023-12-2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5,208.51
7第七名2023.6-2023.6冬虫夏草6,665.002023-9-8至2023-9-86,114.682023-9-8至2023-9-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6,665.00
8第八名41,630.522017-5-26至2023-8-25阿魏、九香虫、冬虫夏草、姜黄6,251.512023-9-9至2023-12-155,735.332023-9-9至2023-12-15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8,361.71626.60
9第九名15,372.812018-1-2至2023-10-6降香、三七、黄芪、丹参、川芎等4,299.222023-8-14至2023-10-163,944.242023-8-14至2023-10-16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6,952.94
10第十名18,038.142019-5-18至2023-10-7冬虫夏草、人参、淫羊藿、全蝎、川乌3,923.942023-5-31至2023-11-63,599.942023-5-31至2023-11-6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7,748.59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
11第十一名5,104.972018-11-11至2023-10-6蜈蚣、全蝎、黄连、羌活、红大戟等3,421.802023-7-10至2023-10-163,139.272023-7-10至2023-10-16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3,741.40
12第十二名10,913.732020-1-9至2023-8-28南板蓝根、溪黄草、路边青、地菍(地稔)3,034.942023-3-14至2023-9-142,784.352023-3-14至2023-9-1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5,401.59382.54
13第十三名10,739.742021.3-2023.10雪胆、金果榄、重楼、朱砂根、野菊花2,306.252023-3-16至2023-10-132,115.822023-3-16至2023-10-133,978.90
14第十四名17,730.112017-10-15至2023-8-25金银花、板蓝根、小叶榕、苦杏仁、广金钱草等1,876.642023-2-24至2023-9-81,721.692023-2-24至2023-9-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4,560.42167.05
15第十五名49,967.902020-11-17至2023-4-27蝉蜕、砂仁、金银花、柴胡、枸杞子等1,000.752023-5-10至2023-5-10918.122023-5-10至2023-5-1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4,739.68
16第十六名2023.12-2023.12冬虫夏草750.002023-12-30至2023-12-30688.072023-12-30至2023-12-3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750.00
17第十七名444.762023-5-22至2023-6-28降香、川贝母、降香、肉苁蓉、川芎、当归、黄芪等691.462023-5-10至2023-7-8634.372023-5-10至2023-7-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364.11
18第十八名2023.12-2023.12黄连、黄柏、锁阳、肉苁蓉、黄芩535.722023-12-27至2023-12-28491.492023-12-27至2023-12-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535.72469.47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
19第十九名3,819.962017-12-1至2023-8-2黄连、大黄、黄芪、防风、珍珠等500.152023-8-14至2023-8-14458.852023-8-14至2023-8-1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517.09
20第二十名3,470.012018.2-2023.6广东紫珠、淫羊藿、益母草282.502023-4-12至2023-7-21259.172023-4-12至2023-7-21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060.16
合计299,716.1896,157.9388,218.28132,824.503,264.23

(续)

序号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明多飞2013/8/1药品批发;药品生产;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药品委托生产。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开发区B区民和路6号6,980万人民币明多飞98.42407%
明灿1.43267%
明会东0.14327%
2第二名郭锦成2002/5/24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品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药品批发;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16号之二2000万人民币傅耀波60%
傅凯扬40%
3第三名王建永2012/11/21中药材批发、农副产品收购安国市东方药城富民路22号200万人民币王建永100%
4第四名严志标2008/12/24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消毒产品生产及销售;食品生产及销售等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罗浮山药业城)14,469.8万人民币博罗县丰华实业有限公司 75.12198%
博罗县嘉盛兴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56885%
博罗久华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52876%
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5.33525%
博罗罗浮中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519%
广东活络王营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9326%
5第五名张海博2004/1/19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350万人民币张桂萍99%
张宝福1%
6第六名张冰1998/2/18许可项目:药品批发;食品生产等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街道延河路医疗器械机电产业园4号楼2楼340万人民币杜娟40%
周素丽25%
朱梦文10%
李向东10%
徐海威10%
雷静5%
7第七名傅国权2022/9/22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水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水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药品零售等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16号136铺500万人民币傅国权70%
裴桂珍30%
8第八名温先敏2001/2/16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化妆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村子小长山600万人民币温先敏74.4%
杨缅南14.4%
张林曦11.2%
9第九名王海利2010/7/13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含激素类、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硬胶囊剂、颗粒剂、乳膏剂(含激素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3,000万人民币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86.66667%
孙俊英6.66667%
类)、原料药(对乙酰氨基酚、盐酸氯环利嗪、硝苯地平、舒必利、盐酸奈福泮、鱼腥草素钠、葫芦素、齐墩果酸)。罗保才6.66667%
10第十名宋玉1995/12/20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医药健康产业园2,000.74万人民币宋玉98%
周侃2%
11第十一名杜维栋2001/12/26膏药生产、销售、原材料加工(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繁盛路26号35万人民币杜维栋100%
12第十二名钟朝烈2016/6/20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旁原国土大楼一栋1,000万元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51%
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49%
13第十三名沈子明1997/10/10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生产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4209.84万人民币莫炯40.0935%
沈子明23.5046%
李海楠23%
沈琳5.7009%
杜桂珍5.7009%
魏璇2.0001%
14第十四名陆锡傍2003/9/16片剂、胶囊剂、颗粒剂阳春市春城街道站港公路民营工业区1,000万人民币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
15第十五名沙莎1998/3/18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物制品(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的批发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0号联合厂房5,000万人民币沙莎98%
刘刚2%
16第十六名王建敏2022/12/06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安国市数字中药都方城1号东15号北间868万人民币傅国雄49%
霍帅31%
王建敏20%

上述客户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销售退回情形,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依据为销售出库单及客户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收入确认合规。

2、报告期内医药批发业务前二十大销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况

包装)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

包装)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
17第十七名王海利2012/1/11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中草药种植;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中草药收购;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168号500万人民币焦作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51%
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19%
18第十八名郑秀娟2000/8/30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兴北路南丙五路西2500万人民币郑秀娟60%
刘东38%
吉林省昌隆生物化学制药厂2%
19第十九名王海利2004/5/24药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药品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制造等郑州高新开发区梧桐街88号3000万人民币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86.6667%
孙俊英6.66667%
罗保才6.66667%
20第二十名罗伟2009/4/15软胶囊剂、口服液、硬胶囊剂(含中药提取)生产、销售。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1250万人民币罗伟90%
罗旭5%
罗江辉5%
1第一名2017-8-22至-2023-4-28枸椽酸爱地那非片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多巴丝肼片 阿达帕林凝胶 金嗓子喉片4981.842023-3-26至2323-4-284408.712023-3-26至2323-4-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19.85万元
2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437.792022-4-22至2023-05-24血塞通片 奥美拉唑镁肠溶片 乐普红外额温计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布洛芬缓释胶囊等2177.212023-1-3至2023-05-241932.422023-1-3至2023-05-2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1720.51万元15退货-4447.80元2023-04-20
3第三名905.582020-10-27至2023-04-19瑞舒伐他汀钙片(可定)/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泰诺林)/阿托伐他汀钙片(优力平)/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阿卡波糖片(拜糖苹)1828.752023-01-30至2023-04-191618.362023-01-30至2023-04-1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680.96万元退货-266045.26元2023-03-27至2023-04-19,
4第四名2023/3/27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舒肝颗粒 金嗓子喉片1009.192023/3/28893.092023/3/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5第五名2023/3/30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非那雄胺片(保法止)/速效救心丸/甲氨蝶呤片/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典必殊)865.432023-3-30至2023-04-11765.872023-3-30至2023-04-11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退货-6650724.86元2023-04-11
6第六名2023/3/25枸椽酸爱地那非片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555.922023/3/26491.962023/3/26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7第七名2023/6/13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金嗓子喉片、复方斯亚旦生发酊、卢立康唑乳膏、安神补脑液426.372023/6/13377.322023/6/13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8湖北好药师舒惠涛社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233.582019-05-05至2023-12-31阿胶(润惠堂)/液体敷料(艾草祛屑止痒洗发露)/西洋参/人参/罗红霉素片(DJ169.342023-01-03至2023-12-31150.172023-01-03至2023-12-31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703.69万元退货-246407.82元,2023-1至2023-12
9第九名130.972022/12/28氨咖黄敏胶囊(速效)布洛芬缓释胶囊 维C银翘片1482023-1-10至2023-1-30130.972023-1-10至2023-1-3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10第十名2838.512018-03-21至2023-03-20喷他佐辛注射液102.922023/3/2091.082023/3/2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11第十一名35.232022-4-10至2023-9-19菊蓝抗流感片 清脑降压片 三七伤药胶囊 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84.352023-4-10至2023-9-1974.642023-4-10至2023-9-1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96.66万元
1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40152.962014-8-30至2023-12-3150%葡萄糖营养素饮品 血塞通片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肤痔清软膏 野马追片等34.292023-1-6至2023-9-1430.422023-1-6至2023-9-1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预收账款:24.03万元
13第十三名15126.842016-12-1至2023-3-27产妇安胶囊 复明胶囊 复方金钱草颗粒 大蒜素软胶囊 心脑欣丸10.332023/3/279.142023/3/27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0.14万元
14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6872.782014-10-1至2023-12-31二丁颗粒/血氧仪/阿胶(润惠堂)/医用防护口罩(非无菌型)/西红花8.062023-01-03至2023-12-316.822023-01-03至2023-12-31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632.79万元退货-1346590.45元,2023-1至2023-12
15第十五名0.232019-07-16至2021-10-19乐普全自动臂式电子血压计/乐普手腕式数字电子血压计/乐普压缩式雾化器/乐普手腕式电子血压计/乐普手臂式电子血压计0.442023/10/260.392023/10/26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0.44万元
16第十六名39.84前期销售未签订合同 至2023-3-15秦艽、川芎、酒萸肉、连翘、鸡血藤0.42023/3/150.372023/3/15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27.5万元21.91
17第十七名87.332019年5-1至2021年1-1多巴丝肼片 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 格列齐特片 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 缬沙坦胶囊等0.412023/6/10.362023/6/1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2.34万元
18第十八名1.072021/6/12苗霸穴位压力刺激贴-晕车贴/C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20B1/C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0.282023/3/170.272023/3/17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预收账款:11.16元
检测试纸(胶体金法)34B1/C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12B1
19第十九名0.232019/5/21乐普手腕式电子血压计/乐普手臂式电子血压计0.272023/5/80.242023/5/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预收账款:28元
20第二十名4.92020/8/26乐普压缩式雾化器0.272023/3/170.242023/3/17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应收账款:0.03万元
合计68,867.8412,404.0710,982.8436.91

(续)

序号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张春2000/4/25药品批发太仓市城厢镇北门路234号5000万人民币张春100%
2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浩2015/7/2药品零售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栋第三层2000万人民币王浩100%
3第三名刘晨峰2006/5/31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的批发;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等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4栋A11031000万人民币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4第四名曹志毅1993/1/3药品批发苏州市人民路3188号19幢2304-2310室3000万人民币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80%
国药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20%
5第五名刘平峰2022/11/21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圃莉路8号7幢5-1100万人民币深圳毅涵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6第六名孙长春2011/12/12药品批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示范园区龙舒路与南京路交叉口12000万人民币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60%
安徽省六安市华裕医药有限公司40%
7第七名魏志鹏2003/8/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化妆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等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10号1503-1510房(仅限办公)99999万人民币北京圆心医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
8湖北好药师舒惠涛社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玲2016/6/6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19号6栋5层3室500万人民币赵玲100%
9第九名未公示未公示未公示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19层1916室未公示未公示
10第十名姚雪2009/11/23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消毒器械销售等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科技园凤凰大道18号10000万人民币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1%
湖北中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
11第十一名张凤林2015/10/15药品批发湖北省枣阳市南城人民南路11号1000万人民币张凤林60%唐建鲲40%
1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阳勇2011/5/24药品零售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栋第1-4层2000万人民币罗明70%张莉30%
13第十三名李军2008/12/4药品批发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117号CBD楚世家11、12栋11号楼单5000万人民币武汉中开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00%
元3层301-3号
14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张兰2019/7/21药品零售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27层9号房C室600万人民币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0%
15第十五名王东2002/9/14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湖北省黄石交通路53号分店无注册资金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00%
16第十六名常伟未公示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与护理预防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合作医疗组织与管理卫生监督与卫生信息管理。郧阳区刘洞镇毛坪村二组18万人民币未公示
17第十七名已注销2019/4/24内科、中医、西医诊疗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0号已注销已注销
18第十八名刘媛媛2019/9/29药品零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襄阳市樊城区物流港物流二路9号3幢500万人民币国药控股襄阳有限公司51%
湖北迈恒药业有限公司49%
19第十九名熊萍2018/5/16保健食品、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级原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卫生消杀用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医疗器械(Ⅰ Ⅱ类)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柳树淌四组1幢1-2层号10万人民币李汉勇100%
20第二十名马忠义2010/10/11危险化学品经营,药品批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农药批发,兽药经营等襄阳市樊城区物流港物流二路9号3000万人民币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100%

公司董事张兰是湖北好药师舒惠涛社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张兰的配偶王浩是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张兰已于2023年9月28日卸任湖北好药师舒惠涛社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含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张兰的配偶王浩是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除以上关联关系外,上述客户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依据为销售出库单及客户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收入确认合规。长江星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茉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各门店药房配送药品,销售定价执行市场价格。

3、报告期内空心胶囊业务前二十大销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况
1第一名3,170.002017-7-19至2023-10-24明胶空心胶囊1,111.202023-1-13至2023-12-18983.362023-1-13至2023-12-1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2,469.95136.952023-10-9日退货2180元
2第二名788.612019-8-16至2023-9-21明胶空心胶囊954.752023-1-14至2023-12-29844.912023-1-14至2023-12-2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369.1885.002023-11-28日退货66770元
3第三名8,161.012014-11-4至2023-10-24明胶空心胶囊465.972023-1-29至2023-11-28412.362023-1-29至2023-11-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2,386.55
4第四名1,331.932016-3-9至2023-3-10明胶空心胶囊360.392023-1-12至2023-4-28318.932023-1-12至2023-4-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717.61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况
5第五名3,499.602014-8-15至2022-9-14明胶空心胶囊198.162023-5-15至2023-12-20175.372023-5-15至2023-12-2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08.23
6第六名1,182.502016-4-5至2023-6-26明胶空心胶囊111.712023-6-16至2023-8-398.862023-6-16至2023-8-3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49.70
7第七名6,129.492018-9-20至2023-6-9明胶空心胶囊74.502023-2-24至2023-6-965.932023-2-24至2023-6-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3,052.79
8第八名1,295.952019-6-20至2023-12-15明胶空心胶囊60.942023-3-14至2023-12-853.932023-3-14至2023-12-8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035.2017.94
9第九名444.562017-5-24至2023-11-21明胶空心胶囊56.022023-2-20至2023-11-1449.572023-2-20至2023-11-1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6.926.922023-8-5日退货7938元
10第十名346.642015-5-20至2022-12-15明胶空心胶囊51.652023-2-14至2023-5-2445.712023-2-14至2023-5-2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11第十一名419.672016-5-20至2023-12-7明胶空心胶囊47.472023-1-5至2023-12-2942.012023-1-5至2023-12-2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22.419.98
12第十二名29.172020-11-24至2023-5-30明胶空心胶囊45.862023-2-6至2023-12-1040.582023-2-6至2023-12-1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10.0110.01
13第十三名473.782019-1-4至2023-2-14明胶空心胶囊43.142023-1-10至2023-3-3138.182023-1-10至2023-3-31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14第十四名768.992017-9-18至2023-6-25明胶空心胶囊31.662023-4-18至2023-7-2528.022023-4-18至2023-7-25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序号客户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发货时间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依据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后回款金额是否存在销售退回情况
15第十五名84.472023-7-25至2023-12-6明胶空心胶囊26.802023-8-9至2023-12-2023.712023-8-9至2023-12-2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26.80
16第十六名994.032017-12-6至2023-1-9明胶空心胶囊24.942023-1-5至2023-2-1922.072023-1-5至2023-2-19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0.73
17第十七名169.342020-11-5至2023-2-17明胶空心胶囊24.932023-2-19至2023-4-1022.062023-2-19至2023-4-10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8.818.55
18第十八名258.482014-4-29至2023-5-17明胶空心胶囊23.012023-3-3至2023-6-1220.372023-3-3至2023-6-12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19第十九名2023-2-21明胶空心胶囊19.852023-2-2517.562023-2-25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20第二十名2023-6-9明胶空心胶囊13.052023-7-1411.552023-7-14销售出库单及收货回执单
合计29,548.223,746.003,315.0411,264.89275.35

(续)

序号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刘桂兰2002/1/28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丸剂(水蜜丸、水丸)生产及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销售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进出口贸易;农产品、中药材收购;小尾寒羊养殖及销售;外部车间生产本企业的药品吉林省白城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富裕路140号3019万人民币刘桂兰88.6386%
序号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2第二名修涞贵1999/3/29片剂(含抗肿瘤药、含外用)、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喷雾剂、橡胶膏剂、洗剂、抗(抑)菌制剂(净化)卫生用品、保健用品生产及销售;中药材收购及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批发;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36号5000万人民币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70%
3第三名陆锡傍2003/9/16研发、生产、销售: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不含限制和禁止类药品);加工、生产、销售:塑料托(口服液产品包装用塑料托);收购用作制药原材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中成药;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器械阳春市春城街道站港公路民营工业区1000万人民币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
4第四名李美林2003/12/18药品生产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0号362万美元湖北民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66%
5第五名彭欣1993/2/15许可范围的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药生产用化工原料、辅料及中间体、兽用药加工、制造;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医药包装品(不含印刷品)、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的制造、加工、销售;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德源路88号88022.9735万人民币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75%
6第六名王海涛2008/12/19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莲池21991.5万人民币云南和维实业控股有限公司36%
7第七名王海利2010/7/13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医用口罩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药用辅料生产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3000万人民币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86.6667%
8第八名朱国英2000/10/23药品生产;药品零售;食品生产;酒制品生产;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路30号19172.6万人民币翔宇实业集团59.13%
序号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品批发。
9第九名颜炜1995/12/14中西药原辅料及制剂、化工原料、中间体、试剂、包装材料、提取物、中药饮片的采购、生产及销售,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种植、收购及销售)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医路166号75825.5769万人民币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8.04%
10第十名谈伟平1998/8/27药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5981.605万人民币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1%
11第十一名邹隆琼2003/12/15药品生产,酒剂生产、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2667.8535万人民币邹隆琼45.2473%
12第十二名袁峥嵘1996/12/2生物制品(蛋白质、多肽及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551号4023万人民币宏锐集团有限公司100%
13第十三名何子清2003/4/21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大得利路6号5943万人民币兰州大得利生物化学制药(厂)有限公司42.8731%
14第十四名王志敏2011/11/2生产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中药提取、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炙法、制炭、煅、蒸、煮、炖、燀、制霜、水飞、发芽、发酵);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医药生物技术咨询;光伏发电及相关服务朔州怀仁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8000万人民币山西华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91.25%
15第十五名陈猛2020/8/19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西江科技创新产业城狮岭路606号3000万人民币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
16第十六名严志标2008/12/24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14469.8万人民币博罗县丰华实业有限公司75.122%
17第十七名戴源发2002/4/30生产:片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合剂、酒剂、口服制剂;五华县水寨镇水潭路3号3000万人民币戴源发52%
序号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制造、销售:其他酒(配制酒)、饮料(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18第十八名谈运中2000/6/5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89号功能性中药制剂基地(一期)中试楼三层1000万人民币武汉名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0%
19第十九名张文杰2018/10/31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乳制品生产;化妆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城区产业园新盛街600万人民币山东斯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
20第二十名冯增辉2004/12/8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3号(标准厂房14号楼)4000万人民币远大生命科学集团有限公司100%

上述客户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依据为销售出库单及客户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收入确认合规。

(二)已报备相关销售合同及回款单据。

四、补充列示长江星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采购金额、收货时间、收货依据、付款时间、应付账款余额,相关供应商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形,并报备相关采购合同及付款单据。

1、报告期内中药饮片业务前二十大采购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供货商名历史合合同采购采购金收货收货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期末余额
作情况签订时间内容时间时间及依据支付2023年之前的货款支付属于本年度内采购货款预付2024年的采购货款
1第一名25,621.112021-10至2023-10-12冬虫夏草、金银花、砂仁、小叶榕、白芍等23,187.582023-2-28至2023-11-52023-2-28至2023-11-5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7,805.222023-1-18至2023-12-31应付账款:6794.87万元
2第二名17,714.172020-10-25至2023-8-13冬虫夏草、小叶榕、蜈蚣、三七、黄连等19,711.682023-2-4至2023-12-292023-2-4至2023-12-2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31.4221,335.611,954.962023-1-18至2023-12-31预付账款:1954.96万元
3第三名1,655.192022-9-12至2023-12-12冬虫夏草、小叶榕、降香、蜈蚣、防风等13,558.952023-2-2至2023-12-202023-2-2至2023-12-20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2,681.718,338.342023-1-4至2023-9-11预付账款:8338.34万元
4第四名2023-6至2023-12冬虫夏草、酸枣仁、金银花、广东紫珠、百合等4,466.112023-6-25至2023-12-282023-6-25至2023-12-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771.002023-7-3至2023-12-26应付账款:2097.06万元
5第五名2023-7至2023-7冬虫夏草2,176.162023-7-19至2023-7-192023-7-19至2023-7-1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391.382023-8-3至2023-8-4
6第六名248.582022-10-5至2023-8-2黄芪、丹参、大黄、川芎、蝉蜕等2,076.352023-3-4至2023-9-262023-3-4至2023-9-2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924.782023-1-4至2023-12-31应付账款:1336.42万元
7第七名24,077.962021-6至2023-12降香、三七、全蝎、丹参、川芎等2,019.822023-9-3至2023-12-282023-9-3至2023-12-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747.602023-3-2至2023-6-21应付账款:467.54万元
8第八名2023-10至2023-12雪胆、金果榄、紫草(新疆紫草)、白及、当归1,071.002023-10-13至2023-12-122023-10-13至2023-12-12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1167.39万元
9第九名147.302022-9-18至2023-5-27金银花、三七、五味子、黄连、柏子仁等534.022023-3-3至2023-6-22023-3-3至2023-6-2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509.002023-1-4至2023-12-28
10第十名1,215.092022-2至2023-3重楼、朱砂根、金果榄、雪胆500.452023-3-16至2023-3-162023-3-16至2023-3-1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49.802023-3-16至2023-3-16应付账款:634.85万元
11第十一名1,223.712022-6至2023-6当归、柴胡(北柴胡)、地黄、百合、独活385.832023-6-11至2023-6-112023-6-11至2023-6-1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50.002023-3-1至2023-3-27
12第十二名2,432.472022-1至2023-6党参、白术、白芍、白花蛇舌草、豆蔻325.342023-4-4至2023-6-112023-4-4至2023-6-1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78.352023-3-14至2023-3-27应付账款:16.67万元
13第十三名2023/10/15小叶榕、威灵仙、芦根、大黄、淡豆豉等280.092023/12/282023/12/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307.79万元
14第十四名199.522022-2-26至2023-8-13板蓝根、小叶榕、川芎、苦杏仁、当归等147.912023-2-20至2023-8-192023-2-20至2023-8-1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24160.162023-1-3至2023-1-13应付账款:2.37万元
15第十五名1,899.172021-5至2023-3重楼、雪胆、金果榄、野菊花、苦参等145.292023-3-12至2023-3-122023-3-12至2023-3-12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0.0739.932023-3-16至2023-3-16应付账款:178.88万元
16第十六名43.542022-9-27至2023-4-1全蝎、白鲜皮、茯苓、丹参、党参等125.092023-3-14至2023-4-42023-3-14至2023-4-4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98.792023-1-4至2023-6-7
17第十七名768.042022-6至2023-6苍术、赤芍、白芷、大枣、补骨脂等86.932023-6-11至2023-6-112023-6-11至2023-6-1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81.7494.762023-3-1至2023-3-15
18第十八名329.212017-12-26至2023-12-15普通编织袋57.542023-3-6至2023-12-182023-3-6至2023-12-1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191.21万元
19第十九名222.502022-4-11至2023-5-13大青叶、了哥王、番泻叶、岗梅根28.712023-3-7至2023-5-192023-3-7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0.372023/3/6应付账款:4.01万元
20第二十名124.502022-5-7至2023-5-13肉苁蓉23.202023/5/192023/5/1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2.58万元
合计77,922.0670,908.05273.2762,098.6610,293.30

续:

序号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万元)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赵齐霞2020/1/15中药材、药品、饮料、保健食品销售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200万元赵齐霞100%
2第二名于经洋2020/7/28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零售;药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零售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200万元于经洋99%
关业军1%
3第三名鲁自洋2022/8/26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一组(基斯顿酒店)A塔06011,000万元鲁自洋100%
4第四名孙健40635药品生产;药品批发;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5号楼;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酒城大道以南、文星路以东5000万孙健95%
孙浩宸5%
5第五名
6第六名于经洋2020/12/14中草药种植;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东门村五组34号500万于经洋100%
7第七名田相龙2005/6/7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茶叶制品生产;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药品进出口;食品生产;动物饲养。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乐安二路399号8333.33万元景慧73.9999%
乔英石20.4001%
卜庆民5.5999%
8第八名祝建华44092药品生产、药品经营,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中药材种植,农副产品购销,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城经济开发区紫苑路1273号2000万侯平50%
李灿50%
9第九名熊英2022/8/19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0号福园小区2号楼5号库1000万元熊英100%
10第十名杨伊诺44145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中草药种植;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彭楼镇舜王城二期1号楼A20-1号150万王路路 66.6667%
杨伊诺33.3333%
11第十一名陈博2022/6/6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等安国市升级工程万寿东路18号500万元陈博70%
王少勃30%
12第十二名李文霄44148中药材批发、农副产品收购;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散装食品;方便食品、蜂产品(蜂产品制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外用洗浴用品、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初级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安国市数字中药都方城北内1-22号西门500万元李文霄 50%
郝乐 50%
13第十三名袁成勇2011/8/23林木、药材、园艺种植、农副产品种植、园艺、农副产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9号530万元袁成勇77%
品的销售。段晴20%
袁东3%
14第十四名王飞跃2021/3/26中药材购销(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农副产品购销;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与养生大道交汇处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三期L-1#103铺600万元王飞跃100%
15第十五名李军2020/11/5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中草药种植;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彭楼镇舜王城二期1号楼A20号150万元李军100%
16第十六名谭平2022/8/17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公安县甘家厂乡农业队四组2号(自主申报)1000万元谭平100%
17第十七名李宁2021/9/30中药材批发,农副产品收购安国市数字中药都1-北22号一楼300万李宁100%
18第十八名郭必胜2018/1/26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三洋村172号1000万元郭必胜100%
19第十九名王飞跃2022/4/7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销售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魏武大道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交易二厅一楼贵细区摊位号101-0353号400万元王飞跃99%
王忍1%
20第二十名杨威2022/2/22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中草药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谯东镇石交卜行政村刘庄18300万元杨威100%

上述供应商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形,采购入库确认依据为采购合同或订单以及采购入库单,采购确认合规。

2、报告期内医药批发业务前二十大采购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供货商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内容采购金额收货时间收货时间及依据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期末余额
支付属于2023年之前的采购货款支付属于本年度内采购货款预付2024年的采购货款
1第一名2023-04-23枸椽酸爱地那非片 湿润烧伤膏 阿达帕林凝胶 舒肝颗粒 金嗓子喉片1,777.612023-03-26至2023年4-242023-03-26至2023年4-24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008.702023-03-31至2023-6-1
2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26,680.482017-12-31至2023-1-1奥美拉唑镁肠溶片 乐普红外额温计 血塞通片 前列宁胶囊 布洛芬缓释胶囊1,393.322023-01-05至2023-6-202023-01-05至2023-6-20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50.64万元
3第三名2017-7-14至2023-3-27枸椽酸爱地那非片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舒肝颗粒 金嗓子喉片1,375.202023-03-26至2023年3-282023-03-26至2023年3-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553.9711.132023-03-30至2023-4-7预付账款:11.13万元
4第四名2023-04-11枸椽酸爱地那非片 多巴丝肼片 阿达帕林凝胶 金嗓子喉片 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346.332023-04-132023-04-13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521.352023-06-15
5第五名2023-03-22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泰诺林)/阿托伐他汀钙片(优力平)/阿卡波糖片(拜糖苹)/布洛芬混悬液(美林)/布洛芬混悬滴剂(美林)1,327.772023-03-22至2023-03-272023-03-22至2023-03-27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865.432023-10-26应付账款:634.95万元
6第六名2023-03-27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胆胃康胶囊902.552023-03-292023-03-2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019.882023-05-26
7第七名1,698.452019-09-17至2023-04-25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非那雄胺片(保法止)/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典必殊)/速效救心丸/甲氨蝶呤片758.282023-03-30至2023-04-252023-03-30至2023-04-25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653.21856.86164.912023-10-26预付账款:1649123.72
8第八名33.192019-7-25至2023-6-12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金嗓子喉片、复方斯亚旦生发酊、卢立康唑乳膏、安神补脑液373.592023--06-132023--06-13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422.162023-7-7至2023-8-12
9第九名2023-04-23多巴丝肼片359.982023-04-272023-04-27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406.782023-06-27
10第十名593.022017-2-1至2023-1-1布洛芬缓释胶囊 野马追片 蒲地蓝消炎片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橘红片114.322023-01-052023-01-05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6.002023-01-03应付账款:879765
11第十一名868.072017-1-1至2023-1-1血塞通片 板蓝根颗粒 一枝蒿伤湿祛痛膏 竹沥颗粒 一枝蒿伤湿祛痛膏72.882023-01-05至2023-9-212023-01-05至2023-9-2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1.1955.722023-01-01至2023-11-1应付账款:266245.76
12第十二名29.642022-7-1至2023-1-1三七伤药胶囊 菊蓝抗流感片 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62.992023-03-31至2023-9-182023-03-31至2023-9-1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33.4971.182023-03-31至2023-11-30
13第十三名392.822017-1-1至2023-1-1丹七片 二丁颗粒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硝酸益康唑喷雾剂 益气养血口服液 消炎镇痛膏54.352023-01-04至2023-12-82023-01-04至2023-1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94.070.002023-03-30至2023-11-30应付账款:950988.53
14第十四名67.022019-08-08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培哚普利叔丁胺片(雅施达)/云南白药创可贴(便携型)/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33.132023-01-06至2023-06-282023-01-06至2023-06-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00271.982023-02-3至2023-12-20应付账款:13278364.46
15第十五名22.912022-7-1至2023-1-1双黄连口服液 感冒灵颗粒 板蓝根颗粒 咳特灵胶囊 牛黄解毒片29.972023-02-28至2023-12-82023-02-28至2023-1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3.330.002023-02-21应付账款:364193.63
16第十六名221.512015-12-1至2023-1-1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痰咳净片 左羟丙哌嗪颗粒 修正牌维生素C咀嚼片 阿莫西林克接维酸钾颗粒29.642023-04-06至2023-8-302023-04-06至2023-8-30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40.410.192023-04-13至2023-7-19应付账款:333000.25
17第十七名2,124.442015-3-1至2023-1-1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人血白蛋白 肤痔清软膏 风油精 莫匹罗星软膏26.842023-06-01至2023-8-282023-06-01至2023-8-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0030.002023-07-04
18第十八名287.482016-4-1至2023-1-1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 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 克霉唑阴道片 头孢克洛干混悬剂 本草精华抑菌洗液26.342023-03-30至2023-6-162023-03-30至2023-6-1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30.782023-04-06至2023-6-12应付账款:1030260.84
19第十九名92.642016-12-1至2023-1-1咳速停糖浆 维C银翘片19.692023-01-10至2023-1-302023-01-10至2023-1-30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0.252023-01-03至2023-1-4
20第二十名955.012018-3-19至2023-3-2喷他佐辛注射液18.982023-2-27至2023-3-62023-2-27至2023-3-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
合计34,066.6810,103.76896.489,120.45176.04

续表:

序号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杨冬雨2006/9/20药品批发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四路16号12000万人民币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0%
2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张兰2010/9/1医疗器械及药品批发荆州市沙市区十号路96号4000万人民币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0%
3第三名张春2000/4/25药品批发太仓市城厢镇北门路234号5000万人民币张春100%
4第四名张国华2020/11/25药品批发零售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新桥大道与蜀山大道交口鼎鑫新桥工业广场4#厂房2-045000万人民币杭州悦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00%
5第五名刘平峰2022/11/21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圃莉路8号7幢5-1100万人民币深圳毅涵贸易有限公司100%
6第六名江飞2006/12/26药品批发高淳经济开发区沧溪路9号50000万人民币北京圆心医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
7第七名刘晨峰2006/5/31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化妆品、卫生用品的销售;消毒用品的销售;日用品的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的批发;等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4栋A11031000万人民币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8第八名祁波2016-01-04许可项目: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食品销售等武昌区积玉桥街中山路338号凤凰国际办公楼栋8层6、7、8、9、10、11室3000万人民币湖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70%
湖北医十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
9第九名刘志2002/11/6药品批发安徽省铜都大道中段3588号5000万人民币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100%
10第十名刘桂兰2002/1/28药品生产及销售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富裕路140号3019万人民币刘桂兰88.64%
刘海贵11.36%
11第十一名施勇2015/7/31药品批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城路17号A栋4层4-1室500万人民币施涛52.20%
熊文彬25%
李小冬15%
12第十二名王志敏2011/11/2药品生产及销售山西朔州市怀仁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8000万人民币山西华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91.25%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6.25%
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2.5%
13第十三名马燕2015/12/10药品批发孝昌县城区站前三路500万人民币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100%
14第十四名刘长云1999/3/9药品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5号390889.1654万人民币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1.58%
狮龙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11.41%
中山广银投资有限公司6.65%
15第十五名陆锡傍2003/3/3药品批发阳春市春城春江大道162号办公楼8767.68万人民币陆锡傍99%
广州医道大健康投资有限公司1%
16第十六名汤明起2008/7/1药品批发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投资开发区新城十路7号东明总部1号楼东边(10)1000万人民币汤明起80.2%
卢艳萍19.8%
17第十七名刘义常2008/6/12药品批发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沙岑路58号15000万人民币九州通医药投资(湖北)有限公司100%
18第十八名何全芳2004/4/19日用百货销售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团结大道南鑫斯特产业园2栋1000万人民币何全芳51%姜锋49%
19第十九名郭照强2015/11/30药品批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116第4层东侧100万人民币郭照强60%陈玉兰40%
20第二十名洪扬1998/9/14药品批发;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经营等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孵化园区新一号楼三楼1324万人民币徐逢明-55.4355%
洪扬-16.5918%
彭斌-15.8107%

公司董事、总经理、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为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张兰是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除以上关联关系外,上述供应商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形,采购入库确认依据为采购合同或订单以及采购入库单,采购确认合规。

3、报告期内空心胶囊业务前二十大采购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供货商名称历史合作情况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内容采购金额收货时间收货时间及依据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期末余额
支付属于2023年之前的采购货款支付属于本年度内采购货款预付2024年的采购货款
1第一名3,879.362015-6-15至2023-12-4明胶1,065.352023-1-7至2024-4-162023-1-7至2024-4-1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294.021073.452023-1-6至2023-12-28应付账款:130.4万元
2第二名645.142020-3-24至2023-11-1明胶410.292023-1-12至2024-1-12023-1-12至2024-1-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49.1446.342023-1-4至2023-12-29应付账款:17.29万元
3第三名1,501.172016-12-28至2023-5-24明胶180.182023-1-8至2023-6-12023-1-8至2023-6-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68.63.432023-1-31至2023-5-27预付账款:3.43万元
4第四名2,749.542019-7-6至2023-11-23明胶57.352023-5-29至2023-12-12023-5-29至2023-12-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064.82023-4-26至2023-11-24
5第五名609.502014-12-27至2023-4-10纸箱35.432023-1-8至2023-7-12023-1-8至2023-7-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75.4万元
6第六名378.402014-7-14至2023-12-15二氧化钛27.222023-1-7至2023-12-252023-1-7至2023-12-25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0.782023-3-1至2023-12-20应付账款:46.23万元
7第七名139.322019-4-10至2023-3-2纸箱18.642023-2-3至2024-2-12023-2-3至2024-2-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4.0621.062023-2-2至2023-12-1
8第八名317.172019-4-12至2023-10-10明胶10.352023/10/162023-10-1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59.57万元
9第九名7.262022-7-27至2023-7-7要用低密度聚乙烯袋5.722023-2-20至2023-7-242023-2-20至2023-7-24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746.462023-2-22至2023-11-30
10第十名80.892014-12-26至2023-5-19PE袋4.832023-1-8至2023-7-12023-1-8至2023-7-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应付账款:13.69万元
11第十一名2023-7-19至2023-11-21纸箱6.512023-7-29至2023-12-52023-7-29至2023-12-5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4.282023-12-4至2023-12-20应付账款:3.08万元
12第十二名40.362014-12-25至2023-5-16十二烷基硫酸钠3.772023-1-7至2024-4-192023-1-7至2024-4-1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92023-5-25应付账款:9.57万元
13第十三名146.162014-2-25至2023-5-14色素2.492023-1-7至2024-4-282023-1-7至2024-4-28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1.8102023-12-21应付账款:7.81万元
14第十四名18.372014-11-7至2023-1-1油墨0.492023-5-15至2023-12-212023-5-15至2023-12-21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250.142023-2-15至2023-12-29应付账款:0.26万元
15第十五名4.982019-2-27至2021-1-4油墨0.152023/4/62023-4-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080.172023-4-4至2023-12-29
16第十六名0.56未签订合同封箱胶带0.122023-4-28至2024-4-262023-4-28至2024-4-26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142023-5-9
17第十七名2023/3/21二氧化钛0.072023/3/292023-3-29采购入库单、采购合同0.082023-4-17
合计10,518.181,828.96382.741,785.523.43

续表:

序号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王景川1994/10/14药用辅料(胶囊用明胶)、食品添加剂[明胶(B型皮食品明胶C级)]生产、销售,皮革、皮毛收购、销售等无极县泗水工业区5880万人民币王俊江100%
2第二名张晓滨2012/3/19食品添加剂(骨食用明胶)、磷酸氢钙、药用辅料(药用明胶、胶囊用明胶)、照相明胶、胶原蛋白肽、水解胶原蛋白、脱胶骨粉、吉利丁片、明胶粉、水解明胶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6905.6万人民币逯益民10.97%
3第三名蔡体元2008/6/23生产胶囊用明胶、食品添加剂明胶、胶原蛋白、明胶水解物、骨素、动物油脂、骨料、骨粒、骨粉、骨制磷酸氢钙;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蛟河市河北街长白山大街167号办公楼11300万人民币蔡体元40.14%
4第四名刘侨2014/3/6研究、生产、经营明胶(食品添加剂明胶、胶囊用明胶、明胶)和相关副产品等成都东部新区石盘街道花红大道中段58号10000万人民币黄志勇90%
5第五名袁在永2015/7/29包装装璜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销售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区创新路南侧1000万人民币许莲珍60%
6第六名赵汉平2002/4/28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食品添加剂、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子计算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1号楼9层906室100万人民币孙丽萍50%
7第七名许家鹏2005/6/10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家用电器制造,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荆州城南开发区九阳大道临港工业园5500万人民币许家鹏51%
8第八名江建文1989/11/21制造销售;食品添加剂(明胶),药用辅料(胶囊用明胶);进出口贸易成都市邛崃市高埂镇工业大道6号500万人民币江建文44%
9第九名吴芳2019/12/27医药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马铺村200万人民币吴芳55%
10第十名王林兵2007/2/9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石佛寺镇农产品加工园8号100万人民币王林兵80%
11第十一名李秀连2010/5/28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纸板、纸箱、纸盒及其它纸制品、木制品的加工、销售等荆州开发区江津东路延伸线以南纺织工业园内1800万人民币李秀莲80%
12第十二名东旭2008/4/8药用辅料生产;药用辅料销售;药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五龙东路619号1000万人民币曾文玉81.51%
13第十三名吴纪刚1994/12/23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机械。浙江省龙港市时代大道731-855号5幢1-3层740万人民币吴纪刚70%
14第十四名吴卫华2008/12/26可食用油墨、复配脱膜剂、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药用塑料瓶、医药软膏盒、食品用塑料容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仙桃市现代中加科技城7-11200万人民币吴卫华51%
15第十五名屈伸1989/1/6片剂、硬胶囊剂、散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溶液剂、药用辅料、药用油墨,化工原料及产品等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65号1800万人民币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100%
16第十六名陈致军2020/4/21塑胶及塑料制品的研发、加工及销售。石首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创业路南侧1000万人民币陈致军60%
17第十七名吴集荣2013/4/28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一幢100万人民币吴集荣99%

上述供应商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形,采购入库确认依据为采购合同或订单以及采购入库单,采购确认合规。

五、会计师回复

(一) 执行的审计程序

1、业绩下滑

(1)向财务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详细了解公司 2023年度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后续业务情况;

(2)对公司回复中 2023 年度各产品类型的毛利率计算进行复核,对于毛利率较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向管理层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3)分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对公司收入按业务分类分析收入下滑原因以及合理性;

(4)查阅了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对比分析公司业绩变动情况与可比上市公司是否一致,若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了解差异的原因。

2、商誉减值

(1)了解、评估及测试了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

(2)了解和评估管理层聘请的独立评估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3)根据与资产评估师的沟通情况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说明等文件,分析复核评估对象确定(含商誉资产组的确定)是否合理,价值类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评估假设、评估方法、评估关键参数(具体包括:预测期内的销售收入及增长率、毛利率、费用率等、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需求净增加、折现率、)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与被评估对象的业务情况相匹配;

(4)复核商誉减值计算的准确性;

3、销售与采购

(1)销售

①了解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执行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

②检查公司对主要销售客户的销售订单、出库单、收货回执、销售发票、收入确认及回款情况,样本覆盖占比89.62%;

③核查公司各类业务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基本信息,通过公开信息系统,查看交易对象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等背景信息,核查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④获取2023年度的报告期主要销售客户回款的银行流水明细,对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进行了核对。

⑤实施分析性程序,包括对公司的2023年度的主要产品的收入、毛利率以及关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的变动分析(包括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⑥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了实地或视频访谈,访谈覆盖比例占营业收入63.38%,对主要销售客户与长江星公司之间的交易金额、销售内容、往来余额、定价方式、结算方式、关联关系及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进行了访谈确认,取得主要销售客户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并查看主要销售客户的经营场所。

⑦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向主要客户函证销售交易额,选取发生额 94.55%样本比例进行函证,本年收入回函金额及替代程序可确认金额占全年收入比例

94.55%;

⑧将临近期末发生的大额交易或异常交易与原始凭证相核对,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实施双向截止测试,评价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3)采购

① 了解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执行内部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

② 采购细节性测试,检查内容包括采购订单、供应商送货单、检验报告单、入库单、采购发票、银行付款流水,进一步确认存货的真实性,样本覆盖报告期

采购额占比82.12%;

③ 针对报告期大额银行流水明细,进行了从账面银行存款到银行对账单、凭证后银行单据的核对以及银行对账单、凭证后银行单据到账面银行存款的核对,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金额的核对,账面客户与银行对账单客户和银行单据客户的核对,日期的核对等;

④ 对报告期内与各主要供应商交易金额、 往来余额进行了书面函证确认,选取采购发生额95.26%、应付账款余额83.46%、预付款项余额93.71%样本比例进行函证,本年采购、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回函金额及替代程序可确认金额占比分别为95.26%、83.46%、93.71%;

⑤ 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或视频访谈程序,覆盖比例64.55%;

⑥ 对公司采购相关的核算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主要品类中药饮片的销售量与其对应的采购量进行了分析性复核,比对主要品种的采购数量与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

⑦ 对公司报告期末大额的存货进行了抽盘,同时对中药饮片仓库的日常盘点记录进行了抽查,取得收发存记录,将存货盘点记录与收发存及采购入库的情况进行了复核;

⑧ 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采购交易,选取样本核对采购确认的支持性依据,评价存货确认是否记录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⑨ 核查公司各类业务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基本信息,通过公开信息系统,查看交易对象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等背景信息,核查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销售金额变动较大的主要客户特别是成立较短就成为重要供应商的,检查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二) 审计结论

基于已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 告期内长江星业绩考核期后业绩持续下滑是合理的;

2、 并购形成的商誉减值准备在本期及以往年度的计提充分、准确;

3、 长江星各类业务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以及供应商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5:你公司并购长江星的重组报告书显示,交易对手方长江大药房及其实际控制人罗明、张莉与公司约定长江星2023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中采购金额的比例不超过15%,若未实现上述比例指标,长江大药房同意向你公司进行赔偿。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长江星2023年度相关指标是否符合上述约定,如否,补充说明长江连锁的具体补偿安排,其是否具备补偿能力,公司拟采取及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2)补充说明长江星以前年度相关约定未完成的补偿安排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额及其计算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时点等。

(3)补充说明并购长江星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分歧和诉讼纠纷,如是,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进展。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覆盖范围、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已识别的异常迹象及审计结论。

一、补充说明长江星2023年度相关指标是否符合上述约定,如否,补充说明长江连锁的具体补偿安排,其是否具备补偿能力,公司拟采取及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中药饮片业务向个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比例的专项审核

报告》,长江星2023年度经审计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为23,913,824.00元(含税),经审计2023年度中药饮片业务采购总金额为775,564,466.53元(含税),2023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为3.08%,未超过约定比例15%,长江大药房不需要向公司进行赔偿。长江星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规范采购管理,效果显著。

二、补充说明长江星以前年度相关约定未完成的补偿安排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补偿金额及其计算依据、补偿方式、补偿时点等。

(一)关于采购承诺未完成情况

根据2022年5月18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2)005456号),长江星2021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为64.90%。

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2022年6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163.33万元。计算公式:赔偿金额=2000万元×(64.90%-60%)/60%。

(二)关于应收账款承诺未完成情况

1、根据2023年5月24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7号),在标的公司2020年3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855,598,141.48元中,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未收回余额为16,024,504.72元。

长江连锁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余额16,024,504.72元予以现金补足。上市公

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2023年6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16,024,504.72元。

2、根据2023年5月24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7号),长江星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5.10%,未完成长江星202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于80%的约定,比约定比例高35.10%。

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未完成的赔偿金额为4,387.50万元。计算公式:赔偿金额=10,000万元×(115.10%-80%)/80%。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2023年6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4,387.50万元。

3、根据2022年5月18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2)005455号),长江星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2,899.28万元,占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29.69%,未完成长江星2021年末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不高于28%的约定,比约定比例高1.69%。

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2022年6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603.57万元。计算公式:赔偿金额=10,000万元×(29.69-28%)/28%。

4、根据2023年5月24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5267号),长江星2022年12月31日经审

计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08,986,374.13元,占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28.01%,未完成长江星2022年末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不高于26%的约定,比约定比例高2.01%。

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未完成的赔偿金额为773.08万元,计算公式:赔偿金额=10,000万元×(28.01-26%)/26%。上市公司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于2023年6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赔偿金额773.08万元。

三、补充说明并购长江星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分歧和诉讼纠纷,如是,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进展。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分别向财通资本、王冬香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64.79万元、3,738.46万元,向长江连锁具体支付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数约定支付期限应支付日期应支付金额实际支付日期实际支付金额
第一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2020.11.25-2020.12.2352,715.002020.12-2021.552,715.00
第二期支付完毕上述第一笔款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各方应办理完成股份变更手续。标的公司办理完成全部标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股份变更手续且收到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借款后20个工作日内2021.5.17-2021.6.1550,000.002021.5-2021.1250,000.00
第三期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2021.4.27-2021.5.2710,000.002021.12-2022.69,509.03
第四期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2022.4.27-2022.5.2710,000.00
第五期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2023.4.27-2011,761.08
期数约定支付期限应支付日期应支付金额实际支付日期实际支付金额
23.5.29
合计134,476.08112,224.03

受资金影响,公司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向长江连锁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对价款,构成违约。公司已就该违约事项与长江连锁沟通协商,长江连锁同意不追究公司的上述违约责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应向长江连锁支付前五期股权转让款合计134,476.08万元,实际支付112,224.03万元,尚欠22,252.05万元。上述第三期实际支付金额中已包含2021年度长江星未完成承诺指标涉及的赔偿金额合计

766.90万元。2022年度,长江星有三项承诺指标未完成,赔偿金额合计6,763.03万元,扣除该赔偿金额后尚欠15,489.02万元。上述补偿金额及其计算依据等参见问题5(2)的相关回复内容。尚欠款未支付的原因为公司协助冻结对长江连锁的待支付股权转让款,等相关冻结全部解除后,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公司因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不会导致违约。目前公司已收到协助执行冻结的金额合计975,318,402.20元,具体如下:

序号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冻结标的冻结金额(元)冻结期限
1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6166号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李军国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待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43,613,333.002023年7月21日起一年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6148号其他合同纠纷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债权50,297,708.312022年5月20日起冻结,未明确结束期限
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执保249.250号诉前财产保全深圳前海盛世泰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盛世裕金投资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51,332,478.402023年7月31日起一年
序号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冻结标的冻结金额(元)冻结期限
企业(有限合伙)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7343号股权转让纠纷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余额96,052,070.99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4140号股权转让纠纷平阳百业恒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其支付的股权对价23,910,000.00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
6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执保218号合同纠纷苏艺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1、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到期债权; 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公安县孱陵大道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G(2012)47号】10,003,100.002022年10月8日起三年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股权转让纠纷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57,555,036.322022年11月7日起一年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0429号买卖合同纠纷广州盛世聚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其支付的股权对价22,309,000.00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
9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诉前调3327号民间借贷纠纷吕孟春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9,587,702.002022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
10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执30745号民间借贷纠纷陈烨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3,136,600.002023年2月7日起起冻结,未明确结束期限
11广东省佛山市[2022]粤0605执民间借贷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长江大药19,799,130.002023年2月8日起
序号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号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冻结标的冻结金额(元)冻结期限
南海区人民法院27624号纠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起冻结,未明确结束期限
1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执6142号借款合同纠纷姚秀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2,386,519.182023年8月17日起三年
1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3]宁1022执662号合同纠纷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51,030,967.002023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14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4]鄂1022执保39号财产保全宿迁檀实龙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84,304,757.002024年1月31日起一年
合计975,318,402.20

四、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获取并查阅个人供应商采购明细账,由明细账追查至采购订单、物流单、入库单、检测报告、对账单;对主要的个人供应商中每个供应商选取采购业务样本核对采购订单、物流单、入库单、对账凭证内容一致,与付款凭证存在对应关系;

2、选取样本从采购订单、物流单、入库单追查至个人供应商采购明细账,验证采购的完整性;

3、对全部个人供应商函证采购交易额、应付款余额;

4、对全部个人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业务真实性;

5、根据与长江连锁、罗明及张莉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及本所出具的相应专项报告,复核企业计算的补偿金额;

6、核查相应的补偿款凭证,对应的补偿款分别在2022年6月、2023年6月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该赔偿;

7、获取股权转让协议并逐笔检查并购长江星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款的所有支付凭证;

(二) 审计结论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2023年度向个人供应商采购中药饮片金额占中药饮片业务总采购金额比例为3.08%,未超过约定比例15%,长江大药房不需要向公司进行赔偿;

2、并购长江星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不存在分歧和诉讼纠纷。问题6: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22亿元,较期初增加

24.92%,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94亿元。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前二十大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长账龄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与公司发生的具体业务及营业收入金额、合作时长、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逾期未回款金额、最后一次回款金额及时间、期后回款金额,并分析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客户财务状况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覆盖范围、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已识别的异常迹象及审计结论。

一、说明报告期末应收款项余额前二十大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长账龄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与公司发生的具体业务及营业收入金额、合作时长、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逾期未回款金额、最后一次回款金额及时间、期后回款金额,并分析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前二十名应收账款客户的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内容账面余额逾期未回款金额销售时间销售收入最后一次回款时间及金额期后回款金额坏账准备
1第一名三七、防风、砂仁、白芍、柴胡等27,246.3518,949.852019-5-17至2023-7-2014,970.632023-7-13回款190万元270.001,582.38
2第二名蝉蜕、砂仁、金银花、柴胡、枸杞子等14,739.6814,559.682020-8-30至2023-5-10918.122023-5-22回款182.75元1,403.92
3第三名冬虫夏草、防风、菊花13,485.986,199.842022-7-16至2023-9-78,794.622023-7-6回款3万元677.57
4第四名明胶空心胶囊、降香、三七、黄芪、丹参、川芎等10,005.725,706.502018-9-25至2023-6-94,010.172023-7-17回款64.5万元2,522.74
5第五名明胶空心胶囊以及冬虫夏草8,361.712,374.202017-6-5至2023-9-95,735.332023-3-30回款547.66万元229.98417.05
6第六名冬虫夏草8,336.6636.662023-7-20至2023-8-2910,247.412023-8-4回款979.67万元285.66
7第七名明胶空心胶囊、小叶榕、穿心莲、连翘、苦木、了哥王等8,293.432,770.082015-6-12至2023-12-257,580.422023-7-26回款13.3万元256.70
8第八名冬虫夏草、人参、淫羊藿、全蝎、川乌7,748.594,309.192019-5-27至2023-11-63,599.942023-8-14回款400万元848.52
9第九名明胶空心胶囊、金银花、6,946.975,674.292014-11-22-2023-11-282,134.062023-12-27回款35万元199.781,990.96
板蓝根、小叶榕、苦杏仁、广金钱草等
10第十名冬虫夏草6,665.00-2023-9-8至2023-9-86,114.6889.96199.95
11第十一名南板蓝根、溪黄草、路边青、地菍(地稔)5,401.594,400.662020-1-17至2023-9-142,784.352023-12-28回款23.86万元370.82927.72
12第十二名冬虫夏草、酸枣仁、金银花、雪胆、金果榄5,208.51-2023-6-28至2023-12-296,862.022023-10-31回款130万元156.26
13第十三名雪胆、金果榄、重楼、朱砂根、野菊花3,978.903,496.332021-4-5至2023-10-132,115.822023-7-27回款230万元236.45
14第十四名黄连、白鲜皮、三七、当归、五味子、金银花、全蝎等3,877.00881.732023-3-27至2023-12-287,179.852023-12-21回款70万元2,023.36116.31
15第十五名蜈蚣、全蝎、黄连、羌活、红大戟等3,741.40319.602018-11-20至2023-10-163,139.272023-3-3回款54.16万元212.61
16第十六名酸枣仁,佛手,金银花,百合,茯苓,肉豆蔻,黄精,甘草,淡竹叶3,447.033,447.032023-33,437.642023-4回款300万103.41
17第十七名2023年未销售2,801.332,801.332018-12-17至2020-1-192022-2-28回款200万元1,257.60
18第十八名2023年未销售2,768.352,768.352018-8-3至2021-12-22023-12-26回款0.16万元1,384.18
19第十九名明胶空心胶囊、黄连、大黄、黄芪、防风、珍珠等2,541.032,040.882017-12-10至2023-8-14458.852023-7-17回款27.56万元787.34
20第二十名明胶空心胶囊2,469.952,295.112017-3-15至2023-12-18983.362023-11-2回款5万元397.31169.21
合计148,065.18

续表: 账龄

序号客户名称1年以内(含1年)1至2年2至3年3至4年4至5年5年以上账面余额
1第一名16,317.9810,928.3727,246.35
2第二名1,000.7513,738.9314,739.68
3第三名9,586.133,899.8513,485.98
4第四名4,373.711,517.993,748.57365.4510,005.72
5第五名5,987.512,374.208,361.71
6第六名8,300.0036.668,336.66
7第七名8,239.3449.524.578,293.43
8第八名3,923.943,202.41423.36198.887,748.59
9第九名2,342.61953.733,650.636,946.97
10第十名6,665.006,665.00
11第十一名3,034.94866.641,500.015,401.59
12第十二名5,208.515,208.51
13第十三名2,306.251,672.653,978.90
14第十四名3,877.003,877.00
15第十五名3,421.80124.60195.003,741.40
16第十六名3,447.033,447.03
17第十七名769.191,702.91329.232,801.33
18第十八名2,768.352,768.35
19第十九名500.151,108.68541.47390.732,541.03
20第二十名1,111.191,358.762,469.95
合计89,643.8442,565.5214,530.301,325.520.000.00148,065.18

(续)

序号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药品批发;药品生产;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药品委托生产。2013/8/1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开发区B区民和路6号6,980万人民币明多飞明多飞98.42407%
明灿1.43267%
明会东0.14327%
2第二名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物制品(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的批发1998/3/18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10号联合厂房5,000万人民币沙莎沙莎98%
刘刚2%
3第三名中药材批发、农副产品收购2012/11/21安国市东方药城富民路22号200万人民币王建永王建永100%
4第四名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含激素类等2010/7/13焦作市建设东路168号3,000万人民币王海利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86.66667%
孙俊英6.66667%
罗保才6.66667%
5第五名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化妆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2001/2/16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大村子小长山600万人民币温先敏温先敏74.4%
杨缅南14.4%
张林曦11.2%
6第六名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等2002/5/24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16号之二2000万人民币郭锦成傅耀波60%
傅凯扬40%
7第七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2008/12/24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罗浮山药业城)14,469.8万人民币严志标博罗县丰华实业有限公司 75.12198%
博罗县嘉盛兴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56885%
博罗久华永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52876%
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5.33525%
博罗罗浮中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519%
广东活络王营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9326%
8第八名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1995/12/20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医药健康产业园2,000.74万人民币宋玉宋玉98%
周侃2%
9第九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2003/9/16阳春市春城街道站港公路民营工业区1,000万人民币陆锡傍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
10第十名食品进出口;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草药收购等2022/9/22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16号136铺500万人民币傅国权傅国权70%
裴桂珍30%
11第十一名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2016/6/20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旁原国土大楼一栋1,000万人民币钟朝烈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51%
惠州市罗浮山医药有限公司49%
12第十二名药品批发;食品生产;网络文化经营;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药品进出口;等1998/2/18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街道延河路医疗器械机电产业园4号楼2楼340万人民币张冰杜娟40%
周素丽25%
朱梦文10%
李向东10%
徐海威10%
雷静5%
13第十三名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1997/10/10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4209.84万人民币沈子明莫炯40.0935%
沈子明23.5046%
李海楠23%
沈琳5.7009%
杜桂珍5.7009%
魏璇2.0001%
14第十四名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2004/1/19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8号350万人民币张海博张桂萍99%
张宝福1%
15第十五名膏药生产、销售、原材料加工(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2001/12/26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起步区繁盛路26号35万人民币杜维栋杜维栋100%
16第十六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药品批发2022/5/12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街道沿河路与尚德路交叉口东180米医疗器械产业园4号楼2楼300万元整朱永光朱永光持股82.5% 魏玉通持股17.5%
17第十七名制造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分装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代用茶、干制水产品;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995/5/18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5号院9号楼1至2层10124438.39万人民币成彦武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100%
18第十八名药品批发2005/3/28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村发展路1号(住所申报)100万人民币左天福左天福90%
曹秀华10%
19第十九名药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2004/5/24郑州高新开发区梧桐街88号3000万人民币王海利福瑞堂制药有限公司86.6667%
孙俊英6.66667%
罗保才6.66667%
20第二十名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丸剂生产及销售医疗器械、中药材收购等2002/1/28吉林省白城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富裕路140号3019万人民币刘桂兰刘桂兰88.6386%

公司前二十名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中药饮片业务的客户,基本为大中型中药材流通企业或当地医疗机构的药材供应商和中成药生产企业。该等客户在供应链中处于相对强势位置,再加上中药饮片和中药材行业的下游基于加工周期、质量验证周期、审批环节审批流程繁琐、付款条件严格等因素,使得回款普遍相对较为缓慢。报告期内,前二十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名称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苏州费米光电有限公司495.61495.61100.00%设备质量纠纷,款项收不回来
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292.19292.19100.00%已起诉,强制执行,无可执行财产
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153.30153.30100.00%已起诉,强制执行,没钱
MECENHONGKONGELECTRONICTECH148.43148.43100.00%已发律师函,准备起诉
香港伟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138.44138.44100.00%设备质量纠纷,款项收不回来
上海久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8.58118.58100.00%设备质量纠纷,款项收不回来
江苏晶科天晟能源有限公司99.0099.00100.00%已发律师函,准备起诉
江西共晶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2077.20100.00%2011年业务,对方恶意拖欠
YABANGSOLARENERGYHONGKONGCO.,LIMITED70.8870.88100.00%已发律师函,准备起诉
韩国SAMSAN公司62.1762.17100.00%22年2月发货,10%质保金未收回,国外客户诉讼难度大
珈伟太阳能(武汉)有限公司47.6047.60100.00%已起诉执行,没钱
内蒙古科盛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4.1044.10100.00%2010年业务,对方恶意拖欠
江苏福克斯机械有限公司40.8040.80100.00%2010年业务,对方恶意拖欠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37.2037.20100.00%2014年业务,对方恶意拖欠
浙江日普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6.5736.57100.00%已判决,没钱,未执行
常州市汇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9.5029.50100.00%公司已注销
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9.2829.28100.00%公司已吊销
名称期末余额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浙江晶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8.7028.70100.00%公司已注销
常州市天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7.0027.00100.00%公司已注销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26.7526.75100.00%设备质量纠纷,款项收不回来
江苏聚能硅业有限公司26.0026.00100.00%公司已吊销
安徽圣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6.0026.00100.00%对方拖欠,已起诉,没钱
绥化中晶新能源有限公司25.2025.20100.00%已判决,没钱,未执行
张家港永能光电有限公司24.7524.75100.00%公司已吊销
旺能光电(吴江)有限公司23.9023.90100.00%2013年业务,对方恶意拖欠
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3.8023.80100.00%已判决,没钱
安徽三电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20.00100.00%已判决,没钱
山东康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5.1385.13100.00%客户资金紧张
HONGKONGWEIHENGINTERNATIONALTRADECO.,LIMITED36.0136.01100.00%设备质量纠纷,款项收不回来
SUNSPARK658.72658.72100.00%客户资金紧张
Hongkongweiheng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488.72488.72100.00%客户资金紧张
KonwayTechnologyLLC144.22144.22100.00%客户资金紧张
MATERIALDEPOTCORPORATION67.1667.16100.00%客户资金紧张
安徽恩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5142.51100.00%客户延期付款
淄博磊旭太阳能有限公司22.5822.58100.00%客户延期付款
锦州锦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35.0035.00100.00%因设备质量问题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0235.02100.00%破产重整
上海沪南对外经济有限公司35.8735.87100.00%因设备质量问题
江苏飞达光伏有限公司132.00132.00100.00%已起诉,无财产,冻结股权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5.0065.00100.00%因设备质量问题
常州嘉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51.40851.40100.00%因设备质量问题
江西赛维BEST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250.00250.00100.00%2014.12.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因无财产、存款记录,终结执行。
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68.9168.91100.00%失信被执行人、股权出质
河北奥星集团医药有限公司23.1523.15100.00%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破产案件
威海诺达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20.00100.00%股权出质、破产案件、司法案件
宁夏泉水药业有限公司401.67401.67100.00%失信被执行人、股权结构、股权出质、司法案件
十堰市郧阳区梅铺中心卫生院90.5890.58100.00%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59.5059.50100.00%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司法案件
本期单笔计提低于10万元的共计142笔880.60880.60100.00%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司法案件、股权出质、注销、破产等
合计6,666.706,666.70

(三)长账龄的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账面余额账龄1年以上账龄一年以上未回款的原因
1客户114,739.6813,738.93客户的下游主要是医疗机构,因为特大暴雨灾情等原因,医院资金比较紧张,导致我公司的回款缓慢,客户承诺下半年有序安排回款
2客户227,246.3510,928.37客户一直有回款,业务员继续催款,客户承诺加大下半年回款力度
3客户310,005.725,632.01下游医院押款较大,资金周转不开,经过沟通,下半年逐步付款
4客户46,946.974,604.36收购新厂,资金相对紧张,承诺下半年开始回款
5客户513,485.983,899.85业务员积极催收中,计划6月份有部分回款
6客户67,748.593,824.65催款中,资金回笼紧张,客户已经承诺,下半年优先解决前我公司的货款问题
7客户72,801.332,801.33近几年客户的医院回款较慢,业务员催收中,近期有回款计划
8客户82,768.352,768.35客户近几年投资建设较大,资金紧张,回款催收中
9客户98,361.712,374.20长期合作客户,陆续回款中,客户承诺下半年加大回款力度
10客户105,401.592,366.65公司长期合作客户,催款中,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我公司付款
11客户112,541.032,040.88下游医院押款较大,资金周转不开,经过沟通,下半年逐步付款
12客户123,978.901,672.65客户陆续有回款,业务员在积极沟通催收
13客户132,469.951,358.76目前正在建新厂,资金紧张。该客户一直在回款,虽然金额不是特别大,预计下半年会加大回款力度
合计108,496.1558,010.99

二、结合客户财务状况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形。

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应收账款按账龄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医药制造”板块 可比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同仁堂(600085)3.799.3427.2163.1593.90100.00
吉林敖东(000623)5.0010.0020.0030.0080.00100.00
百洋医药(301015)0.5010.0050.00100.00100.00100.00
平均值3.109.7832.4064.3891.30100.00
公司“医药制造”板块3.0010.0050.00100.00100.00100.00

(续)

“光伏设备”板块 可比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
东方日升(300118)5.0010.0020.0050.0080.00100.00
金辰机械(603396)5.0010.0020.0040.0070.00100.00
拓日新能(002218)5.0010.0030.0050.0080.00100.00
平均值5.0010.0023.3346.6776.67100.00
公司“光伏设备”板块5.0010.0020.0040.0060.00100.00

经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政策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且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上期无变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不存在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形。

三、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评价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的销售流程、销售政策以及执行情况;

3、对应收账款余额占比80%的客户,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客户的经营情况,识别是否存在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的情形;

4、了解公司诉讼情况和应收款项的账龄,关注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5、检查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发票、回款单据等支持性资料以核实应收账款账龄的准确性;

6、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及合理性;

7、通过函证对公司期末主要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并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选取余额91.92%样本比例进行函证,回函金额及替代程序可确认金额占应

收账款余额比例91.92%;

8、抽取一定的样本,检查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客户签收单及回款单据;

9、通过公开网站信息查询主要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状态、法律诉讼事项,了解客户的经营范围是否与业务性质一致,客户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分析其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同时核查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0、对主要客户执行访谈程序,访谈样本覆盖比例占应收账款余额54.04%,了解交易背景、商业实质、对公司与其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关注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1、分客户检查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并重点关注大额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12、取得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以及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是否按照已制定的坏账政策一贯执行;并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13、对于存在重大减值对象的客户,执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单项复核程序,分析判断其款项可回收性

(二) 审计结论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报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增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且充分,不存在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形。

问题7: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72亿元,全部为保证金。请你公司:

(1)逐笔说明最近五年收到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手方名称、交

易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形式,交易对手方是否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2)逐笔说明最近五年收到的上述保证金后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付对手方、支付时间、支付原因和方式、对手方是否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覆盖范围、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已识别的异常迹象及审计结论。

一、逐笔说明最近五年收到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形式,交易对手方是否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近五年收到保证金的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对手方名称交易发生时间交易背景交易形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金额
安达建设工程(舜安建设工程)2019-4-23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4-29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安达建设工程(舜安建设工程)2019-4-3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湖北天华黄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19-5-7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
湖北天华黄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19-5-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70.00
湖北城开建筑有限公司2019-5-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湖北伟兴建设有限公司2019-5-1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400.00
安达建设工程(舜安建设工程)2019-5-15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卢义安2019-5-17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0
罗成新2019-5-3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2019-5-31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450.00
廖庆力2019-6-15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
卢义安2019-6-19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卢义安2019-6-21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400.00
卢义安2019-6-25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安达建设工程(舜安建设工程)2019-6-26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卢义安2019-6-27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安达建设工程(舜安建设工程)2019-6-2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0
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8-7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廖庆力2019-8-26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
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2019-9-5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880.00
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2019-9-11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20.00
湖南中北富申劳务有限公司2019-9-27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湖南中北富申劳务有限公司2019-9-29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11-19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0
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11-2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0
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12-3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12-9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19-12-13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7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19-12-15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0-1-7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0-1-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0-1-1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湖北银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7-3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0-8-5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中北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20-8-1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荆州市耀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9-1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罗先福2020-9-3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刘冠麟2020-11-2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
刘冠麟2020-11-27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
刘冠麟2020-12-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
刘冠麟2020-12-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300.00
刘冠麟2020-12-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
刘冠麟2020-12-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
武汉旗旭置业有限公司2020-6-3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
武汉旗旭置业有限公司2020-6-3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800.00
武汉旗旭置业有限公司2020-6-3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
李光玉2020-7-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
李光玉2020-7-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50.00
李光玉2020-8-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50.00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12-7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银行转账2,890.00
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2021-1-2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3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4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6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40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8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10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12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4-13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40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5-14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0
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6-11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公安县松峰建材有限公司2021-1-15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
公安县松峰建材有限公司2021-1-14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
公安县松峰建材有限公司2021-1-18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
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1-15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0
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3-19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500.00
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1-4-23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0
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1-4-26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0
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1-4-3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
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1-5-12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300.00
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7-3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1,000.00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7-2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940.00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7-20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3,760.00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9-15湖北长江伟创中药交易中心(二期)项目银行转账2,000.00
武汉旗旭置业有限公司2022-7-26江陵县胶囊生产项目银行转账1,000.00
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2-9-16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0
安徽宝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9-26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0
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2022-11-1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2022-11-25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0
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2022-12-9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500.00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4-19长江源中药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800.00
武汉华羿博建设有限公司2023-1-1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1-19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00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23-3-1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23-3-10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武汉华羿博建设有限公司2023-3-16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武汉华羿博建设有限公司2023-3-17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3-2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500.00
辽宁润泰建筑有限公司2023-4-19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武汉华羿博建设有限公司2023-4-20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武汉华羿博建设有限公司2023-4-24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武汉华羿博建设有限公司2023-4-26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安徽力聚建设有限公司2023-5-11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00
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3-5-29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3-6-1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0
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3-6-19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50.00
安徽宏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7-4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600.00
浙江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7-27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300.00
浙江跃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7-2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湖南省吉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3-8-2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9-7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9-11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9-15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9-21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9-25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9-2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10-12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10-18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200.00
江苏仲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10-20安博产业园建设银行转账100.00
合计57,840.00

注:以上交易对手方为个人的,属于个人代替工程承建方缴纳保证金。

二、逐笔说明最近五年收到的上述保证金后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付对手方、支付时间、支付原因和方式、对手方是否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等。

单位:人民币、万元

年度款项性质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
2019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24
2019年费用139.89
2019年货款4,971.42
2019年向罗明归还借款599.00是;罗明为公司原董事、总经理
2019年工程设备款20.76
2019年税款182.89
2019年职工薪酬14.73
2019年荆州丰腾商贸有限公司往来款2,040.002019年12月资金已归还
2019年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往来款1,135.00是;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罗明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董事张兰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年5月-8月资金已归还
2019年湖北永瑞元医药有限公司投资款650.00
2019年退保证金1,500.00已退还
2020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9.72
2020年费用132.00
2020年工程设备款512.00
2020年货款2,802.60
2020年十堰市金翘商贸有限公司往来款790.002020年12月资金已归还
2020年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往来款70.00是;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罗明实际控制的企业;2020年10月资金已归还
2020年职工薪酬53.93
2020年向湖北揽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付收购荆州津奉药业的股权转让款500.00收购情况见注1
2021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97.54
2021年费用68.28
2021年工程设备款400.00
2021年货款7,435.46
2021年长药控股借款7,432.70长药控股将该借款用于向长江连锁支付收购长江星股权对价款
2021年十堰市金翘商贸有限公司往来款747.002021年11月资金已归还
2021年归还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往80.00是;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罗明实际控制
年度款项性质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
来款的企业
2021年退保证金360.00
2021年职工薪酬160.13
2022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91.38
2022年费用238.64
2022年工程设备款515.53
2022年货款5,464.86
2022年税款16.59
2022年退保证金200.00
2022年职工薪酬259.00
2023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96.93
2023年费用555.26
2023年工程设备款140.90
2023年恩施明群健康医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62.00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之间资金拆借
2023年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98.002019年长江星收购舒惠涛100%股权涉及的股权转让款之尾款
2023年税款73.75
2023年退保证金542.00
2023年长药控股借款35.00
2023年职工薪酬465.21
2023年货款13,308.60
合计58,598.93

上表货款中为关联方的是:

年度款项性质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019年付湖北金缔药业货款70.00是;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罗明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董事张兰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023年付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货款0.13是;公司原董事、总经理罗明实际控制的企业

注1: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奉药业”)持有18个国药准字号批文,股东湖北揽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津奉药业100%股权。长江星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津奉药业的股东达成合作意向。2019年12月15日,长江星下属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北揽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津奉药业签订收购合作框架协议,拟收购津奉药业100%股权,收购价格21,215

万元。长江源拟在收购完成后将上述18个国药准字号批文转入长江源中药健康产业园园区生产,且以津奉药业的厂房为长江源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进行抵押贷款。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长江源将股权收购款21,215万元全部支付给湖北揽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中500万元来源于长江源收到的保证金。本次收购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2020年长药控股收购长江星52.75%股权时,长江源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还不具备生产条件,故长江源收购的津奉药业18个国药准字号批文不能迁移落户至长江源中药健康产业园。经多方协商,由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购津奉药业100%股权,收购金额为21,215万元。2021年5月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将股权收购款21,215万元全部支付给长江源。

三、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投资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和测试的底稿,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向管理层了解2019-2023年收到的保证金的交易背景以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交易对手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3、分析余额构成取得其大额合同,确定相关款项是否根据有关合同支付,检查比例90%保证金合同、100%付款凭证,查看交易合同中主要条款的约定情况,查验保证金支付是否与合同条款约定一致,收款单位和金额是否正确;

4、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保证金余额实施函证程序,回函金额占比79%,对未回函的单位实施替代测试;

5、取得并复核比例为43%的公司与保证金债务人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应的签字盖章对账函,双方现场对账照片、债务人盖章的营业执照等,进一步验证保证金余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6、分析其商业合理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析交易定价是否与市场

行情相符,判断是否为利用保证金变相形成资金占用。

(二) 审计结论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年报保证金披露准确,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2、通过检查相关合同的主要条款,我们认为上述保证金款项是必要的、合理的,不存在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问题8: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项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6.17亿元,报告期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67.65万元。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应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并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所涉诉讼、仲裁52起,涉案金额合计644,998,391.0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330.56%;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计提预计负债402.53万元,在报告期后3起诉讼有新进展并计提了预计负债,截止目前公司计提预计负债合计2,881.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3.60%。当前所涉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积极处理,减少不利影响,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当前所涉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发生日诉讼、仲裁首次披露日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元)涉案金额占诉讼、仲裁发生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诉讼、仲裁发生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所属年度当前进展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万元)
12020年8月28日2024年5月22日买卖合同纠纷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4,047,025.000.53%2019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22021年2月7日2022年4月28日劳动争议(仲裁)罗新红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431,562.100.06%2019年度已裁决,执行中
32021年2月25日2024年5月22日买卖合同纠纷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2,000.000.01%2019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42021年3月26日2022年4月28日合同纠纷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298,000.000.04%2019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52021年5月20日2022年4月28日买卖合同纠纷张末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53,420.000.01%2020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62021年6月9日2024年5月22日买卖合同纠纷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483,000.000.19%2020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72021年7月7日2022年4月28日借款合同纠纷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530,000.000.07%2020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82021年10月8日2022年4月28日买卖合同纠纷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136,500.000.02%2020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92021年10月11日2023年4月28日借款合同纠纷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40,260,000.005.18%2020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102021年12月7日2023年4月2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0,065,200.001.30%2020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112021年12月13日2022年4月28日买卖合同纠纷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115,950.000.01%2020年度因无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止执行
122022年1月15日2023年6月1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罗飞7,180,000.000.92%2020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132022年4月2日2023年4月28日借款合同纠纷公安县财政局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16,839,373.002.17%2020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142022年5月31日2022年8月29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16,800,000.002.03%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152022年7月14日2023年4月28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周明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00.48%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162022年8月10日2023年6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95,900,000.0011.61%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172022年9月1日2024年5月22日民间借贷纠纷彭宣启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94,250.000.02%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182022年11月18日2023年9月14日合同纠纷深圳市生命力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40,158.400.07%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192022年12月1日2024年4月16日买卖合同纠纷李勇刚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7,365,429.520.89%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202022年12月9日2023年4月28日租赁合同纠纷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20,854,767.462.52%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212023年1月14日2024年5月22日买卖合同纠纷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38,000.000.03%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222023年2月16日2023年6月1日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100,000.000.01%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232023年2月23日2023年9月1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9,270,000.001.12%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242023年3月17日2024年5月22日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69,696.000.01%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252023年3月20日2023年9月14日买卖合同纠纷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939,323.800.11%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262023年3月21日2023年6月1日买卖合同纠纷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934,406.800.11%2021年度已开庭,未判决
272023年3月28日2024年4月16日合同纠纷关振敏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3,000,000.000.36%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282023年4月7日2023年6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5,988,314.040.72%2021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292023年4月26日2023年6月1日买卖合同纠纷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689,105.000.08%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302023年4月26日2023年6月1日买卖合同纠纷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1,327,405.340.16%2021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312023年5月9日2023年6月1日买卖合同纠纷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94,462.750.01%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322023年5月10日2023年9月14日买卖合同纠纷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5,741,098.001.97%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332023年5月17日2023年8月23日劳动争议彭宣启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941,079.870.12%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34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23日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31,613,833.333.95%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35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23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10,856,491.041.36%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
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
362023年9月4日2024年5月22日合同纠纷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7,220,000.000.90%2022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372023年9月20日2023年9月22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198,542,153.0624.80%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38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2月1日施工合同纠纷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30,712,000.003.84%2022年度已判决,执行中101,833.70
392023年11月8日2023年12月1日票据追索权纠纷东台市璐璐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三分公司、江苏双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050,600.000.63%2022年度已开庭,未判决65,691.78
402023年11月8日2023年12月1日承揽合同纠纷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145,670.400.02%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412023年11月21日2024年4月16日追偿权纠纷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00.50%2022年度已判决,执行中
422023年12月13日2024年4月16日合同纠纷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30,588,000.003.82%2022年度已判决,执行中508,925.02
432023年12月15日2024年5月22日劳动争议黄学军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19,959.500.002%2022年度已裁决,执行中
442024年1月2日2024年4月30日票据纠纷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00,000.000.25%2022年度未判决48900.00
452024年3月11日2024年4月16日合同纠纷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480,883.600.06%2022年度已调解,执行中
462024年3月12日2024年4月16日买卖合同纠纷武汉生乐科贸有限公司湖北永瑞元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1,000.000.01%2022年度已开庭,未判决
47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30日民间借贷纠纷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35,093,750.004.38%2022年度已判决,执行中9,793,284
482024年3月25日2024年4月30日买卖合同纠纷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77,422.970.03%2022年度已开庭,未判决
492024年4月1日2024年5月22日票据追索权纠纷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已立案,未开庭
50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30日合同纠纷湖北午时医药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40,700.110.01%2022年度诉前调解
51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22日买卖合同纠纷石家庄镭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已立案,未开庭
52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2日民间借贷纠纷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21,756,400.0011.15%2023年度已立案,未开庭
合计644,998,391.09330.56%2023年度10,518,634.50

表格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裁决/调解结果及当前进展、执行情况、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12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MBYHN120221N1、KMBYHN120221N2、KMBYHN120221N3三份《设备购销合同》及《设备、关键部件、赠品清单及规格要求》,设备数量为72台。201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将合同编号为KMBYHN120221N3的设备数量由24台变更为9台,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设备关键部件及附送赠品清单》。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将型号为TCAY-F3-12合计数量为59台的设备出售给被告,并且约定了供货期限,价款、给付方式、质量保证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价款为36904500元,被告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3日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32857475元,尚欠原告设备款4047025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4047025元及自2019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21日判决如下: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47025元及该款自2019 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176元由被告昆明铂阳远通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

2、申请人罗新红与被申请人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案件详情:罗新红仲裁称:2011年4月1日罗新红至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处工作,同年4月2日与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湖北武汉,岗位为研发副总,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400元、岗位工资13000元和津贴5450元,由启澜激光代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发放。2017年5月起,启澜激光开始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2020年12月23日,启澜激光代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发布了《通知》,该通知写明:“根据总公司的安排,启澜激光进行战略调整,整体搬迁回苏州……自2021年1月4日起,所有人员回到苏州办公……。”2020年12月31日,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在武汉的经营场所因租赁合同到期关闭。2021年1月4日,罗新红未按照启澜激光的《通知》安排至江苏工作。后罗新红与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于2021年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起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第二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第二杯申请人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工资310097元;3、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2640元;4、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展: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一、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286988.7元。三、第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4573.4元。

执行情况:罗新红于2022年2月15日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法院于同日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经济补偿金144,573.4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

2021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工资286,988.7元已全额计入管理费用,账列其他应付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3、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TCZY-G7-9《设备销售合同》及设备购销合同附件。合同约定了设备名称、设备价格、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交货及运输、验收方式、安装调试及培训、结算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组织生产设备,并及时将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后进行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金额为355000元,被告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10月26日共向原告支付了设备款253000元,尚拖欠原告102000元。利息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8月19 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设备款102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25日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曰内给付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102000元;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曰内以102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河北界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白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惠。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安徽鼎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

4、原告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从启澜激光处采购了晶圆激光切片机一台,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设备款项,启澜激光亦向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相关设备。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上述设备进行生产时发现该设备无法大道设备的设计技术指标,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致使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设备款29.8万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11月10日起以298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进展:案件经过审理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判决:

启澜激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98,000元;启澜激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以29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江苏启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自行至原告出取回已交付的晶圆激光划片机1台)。

执行情况: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澜激光已初步与上海蓝湖达成和解意向,待签订和解协议撤销执行申请。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结合违约条款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4万元,公司已将赔偿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支付的货款不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5、原告张末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张末诉称:2017年6月17日起,张末一直为启澜激光配送其所需的配件激光管。每次都是由启澜激光指定送往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仓库,并由仓管管理员签字收货。到2019年5月13日,启澜激光仍欠张末货款5342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4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7月20日判决: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末53420元。执行情况:张末于2021年12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法院于2022年8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53,420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2021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6、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层压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明细及价格、付款条件、包装及运输、质量保证、违约金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第一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第一被告指定地址,并及时进行了安装调试。上述合同总价款为2190000元,第一被告自合同签订后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657000元,尚欠原告设备款153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第一被告进行推诿,至今尾款未予给付。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且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唯一股东,其应当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贵任。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设备款1533000元及逾期给付违约金;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贵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逾期违约金变更为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LPR计算。

案件进展: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并于2021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向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48.3万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自实际给付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6元,被告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91元。判决后,赤城正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

7、原告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详情: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启澜激光系羿珩科技全资子公司,启澜激光因资金周转需要,经羿珩科技同意,于2020年1月17日与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启澜激光向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启澜激光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截至起诉之日,启澜激光仍未偿还借款本金、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2、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年16.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2月17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83000元);

3、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整;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3月9日作出判决: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执行情况: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法院登记立案。后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书,结合违约条款及按照年利率16.6%标准计算违约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27万元(含律师费3万元),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2022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8、原告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启澜激光从2010年起向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截至2020年对账确认,启澜激光尚欠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82097.05元。羿珩科技系启澜激光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两者资产的独立性,则羿珩科技应当对启澜激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82097.05元及利息(以282097.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羿珩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9月12日判决:启澜激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500元;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3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情况: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书,结合违约条款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1万元,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2022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9、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大上公司因所借十堰聚鑫高新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急需清偿而周转资金困难,于2020年11月19日向郧胥工贸借款4,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每年9%,按月结息,另有约定逾期还款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违约金。长江星、罗明、张莉系本次借款保证人。2021年1月1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大上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郧胥工贸起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上公司于限期内支付借款本息,其中本金为人民币40,000,000元,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停止给付利息之日(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九计算(截至2021年8月30日,利息暂计1,617,534元;2、判令大上公司前述期限内一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1年8月30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460,000元);3、判令长江星、罗明、张莉就前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共同承担。

案件进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大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郧胥工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以4,00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付;大上公司已偿还的120万元应予从中扣减);二、长江星、罗明、张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郧胥工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情况:法院判决生效后,大上公司未按判决履行,郧胥工贸于2023年2月20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承担连带责任,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与郧胥工贸进行协商,目前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于上述判决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由大上公司与罗明承担,与长江星、张莉无关。2024年1月9日法院冻结长江星在长药控股的应收款573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2024年2月18日恢复执行。

2024年5月21日,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4)鄂03执恢20号。法院要求长药控股自收到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对长江星到期债务5730万元,不得向长江星清

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若擅自向长江星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长江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法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会计处理: 暂未进行会计处理。10、原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2021年1月15日,天恩公司与伟创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天恩公司承包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医药胶囊产业园基地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天恩公司依约向伟创公司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2021年4月2日,因项目发包主体变更为长江星公司,天恩公司与长江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长江星公司没有通知天恩公司进场施工。天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从2021年1月15日计至实际返还之日);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20万元。

案件进展: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合同解除补偿款2000000元;二、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原合同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金额17000000元,按月息1.2%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该款由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还款2000000元及同期利息,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逐月还款2000000元及同期利息,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300000元及同期利息;三、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原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终止。案件受理费130476元,减半收取65238元,由原告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执行金额1006.52万元;天恩集团(宜昌)建设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欠款的债权由担保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30日前用现金或同等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支付当日的股价)向申请执行人天恩集团(宜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24年3月29日长江星与天恩集团(宜昌)建设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长江星分19个月向天恩集团(宜昌)建设公司支付本金936.52万元、利息226.48万元,合计1163万元。

会计处理: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1、原告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22日,启澜激光因设立在武汉的分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与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订货合同》,合同约定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启澜激光供应雕刻机、工作台边框、三通管、转接管、组件测试仪等金属制作件。合同约定,启澜激光应当在到货后90天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启澜激光进行了供货,启澜激光验收合格后予以收货。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累计供货金额为163850.00元,2020年11月3日,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启澜激光签订了书面对账单,后启澜激光陆续付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欠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9200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89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760.00元(从2021年3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应付未付金额的30%为限),后续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进展: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判决:启澜激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8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760元。

执行情况: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目前,因无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止执行,启澜激光未还款。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违约金26,760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2021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2、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件详情:2020年7月15日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伟创签订了有关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的《合同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因返还履约保证金产生争议,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7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3.75万元(暂计算至申请日,后期迟延履行也应当一并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有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长江伟创达成调解:截至2022年3月3日长江伟创尚欠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630万元和利息88万元。长江伟创应分三次将前述款项付清。

执行情况: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伟创于2022年12与9日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和解协议,公司于2023年分期支付保证金,无需承担其他费用,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13、公安县财政局起诉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13年12月11日,长江源向公安县财政局申请短期流动资金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12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公安县财政局于2013年12月11日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将该借

款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中。2014年1月22日,长江源再次向公安县财政局申请短期流动资金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3月4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公安县财政局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形式将该借款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中。2014年4月10日,长江源向公安县财政局申请省级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1,000万元并出具《还款承诺函》,申请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公安县财政局对长江源借款申请表示同意并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上述资金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长江源未能按时还款。故公安县财政局起诉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长江源立即偿还所欠公安县财政局的借款9,788,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直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长江源立即偿还所欠公安县财政局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9,451,373.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江源承担。案件进展: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调解结果为:一、长江源下欠公安县财政局借款本金9,788,000元和县域经济调度资金9,451,373.29元,合计:19,239,373.29元;还款方式为长江源于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每月28日前向原告公安县财政局偿还本金800,000元(最后一期偿还金额为839,373.29元);二、如长江源未按上述任一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公安县财政局有权对全部未还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待长江源将本金偿还完毕后,双方再自行协商;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8,618元,由长江源承担。

执行情况:法院调解书出具后,长江源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付款,公安县财政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源与公安县财政局进行协商,目前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向,公安县财政局须经开会讨论通过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调解结果,该案件逾期付款利息待长江源将本金偿还完毕后,双方再自行协商,存在不确定因素较大,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14、原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1年1月22日,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湖北长江医药大健康产业园—医药胶囊全球第一产能及智能智造产业园基地项目工程。后因履约事宜产生纠纷,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履约保证金168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保证金实际归还日)暂计至2022年5月9日的资金占用费/利息为459.05万元,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

案件进展: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长江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人民币16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长江伟创对长江源下欠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16800000元本息承担一半保证责任。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长江星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2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16,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107,7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128,400元;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4月29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为164,520元;以16,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17,600元,上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审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下欠上诉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16,800,000元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54元,保全费5000元,

两项合计153,754元,由被告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6.4元,其中4840元由上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006.4元由被上诉人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执行情况:目前正在履行中。2023年8月9日法院对长江伟创出具限制消费令。会计处理:根据法院二审判决书,结合违约条款及按照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4年4月30日赔付上限约为668.97万元(含律师费等70.72万元),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5、原告周明诉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河北羿珩原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长期合作单位,后因货款事宜产生纠纷,产生债权。周明因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在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河北羿珩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周明,后因还款产生纠纷,周明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本金450万元及逾期付款相应的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周明与羿珩科技于2022年1月13日达成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羿珩科技结欠周明的货款按400万元结算,羿珩科技分7期将款项付清。

执行情况:羿珩科技按约履行中,已支付130万,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4,025,293元(25,293元为案件受理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6、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

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7月13日,长江大药房以集团名义、长江伟创、长江星作为发包人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支付了959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涉案施工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返还履约保证金959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5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86735.28元(47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为3526697.22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2年7月13日为1256888.89元;以289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LPR的2倍计算,自202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为1303149.17元);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审理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2022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本金9590万元;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执行情况:2023年8月2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10执1064号。请求执行事项:1、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9490万元;2、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产生的利息3043367.5元;3、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

期付款利息7396664.16元(以94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4、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35622.5元(以94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实际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5、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71390.7元;6、依法强制三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75867元;7、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收到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一长江大药房、乙方二长江伟创、乙方三长江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0月3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0民终235号《民事调解书》。因乙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甲方依法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3年11月28日乙方一、二、三应偿还工程保证金9490万元,截止2022年7月13日上述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为3043367.5元,应支付诉讼费275867元、保全费、担保费76390元,合计:98295624.5元。现经四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乙方于2024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全部应偿还的工程保证金。(2)乙方于2022年7月13日后支付上述工程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以该笔资金实际占用的时间为准(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利率按年化5.5%计算;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上述保证金,则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2倍计算;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3)本和解协议签订后,迟延履行金不再计算。(4)如乙方未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依据原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5)本协议书经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甲方收到第一笔款(1500万元)之日起生效。

目前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已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现金32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用于兑付长江星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会计处理: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

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7、原告彭宣启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详情:启澜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羿珩公司,原告曾任启澜公司的总经理,2021年受公司股东的指派原告的劳动关系转至其母公司羿珩公司,但仍负责启澜公司的管理工作。2016年9月14日,原告与启澜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启澜公司出借150000元,出借方式为出借人于2016年9月14日转账给郭远华,由郭远华转账给借款人的公司账户,借款用途是借款人的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约定为最长不超过五年即2021年9月13日,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免收借款利息,未能还清借款本金则借款人应于借款到账次月起按月息百分之零点五,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同时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5年内不能偿还全部本息,则借款人应自借款到账之日起五年后, 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即履行合同义务,但启澜公司并未按期还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启澜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判令被告启澜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4900元(以150000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0.5% 每月计算利息至2021年9月1日);3、判令被告启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594.43元(以借款本息194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1%每月计算至还清本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判令被告羿珩公司为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2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宣启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宣启支付利息44250元;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宣启支付逾期利率(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彭宣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2元,

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彭宣启负担173元,由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93元。判决后,彭宣启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11.98万元(利息、诉讼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8、原告深圳市生命力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原告与被告一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经销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一为生命力牌营业保健食品系列的经销商并由原告向被告一供货。经被告一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90158.40元。被告二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唯一股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账款490158.40元,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2022年8月25日深圳市生命力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号(2022)粤0305民初17397号。2022年11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0158.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作出了(2022)粤0305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分两期向深圳市生命力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8万元;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若未能按约支付款项,深圳市生命力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201.58元,由深圳市生命力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8.48元,减半收取为2334.24元,由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2024年5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651410.87元。同日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书,目前正在执行中。会计处理:截止目前,根据该案件情况,公司判断暂不形成预计负债。

19、原告李勇刚与被告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22年8月31日罗明签署《承诺书》,截止到2022年8月24日,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6565429.52元,2022年8月31日归还。后发生还款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2年12月1日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736.54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向李勇刚支付5294277.9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罗明、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该案是罗明个人行为,公司未对其进行担保,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判断暂不形成预计负债。

20、原告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长药良生就承租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物流园阳光路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事宜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当年3月15日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长药良生交付租赁物。2021年6月15日,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药良生补充签订了《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合同对相关事项、权利及义务及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2021年8月31日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转让等事宜签订了《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补充协

议》,对租金的支付日期及金额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长药良生使用承租的市场至起诉之日,没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拖欠租金共计12415266.35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前签订的《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及《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支付拖欠原告租金12415266.3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2483053.2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并于2022年12月20日组织庭审,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药良生于2023年1月12日达成调解:长药良生支付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租金17378972.89元及违约金3475794.57元。

执行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2023年4月26日长药良生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4月22日,长药良生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4年7月31日前分期支付租金481.15万元;租金及罚息中剩余的1504.32万元于2025年6月30前支付。

会计处理:因我公司对固原九龙公司房屋租赁面积有异议,原告也认可我方意见,已撤回诉讼执行申请,在协商确认实际使用面积的租金,核算后公司计入账面租金,截止目前根据组我核算结果已支付九龙公司250万元租金,账面已确认348万元租金,账列其他应付款,剩余有争议部分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21、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购销合同附件》。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太阳能电池组件层压机7台,合同总价款为2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加工生产,如期将设备运往被告指定地址交付给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214.2万元设备款,尚欠原告设备款23.8

万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进行推诿,至今尾款未予给付。逾期利息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设备款23.8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进展: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并于2023年5月26日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23.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保全费1710元,均由被告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

22、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2021年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签订《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货款支付事宜产生争议,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合计22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于2023年4月19日达成调解:舒惠涛于2023年 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情况:调解书正在履行中,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该案件情况,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此不形成预计负债。

23、原告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案

案件详情: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1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制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1发包的长江医药(十堰)生产基地GMP新建项且(工程地点:土堰市郧阳区),工程内容:提取车间、饮片车间、化验室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结构及工建工程。本工程总价3200万元,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进场施工。工程施工完成后,原告与被告1办理结算。2017年11月5日,被告1在原告提交的《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原告于2017年9月提交竣工资料及决算书,最终确定结算金额为32785694.37元。2019年4月12日,被告1向原告发出《询证函说明》,《长江医药(十堰)生产基地GMP新建项目》实际结算金额按照2017年11月5日被告与原告共同出具的《工程结算单》最终确定金额32785694.37元结算,且2018年年度与原告并未发生项目结算往来。后被告未付款。2022年10月底,原告将被告1起诉到郧阳区人民法院,之后,被告1要求庭外和解。2022年11月7日,原告作为债权人,三被告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截止到2022年11月2日,三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设计费等共计9373396.85元。协议约定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被告支付第一期。之后未支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847万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万元(以84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叁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1日止);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10万元整;4、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案件进展: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到2023年6月16日,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

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尚欠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70000元;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分五次付清,三被告于2023年8月1日前支付1494000元、2023年10月1日前支付1494000元、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1494000元、2024年2月1日支付1494000元、2024年4月1日支付1494000元;二、若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38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四、原告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执行情况:2024年3月28日长江星、长江源、新峰制药与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5年1月30日前分期向武汉世纪白马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47万元。会计处理:根据该案件情况,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此不形成预计负债。

24、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采购人员胡兆安通过微信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池测试设备,总价480000元。交货地点暂定。合同签订后支付10%货款作为定金,发货前付款90%。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款项总额0.5% 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双方口头协商剩余10%货款48000元货到后支付。2020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送货地址联络单》,指定原告将设备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海湾路8号。2020年6月2日原告将案涉设备送至深圳市集方储运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依据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主动降低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 年11月22日)的违约金为2169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并于

2023年6月21日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深圳市秦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2元,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原告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5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442元。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42元。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会计处理:根据调解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2.89万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金额较小,暂未计入预付负债,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5、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楚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案号(2023)鄂0105民初3347号。事实与理由:楚康公司、舒惠涛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合作开始后,楚康公司按约向舒惠涛公司供货,但后期舒惠涛公司未按期支付相应货款,故双方于2022年11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11月30日,舒惠涛公司尚欠楚康公司货款本金共计1226404.80元,此款由舒惠涛公司分期支付,如任意一期逾期,则剩余货款全部到期。且罗明自愿为舒惠涛公司尚欠楚康公司的货款、利息等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签订后,舒惠涛公司未按约向楚康公司支付货款。2023年2月13日,原告与楚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楚康公司将其对舒惠涛公司的到期主债权1226404.80元及其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2023年2月22日,楚康公司向舒惠涛公司、罗明分

别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送达两被告。舒惠涛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长江星公司。现舒惠涛公司向楚康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剩余款项未按期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惠涛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926404.80元;2、判令被告舒惠涛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92640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罗明、长江星公司对舒惠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6404.80元;二、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926404.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19元,由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被告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冻结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3个银行账户、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300000元。会计处理:按照该案件调解协议,本案受理费等12919元因金额较小,于实际支付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货款不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26、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新峰制药于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与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签订7份销售合同,约定向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销售柴胡、姜半夏、党参片等14味中药饮片,七份合同销售总价为2932042.80元,结算方式为:货到后9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新峰制药于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向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供货前述中药饮片2897042.8元。至2021年5月28日经双方对账,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结欠新峰制药货款964406.8元货款。对账后,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货款30000元,尚欠货款934406.8元。故诉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原告货款934406.80元;2、判决被告以934406.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从2020年5月16日支付违约金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377500元(1010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进展:案件于2023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执行情况:案件尚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27、原告关振敏与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2019年,关振敏向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长江源”)转帐1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因退还保证金发生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3年3月2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30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长江源向关振敏支付300万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400元,律师费30000元由长江源承担。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28、原告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2月28日,宜昌国

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湖北长江源制药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外墙施工合同》,约定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总承包的湖北长江源制药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中的外墙分包给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含税单价为每平方米76元,工程量以双方核定的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时进场施工,但是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致使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被迫停工。2021年12月27日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完成面积71673平方米,工程价款5447148元,应付进度款3813004元,但是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进度款60万元。经催收,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支付了50万元,2022年6月9日支付了100万元。后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书,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恢复施工,至2022年8月,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施工了12000平方米,但是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的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100万一直没有兑现,且部分外墙达不到施工条件,工程被迫停工。2022年9月21日,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退场。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长江源作为发包方及指定分包方在欠付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长江源制药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外墙施工合同》于2022年9月2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厂款4228748元;3、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10月24日逾期付款违约金337811元,从2022年10月25日至付清之日以42591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工程保证金50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停工损失921755.04元;6、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7、请求判令原告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鄂1022民初1557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结果: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长江源制药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外墙施工合同》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解除;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尚欠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万元,于2024年1月20日前分六期付清;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应返还保证金50万元;原告放弃利息、停工损失等诉讼请求,被告自行处理外墙质量问题,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双方的纠纷了结;若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工程款没有按时支付,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26859元,由被告在2024年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执行情况:调解书正在履行中。会计处理:按照该案件调解协议,本案诉讼费26859元因金额较小,于实际支付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货款不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29、原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长江星诉称:长江星于2019年10月23日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长江星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明胶空心胶囊一共4000万粒,单价为115元/万粒,结算方式为:货到后90日内付清货款,且约定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实际在合同签订前长江星已经于2019年9月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供应了明胶空心胶囊2067.5万粒价值237762.5元,合同签订后长江星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共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供应明胶空心胶囊4359.5万粒,价值501342.5元,至2021年2月28日经双方对账,长江星合计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供货明胶空心胶囊6427万粒,总价值739105元,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仅支付50000元货款,尚欠689105元货款。长江星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原告货款68910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6891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4月12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为359023.7元(1042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川0191民初9558号。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判决如下: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1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17元,由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8元,由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189元。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30、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新峰制药于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签订6份销售合同,约定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黄芪、甘草、白芍等中药饮片及中药材,结算方式均为:货到后9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新峰制药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6日止向被告供货约定中药材(饮片)2956904.14元(不含供货后退货部分)。2021年1月26日经新峰制药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对账,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下欠新峰制药货款1399229.14元。对账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和2022年10月30日分别支付货款20000元和10000元,余款1327405.35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327405.34元;2、判决被告以1327405.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从2020年9月26日支付违约金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为465653.79元(877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6日立案,案号(2023)川0191民初9608号。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判决如下: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7405.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7405.3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自2020年9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9元,由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

31、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称: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业合作多年,2022年1月1日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业续签了2022年度《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协议书》,约定舒惠涛药业在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指定地区湖北经销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日牌”保健品系列产品,经销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5月,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业对账后要求舒惠涛将剩余款项付清,但舒惠涛药业仅在2022年6月29日回款3万。现舒惠涛药业尚欠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94462.75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4,46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从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24日共365天,违约金为人民币20,687.34元;3、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案件进展: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3)闽0212民初2526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结果: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462.75元,如未按期如数付款,则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调解书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按照该案件调解协议,案件受理费等因金额较小,于实际支付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货款不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32、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罗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2年11月30日,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罗明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22年11月30日,湖北舒惠

涛药业有限公司尚欠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货款8553364元,分五期付清;若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视为全部尚欠货款均已到期;罗明自愿为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协议签订后,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多次向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罗明催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2023年3月21日,原告与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将其对两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8553364元及各项从权利转让给原告,并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向两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依法取得对两被告的债权后,三被告仍然未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8553364元及违约金(以85533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罗明对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案号为(2023)鄂0105民初5601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结果:一、截至2023年5月18日,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678164元,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 年11 月25 日前分六期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清: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25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3678164元;二、若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则剩余全部未付款项自动到期,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79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934元由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

司于2023年5月30日前将62934元支付给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情况:调解书正在履行中。会计处理:按照该案件调解协议,案件受理费等62934元于实际支付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货款不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33、原告彭宣启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详情:彭宣启2011年4月1日入职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21年劳动关系转至其母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贵任公司,2022年4月27日,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原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4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原告工资计人民币466788.8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354584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119707.07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案件进展: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3)苏0581民初7441号。法院于2023年7月7日开庭。目前已调解,启澜激光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彭宣启356933.07元;羿珩科技于202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彭宣启180000元。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目前已支付36万元。

会计处理: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34、申请人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罗明、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安博制药计划在湖北省江陵县开发建设药用辅料新材料项目。2022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安博制药、通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并于2022年12月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

约定由三方合作开发建设案涉项目。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3000万元诚意金。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工程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约定安博制药应于《解除协议》生效后60日内返还申请人工程诚意金3000万元及前期资金使用费50万元,罗明自愿对安博制药履行《解除协议》约定之全部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仲裁请求:安博制药向申请人返还305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3年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9日为863833.33元,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23年4万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5月9日为15万元;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费10万元、仲裁费由安博制药、罗明承担。

案件进展: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23)武仲受字第000001772号,2023年7月13日组成仲裁庭。2023年7月7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冻结安博制药的3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3111万元。2023年8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安博制药、第二被申请人罗明就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解除协议》项下的争议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由仲裁庭依据本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二)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诚意金30,000,000元及前期资金使用费500,000元,共计30,500.0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利息3,483,722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262,268元、律师费2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1,113.83元,合计498,381.83元。(五)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一致确认并同意:上述第(二)(三)(四)款载明的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各类款项合计34,482,1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在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分七期偿还。(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第(五)款约定的首期款项5,000,000元后三日内,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第一被申请人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七)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按本协议第(五)款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款项,则第一被申请人须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3年4月29日起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直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之日止,且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包含未到期款项)

及滞纳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一致确认:第二被申请人对本协议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的各类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九)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执行情况:本案于2024年1月8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中甄住工建设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2024年4月30日,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驳回该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会计处理:根据调节协议,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815.97万元(包含诉讼费、违约金)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35、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汉口银行与长江丰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具体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3,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汉口银行全面履行了贷款本金13,200,000元的放款义务。长江星、长药控股、罗明、张莉为长江丰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长江丰未按约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6月21日,拖欠贷款本金10,696,129.1元,逾期罚息160,361.94元,合计10,856,491.04元。诉讼请求:判令长江丰立即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罚息;原告有权以长江丰对长江大药房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原告有权以长江星抵押的32条胶冀自动生产线动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长江星、长药控股、罗明、张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进展: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3)鄂0802民初2639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2023年7月27日达成调解:

长江丰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截至2023年6月21日的罚息160361.94元;2024年6月21日前逐月分期偿还本金10696129.1元,并按年利率13.5%逐月支付罚

息。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继续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其32条胶囊自动生产线动产继续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执行情况:调解书正在履行中。会计处理:根据调解书,公司已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罚息160361.94元,剩余按照调解书进度进行支付,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36、原告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经公司法律顾问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检索,该案由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进行执行立案,案号为(2023)鄂1022执1124号,该案终本时间为2024年1月3日,未履行金额未7,220,000元。

公司未获得该案的诉讼材料。

案件进展:已判决。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

会计处理:因未获取诉讼材料,暂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37、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22年1月13日签订了《授信融资协议》,约定了授信额度为18,950万元,双方于2022年1月13日、14日、18日、21日、25日分别签订了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1,718.5万元、9,155万元、5,156.25万

元、420万元,后共分14笔发放了贷款。

为担保上述《授信融资协议》项下的借款,原告与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张莉于2022年1月13日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被告承诺以名下对应房产及土地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田良辉与申请人分别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和《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另外,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罗明、张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2023年8月13日,湖北长江星医药有限公司共欠款借款本金余额188,039,183.84元,利息、罚息10,502,969.22元。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8,039,183.84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23年8月13日的利息、罚息为10,502,969.22元。2023年8月14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188,039,183.84元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罚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首市建设路的房地产(鄂(2022)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2,9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的房地产(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7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9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12,196万元、20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的房地产(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8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1,9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张莉、罗明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的房地产(鄂(2022)武汉市洪山不动产第0002438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32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田良辉名下持有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在最高3,43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50万股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在最高6,8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18,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请求法院判令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邮寄送达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该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已于2023年11月1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和解协议。2023年12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为尽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上,鉴于乙方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甲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以下简称“甲方”)贷款已逾期,截至2023年11月24日,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188,039,183.84元,利息、罚息15,337,084.87元,现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诉讼费517,255.5元、诉讼相关律师费150,431.35元、贷款本金39,183.84元以及贷款利息600万元。乙方于2023年12月20日前结清欠付的全部利息后,甲方将贷款本金余额1.88亿元的还款期限延期至2027年1月12日。

(2)乙方承诺:乙方将于2024年3月31日、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6月30日、2025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2026年3月31日、2026年6月30日、2026年9月30日、2026年12月31日分别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乙方于

2027年1月12日一次性支付。

(3)若乙方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的借款利率按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相关条款执行,即在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执行。

(4)若乙方未足额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甲方有权持民事调解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执行乙方、丙方一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丙方二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丙方四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丙方五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丙方六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丙方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八罗明、丙方九张莉名下全部资产;甲方有权对丙方一名下位于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工业园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9号)、丙方一名下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栋第1-4层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7号)、丙方三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首市建设路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69号)、丙方二名下位于公安县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长江丰)第1-6栋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8号)、丙方九名下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保利才盛景苑1栋1单元6层1室(权证号:鄂2022武汉市洪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438号)、丙方四名下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50万股、丙方十田良辉名下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50万股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1,034,511元,减半收取517,255.5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调解书,公司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1767.86万元,剩余按照调解书进度进行支付,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38、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3年1月,原告与被告安博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被告安博公司开具开工通知书,原告进场开工。工程总工期约560个日历天;2、原告承诺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至被告安博公司;同时被告安博公司提供第三方单位出具的保证被告安博公司按约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函。3、自履约保证金支付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全部无息退还;4、因被告安博公司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安博公司按照同期央行贷款利率2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超过28天,原告有权停工或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安博公司应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违约金等所有费用。2023年1月11日,被告光信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履约保证金担保保函》,此函载明:被告光信公司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被告安博公司向原告退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宜,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及见索即付担保。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告安博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至被告安博公司按约应向原告退还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即2023年7月18日,被告安博公司未按约向原告退还该履约保证金。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LPR标准的2倍即7.1%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2、请求判令安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光信工程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安博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案件进展:该案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3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2024年3月19日法院判决如下:安博制药向原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自2023年7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利息95.70万元,账列

其他应付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18万元计入预计负债。

39、原告东台市璐璐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三分公司、江苏双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原告系票据号码为23138710006052023021647537941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票面总额为500万元,出具人为被告长江星公司,收款人为中铁公司,承兑人为长江星公司,出票日为2023年2月16日,到期日为2023年8月15日。后中铁公司背书转让给中铁第三分公司、中铁第三分公司背书转让给双巨公司、双巨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东台市璐璐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自2022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后因无力偿还,被告双巨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另被告长江医药公司为被告长江星公司开具的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该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江星公司、中铁公司、中铁第三分公司、双巨公司连带偿还原告票据50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判令被告长江医药公司对被告长江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进展:该案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6.57万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尚未判决,计入预计负债。

40、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3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夏长药展厅沙盘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宁夏长药展厅沙盘”。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8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定金36,000元,原告在2023年8月20日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合同约定的内容安装到位。并经被告工作人员验收完成。合同约定原告将沙盘安装到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余款144,000元。至今安装已逾期一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

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沙盘尾款144,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4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双倍利率8.7%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70.4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案件进展:2023年11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2023年11月27日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1)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44,000元,此款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2)如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合同尾款,则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400元、诉讼费1751元、保全费1320元,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1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武汉天创众鑫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已支付完毕。

会计处理:截止目前,涉案款项已支付完毕。

41、原告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2年3月20日,新峰制药与中小微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小微融资公司为新峰制药代偿借款后有权向新峰制药追偿。中小微融资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代偿借款4000000元。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3年11月2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400万元。2024年1月29日判决如下:新峰制药向中小微融资公司偿还代偿款4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长江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执行情况:2024年4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责令

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23)鄂0103民初2030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目前正在执行中。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7.58万元(罚息)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42、原告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药控股的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2022年9月13日,安徽涡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涡河”)与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制药”)、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协议,安徽涡河按照协议约定向安博制药支付保证金3000万元,长药控股为安博制药退款提供担保,后续发生退款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3年12月13日在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3058.8万元。2024年4月11日判决安博制药退还安徽涡河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安徽涡河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24800元、律师费280000元及差旅费7325.02元,长药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化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履约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安博制药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安博制药、长药控股负担。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利息132万元,账列其他应付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50.89万元计入预计负债。

43、申请人黄学军与被申请人湖北舒惠涛药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详情: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理货员工作,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考核,被申请人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0月31日通过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23

年11月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原岗位没有业务要求回公司上班,申请人不愿意就没有再去上班。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申请人称2014年3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理货员工作,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34475元。

案件进展: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并于2024年1月19日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959.5元。

执行情况:已申请执行,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裁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1.99万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金额较小,暂未计入预计负债,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4、原告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6日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分别开出以其为承兑人、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收款人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合计金额为200万元。被告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后经背书依次转让,最后转让给原告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15日汇票分别到期,尚未承兑。诉讼请求:判令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共计2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从2023年8月13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和从2023年8月15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2024年1月2日厦门银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4.89万已作为公

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计入预计负债。

45、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2021年,原告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与宁夏长药良生例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厨房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4年3月7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48.09万元。2024年4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前向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支付280883.6元,如逾期未支付,则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向固原市原州区汇泉厨具销售中心支付厨房设备款280883.6元、违约金200000元,共计480883.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7元、保全费2924元、保险费961.77元由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调解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0.81万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金额较小,暂未计入预计负债,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6、原告武汉生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瑞元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1年,原告武汉生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瑞元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全自动血液流变测试仪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

案件进展:该案于2024年3月12日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涉案金额7.1万元,已于2024年4月16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该案暂未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47、原告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1年4月19日,原告宜昌楚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鑫建设”)与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伟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长江伟创向楚鑫建设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期内月息0.5%。同时约定由被告2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021年4月20日,三方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增加500万元(即总借款金额为2500万元),逾期后利息按照年息

13.5%计算,其他条款按照原《借款协议》执行。协议签订后,楚鑫建设于2021年4月23日至5月12日向长江伟创出借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2023年8月30日,楚鑫建设与长江伟创、罗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罗明自愿作为此笔2500万元借款的保证人,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借款利息为7406250元,保证期间3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保证人长江星和罗明个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1)判令长江伟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9093750元(从2021年4月30日暂计算到2024年2月29日);(2)判令长江伟创按照年利率13.5%从2024年3月1日开始,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直到借款全部付清为止;(3)判令长江伟创支付原告律师费100万元整;(4)判令长江伟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保险费;(5)判令长江星、罗明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展: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了本案。2024年4月22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长江伟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楚鑫建设返还借款2500万元、支付截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7406250元、保险费23400元;并从2023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支付利息;长江星、罗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长江星、罗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长江伟创追偿;(3)驳回楚鑫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634元,由长江伟创负担。

执行情况: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判决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979.33万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计入预计负债。

48、原告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长江丰于2022年3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每月实销实结。2022年4月到9月,原告累计向长江丰供应药品价值285498.4元并开具发票。目前尚欠原告274311.60元。诉讼请求:判令长江丰支付货款人民币274311.60元,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为3111.37元(以274311.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3.45%为基础加计50%后,从2023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3月12日,实际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判令长江星对以上被告一应付的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该案已于2024年3月2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4月22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该案尚未判决,公司判断涉案利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不大,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49、原告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经公司法律顾问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检索,2024年4月1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就厦门鸿橡谷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博制药、重庆怡泽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乡县宏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以公告方式向安博制药等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并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目前公司未获得该案的诉讼材料。

案件进展:已立案,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会计处理:因未获取诉讼材料,暂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50、原告湖北午时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详情:202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为50317.6元,被告支付了10000元。2023年10月25日,确认尚欠货款40317.6元。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0317.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2.51元,合计40700.11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进展:2024年4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通知书,进行诉前调解。目前该案正在调解中。

执行情况:调解中,未进入执行程序。会计处理:该案尚未判决,且涉案费用较小,暂未计提预计负债,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1、原告石家庄镭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经公司法律顾问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检索,2024年4月19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就石家庄镭森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启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公告方式向江苏启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目前公司未获得该案的诉讼材料。

案件进展:已立案,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判决。

会计处理:因未获取诉讼材料,暂未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52、原告湖北省中鑫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

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详情:2021年4月3日原告湖北省中鑫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及被告4罗明在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的所有清单打包给原告统一安排施工,附加条件是原告需向被告出借3400万人民币,双方另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分别向被告2(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账户转款1900万元整,并与被告2及被告4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借款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之后原告与被告1于2021年6月21日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康养中心项目施工合同》,重新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汇入2600万,新签的施工合同约定资金使用期限为6个月,6个月之后被告按汇入账号归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均用个人账户按

0.8%的月利率实际支付给原告私人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请求按月利率

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接受。之后借款的还本付息出现异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880万借款;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所欠利息损失29564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14日)(利息计算方法:2023年11月9日之前以1900万为基数,2023年11月9日之后以1880万为基数,已支付的有月利息0.8%和1.2%,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支付为准,未支付的按1.2%计算,具体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以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准);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因此产生的其它费用。

案件进展:2024年5月22日,公司收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将于2024年6月5日开庭审理。

执行情况:未判决。

会计处理:根据签订的借款协议,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已全额计提利息309.96

万元,账列其他应付款,因尚未判决,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对上述所列52起诉讼、仲裁案件的预计负债计提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前述诉讼中,前述诉讼中第1、3、6、17、21、24、36、43、

49、51号诉讼未及时披露,其余诉讼均在相应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未进行披露原因系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案件数量较多,进度不一,前期因诉讼、宏观环境等多因素综合影响,法院文书派送及接收时效较差,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聘请了外部律师专门负责公司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但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要求不了解,与公司部门人员之间沟通协调尚未顺畅尚需磨合,故出现了个别诉讼案件未及时通报和披露的情况。

鉴于此,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组织相关人员针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培训,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将所有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实时共享,并提醒财务部和董秘办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公司对上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信披事项管理,加大相关人员培训力度,更加严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紧张,存在大额逾期债务和逾期担保,债权人的起诉行为使部分子公司相关资产及权益被冻结或被强制执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债权人协商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化解现有债务,降低诉讼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诉讼案件涉及相关的诉讼及法律文书等资料,对预计负债计提数据重新计算,核查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

2、查阅诉讼系调解协议;

3、获取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清单,查阅未决诉讼及仲裁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了解未决诉讼、仲裁等事项情况并逐一核查未决诉讼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4、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

5、向公司律师执行函证程序,了解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决诉讼情况,以及截至出具报告日,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6、对公司律师进行电话访谈,了解案件最新诉讼进展及律师对案情的分析;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的预计负债计提充分、适当,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针对报告期内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其预计负债或应付款项等计提或确认较为充分、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回复

律师认为,长药控股上述未及时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中,虽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6.3条“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之规定,上述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深圳市泰格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启澜买卖合同纠纷案、彭宣启与江苏启澜及羿珩科技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源合同纠纷案、羿珩科技与河南明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案在公司2023年9月21日收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材料时,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涉案金额已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已触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临时报告披露标准的情形,而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问题9: 报告期末,长江星的固定资产中药健康产业园虽主体工程项目已完成但暂未投入使用,你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0.96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中药健康产业园的转固时间,暂未投入使用的详细原因,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形,结合市场需求情况等分析相关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时点是否准确,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药健康产业园暂未投入使用的原因

长江源中药健康产业园于2021年12月转固,中药健康产业园未投产主要原因是因为生产车间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市场情况需要做相应调整:

1、产品结构调整,原车间计划生产普通药品调整为创新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需要配套改进;

2、增加新的剂型产品,在设备和工艺上面需要有所调整,需要对原建设车间进行技术改造来达到生产环境和产品所需产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3、将原有的化学制剂改为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剂,需要对原建设车间进行技术改造来达到生产的环境和产品所需质量和工艺的要求

二、减值计提时点是否准确、充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江星全资子公司长江源拥有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中的青吉中药健康产业园未经审计账面原值为58,471.81万元,累计折旧2,290.27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226.17万元,账面值为53,955.37万元。该房屋于2021年12月由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原计划用于生产普通

药品,但后因受到需求变化故需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原普通药品生产调整为创新药品生产,为此工艺和设备需要配套改进,而上改造需大量资金投入且投产前需要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千余台,且需要进行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等的验证工作,以及接受药监主管部门的符合性检查认证,这些都需要公司加大资金的投入。

至2023年6月,从当时公司经营状况来看短期内难以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故该资产存在暂时被闲置的可能,因此当时经过测试后计提减值准备。

至2023年12月年报期间,公司考虑到就目前经营情况而言该资产闲置时间可能延长,故存在进一步减值可能性,为此聘请了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资产进行了资产减值测试的评定估算并出具了国融兴华评报字[2024]第570014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确定青吉中药健康产业园的可收回金额为46,595.22万元。

青吉中药健康产业园的暂时闲置是由于企业2023年自身经营资金紧张所形成而非行业风险。在与评估人员沟通相关计算过程及主要参数并与企业管理层沟通未来经营发展计划后,确认该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时点准确,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三、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表,检查公司固定资产构成、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2、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固定资产用途、产能利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闲置固定资产等,暂未投入使用的原因为生产车间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市场情况需要做相应调整;

3、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了解固定资产的状况,是否存在长期闲置等情形。

4、获取并复核管理层对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判断依据,评估外部评估专家的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复核公司管理层和外部评估专家采用的减值测试方法选取的适当性,减值测试依据的关键假设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

5、重新计算固定资产减值金额,复核财务报告中与固定资产减值有关披露是否充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经营状况导致该资产存在暂时被闲置的可能,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时点准确,减值准备计提充分。问题10:报告期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1.21亿元,与期初基本持平,前五名预付对象合计占比为83.81%。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预付款项与上年度基本持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公司前十名预付对象名称、历史合作情况、款项预付时间、内容、金额、期后结算情况,截至目前相关款项的结转情况,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覆盖范围、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已识别的异常迹象及审计结论。

一、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预付款项与上年度基本持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在手订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供应商名称预付金额预付时间在手订单
金额
第一名8,338.342023-7-27至2023-9-111.73
第二名1,954.962023-5-31至2023-7-14
第三名464.132016年11-12月
第四名428.442016年6-7月
第五名269.012017年1-2月
合计11,454.88

期后,公司与上述供应商未发生新的预付款、到货,未新签订单。

2、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前五名预付供应商皆是较有规模的公司,如恩施州日盛堂中药材有限公司有两层楼大仓库,且在鹤峰有药材种植基地,长年收购药材有稳定的货源;如十堰益健中药材有限公司实控人为于经洋,该实控人的父亲于力与我公司合作将近有十年,因病过世后将业务交于儿子于经洋经营,于经洋在吉林通化、陕西汉中承包了4个乡镇将近3000亩地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公司之所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是因为当时公司业务员争取到销售订单后,公司按以往常规备货方式立即向上述合作较稳定的供应商支付货款订货,后续因我公司销售发票开具受限,经多次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仍然无法正常开具发票,导致客户将订单取消、业务流失,供应商考虑到与我公司多年合作,称该款项可作为后期订货的预付款,货源随要随有,暂不退款;上述多方面原因导致营业收入下滑,目前公司现管理团队正在拓展业务中,一旦销售订单确定后,可立即向供应商采购提供具体药材品种。第一大预付款供应商恩施州日盛堂中药材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我公司自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先后与贵司签订40份《采购合同》,贵司向我司采购白芍、白芷、板蓝根、蚕砂等多种中药材。现就《采购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我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我司与贵司签订的40份合同涉及的采购合计含税金额为167,188,350.4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司确认收到贵司支付的预付货款合计金额83,383,384.80元;

2、我司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中药材的数量、单价、质量标准等约定,并承诺对《采购合同》涉及的数量、单价、质量标准等内容不做调整;

3、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我司尚未按照《采购合同》交付货物,我司承诺将按照贵司的指令完成备货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货物。

4、我司承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若未达到履约要求或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我司愿向贵司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补充说明公司前十名预付对象名称、历史合作情况、款项预付时间、内容、金额、期后结算情况,截至目前相关款项的结转情况,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公司预付款项余额前十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合作时间采购金额预付款时间预付金额期后结算情况期后到货情况历史合作情况
付款到货
1第一名冬虫夏草、小叶榕、降香、蜈蚣、防风等2022-9-13至2023-12-2013,558.952023-7-27至2023-9-118,338.341.741.741,655.19
2第二名冬虫夏草、小叶榕、蜈蚣、三七、黄连等2020-8-19至2023-8-1919,711.682023-5-31至2023-7-141,954.9613,577.08
3第三名架体2012.5.21-2021.2.280.002016年11-12月464.130.000.000.002,203.82
4第四名加热板2014.10.12-2023.12.18582.502016年6-7月428.4420.0073.8073.806,527.89
5第五名断路器、模块等施耐德电器件2008.9.30-2022.4.150.002017年1-2月269.010.000.000.006,245.68
6第六名有机硅耐热漆、稀料2018.1.9-2023.9.231.282017年6 月189.9010.000.510.5119.11
7第七名剪叉升降机、油缸、液压缸等2012.5.17-2023.10.244.152016年 7月189.196.008.178.171,166.07
8第八名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非那雄胺片(保法止)/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典必殊)/速效救心丸/甲氨蝶呤片2019-11-08至2023-04-25758.282022-10-14至2023-10-26164.911,698.45
9第九名国药准字Z370201282021-10-12至2021-10-152021-10-12至2021-10-15160.00
10第十名有机硅耐热漆、稀料2011.7.11-2017.12.12016年11-12月136.880.000.000.00207.80
合计34,616.8412,295.7636.0084.2284.2233,301.09

续:

序号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地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1第一名鲁自洋2022/8/26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一组(基斯顿酒店)A塔06011,000万人民币鲁自洋100%
2第二名于经洋2020/7/28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零售;药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零售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200万人民币于经洋99%
关业军1%
3第三名杨广宇2004-4-21层压机组件、组框机、液压系统设计、制造、安装;环保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油烟净化器的加工;厨房及卫生间用具、建材、五金产品、文具产品、日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自动售货机、电子娱乐设备的生产、技术开发、销售;售电服务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中段6号500万人民币杨广宇
4第四名季卫红2014-9-16加热板、五金模板的制造、加工及销售陆家镇华夏路16号4号房50万人民币季卫红70%;张建学15%;陈菊明15%
5第五名付宏实1999-1-14应用软件服务;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成套产品的开发、组装、设计、安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2436.1035万人民币付宏实25.94%;李喜钢15.83%;
装、调试;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49室李皎峰8.58%;付宏璧7.6%;唐蜀军5.17%;盐城市盐南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2%;王楠2.66%;曲凯2.48%;全永吉2.05%;袁野2.05%
6第六名刘红2016-3-3建材、钢材、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机械设备、家庭用品、厨房及卫生间用具、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秦皇岛市海港区军工里22栋3单元1号100万人民币刘红60%;李慧雯40%
7第七名张广祥2007-9-21液压机械设备、转造设备的技术开发:液压机械设备、铸造设备及元件的制造和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铸造设备和液压机械设备的推修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河北抚宁经济开发区北规一街南创业路东3000万人民币张广祥 95%;李明志 5%
8第八名刘晨峰2006/5/31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的批发;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4栋A11031000万人民币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9第九名许卫东2006/8/3药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山东省菏泽市鄄城人民街东段鲁药工业园1号1005.241万人民币许卫东95.0021% 王彩英4.9979%
10第十名李成飞2011/3/1建材、钢材、五金交电、其他化工产品、其他机械设备、日用品的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按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土木工程;粉刷服务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中街6号100万元李成飞60%;刘红40%

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评价管理层与采购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预付账款明细账,核查主要预付账款相关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将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进度与付款凭证进行核对;

3、对大额预付款供应商进行实地及现场访谈,覆盖范围75.40%,了解主要供应商的结算账期和信用政策,了解主要预付账款的交易内容及通过预付方式交易的原因,核查主要预付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4、通过函证对公司期末主要预付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并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选取余额93.71%样本比例进行函证,回函金额及替代程序可确认金额占预付款项余额比例93.71%;

5、获取期末销售订单台账,检查在手订单执行情况,将期末在手订单与预付账款余额进行匹配性分析;

6、检查期末主要预付账款的期后到货情况,核实主要预付账款的交易内容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7、核查账龄一年以上的预付账款,核查是否存在货物已到发票未到而少结转存货或成本的情形。

(二) 审计结论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以销定产,公司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预付款项与上年度基本持平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预付对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问题11: 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第二名为应收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雾山公司”)款项合计6,280.40万元,较2023年6月末增加2,030.00万元,款项性质为定金。前期回函公告显示,为新开拓养老医疗业务,你公司与凉雾山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书》,拟在恩施利川60公社康旅小镇订购在建商品房155套,房价款总计为7,000.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商品房目前建设及交付情况,是否已签署了正式的购房协议,购房定金的支付比例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购房定金是否已进入了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账户,凉雾山公司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及预售房资格,上述定金款项的最终流向,上述交易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其覆盖范围、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已识别的异常迹象及审计结论。

一、商品房相关情况

订购在建商品房发生于全资子公司恩施明群健康医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明群”)。恩施明群成立于2022年8月,位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主要是从事康养接待、医养研究、试验等业务。恩施号称避暑天堂,公司依傍恩施得天独厚的气候以及中药材自然资源条件拓展康养业务板块,因涉及到建设康养接待中心及提供疗养服务,故公司需要有住宿、餐饮及健身等配套的设施设备,营造绿色、安全、亲和的康养院氛围服务环境,来达到长时间的疗养效果,拟在恩施利川60公社康旅小镇订购房产155套为该项目提供住宿服务。目前上述康养业务没有实际开展,未产生收入。

恩施明群于2023年4月17日与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2023年8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支付90%的购房款即为6300万元,2024年12月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目前合同中约定的利川60公社康旅小镇幸福小院(二期)没有开建,预计无法在2024年12月交房,未签署正式的购房协议。购房订金的支付比例为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无法判

定该约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公司未获得购房定金进入了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账户的证据,根据目前公司已了解的信息,公司初步判断购房定金未进入了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账户,订金款项最终支付给了承建该项目的施工方湖北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凉雾山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不具备利川60公社康旅小镇幸福小院(二期)的预售房资格。恩施明群购买的房产实际由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开发。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备房地产开发及预售房资格。根据凉雾山公司与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关系说明》,两家公司属典型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原因如下: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股东:谭虹60%,蔡长江40%;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注册股东:刘斌80%,黎敏20%;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股东刘斌所持80%股份为实际控制人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份为朱群英所有,谭虹为朱群英的配偶,蔡长江与朱群英为亲属关系,所持股份为代朱群英代持股。利川市时代家居摩尔有限公司与湖北凉雾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利川60公社项目的两个独立运行的法人公司,家居摩尔公司主要经营与康养产业相关的度假房建设,凉雾山公司主要经营康养产业,两者业务虽相互独立,但实质紧密联系。在凉雾山公司与恩施明群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形式上为凉雾山公司与恩施明群签署的合同,而实际执行由家居摩尔公司交付产品,凉雾山公司与家居摩尔公司相互进行资金结算。公司将督促凉雾山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交房。目前具体的交房方案仍在协商中,尚未确定,预计在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交房方案。综上所述,上述交易不构成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

二、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审计程序

1、对凉雾山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函证和访谈,现场察看凉雾山公司办公场所、商品房实况,了解业务开展情况及商业目的等;

2、获取并检查相关合作协议、预售许可证、银行回单,检查交易是否公允、入账是否准确;

3、通过公开信息查看交易对象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等背景信息,核查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计结论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客户采购相关产品具有合理性,采购规模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构成资金占用或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问题12: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2.05亿元,较上年末减少9.10%,长期借款余额为5.1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69%,其中逾期债务余额为1.17亿元;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520.33万元,公司因司法案件涉及诉讼共冻结银行账户51个,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23.62万元。请你公司:

(1)逐笔列示报告期末有息负债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时间、债权人、金额、利率、资金用途、担保情况和到期时间等。

(2)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有息负债偿还情况、逾期债务情况及占比,是否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披露的情形,梳理未来一年内到期债务情况,并结合现金流、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3)列表形式披露截至目前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及用途、被冻结金额、被冻结的日期及被冻结的原因、

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已开立账户个数的比例、被冻结资金账户金额占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是否涉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结合上述情况,自查说明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逐笔列示报告期末有息负债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时间、债权人、金额、利率、资金用途、担保情况和到期时间等。

1、短期借款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权人借款金额贷款日期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资金用途抵押物及担保方式是否逾期
1沧州银行秦皇岛西港路支行25002023-8-242024-9-235.66%购买生产原材料由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抵押,评估值6032万元。
2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5002023-12-292024-12-287%购买生产原材料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杨园支行3002023-9-262024-9-255.60%购买生产原材料信用贷款
4汉口银行荆门分行136.602022-5-72023-5-79.00%日常经营周转1、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动产抵押
2、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
3、罗明最高额保证
4、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最高额质押
5、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
5公安农商行1,840.002022-3-102024-4-107.20%日常经营周转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6石首市财政局2,055.652018-12-32020-6-250.00%采购生产原材料石首市财政局委托银行贷款
7十堰郧县农商行800.002024-1-222025-1-216.90%流动资金借款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厂房)抵押
8石首农商行665.002023-5-292024-5-296.00%借新还旧、流动资金借款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担保/罗明罗飞担保
9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1,500.002023-12-182024-12-173.80%购药材、药品、保健品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担保
3、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担保
4、罗明、张莉保证担保
10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630.002023-12-182024-12-173.80%购药材、药品、保健品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担保
3、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担保
4、罗明、张莉保证担保
11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2,000.002023-12-182024-12-173.80%购药材、药品、保健品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担保
3、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担保
4、罗明、张莉保证担保
12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5,470.002023-12-182024-12-173.80%购药材、药品、保健品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2、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担保
3、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担保
4、罗明、张莉保证担保
13公安农商行1,310.002023-4-102024-4-107.20%流动资金借款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14湖北银行公安支行766.752020-1-232022-12-316.50%流动资金借款公安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银行贷款
合计20,474.00

2、长期借款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权人借款金额贷款日期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资金用途抵押物及担保方式
序号债权人借款金额贷款日期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资金用途抵押物及担保方式
1湖北银行公安支行2,950.002021-11-192026-11-196.30%日常经营周转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罗明张莉个人最高额保证
2湖北银行公安支行2,000.002021-11-232026-11-196.30%日常经营周转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罗明张莉个人最高额保证
3湖北银行公安支行2,000.002022-3-162026-11-196.30%日常经营周转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罗明张莉个人最高额保证
4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2,353.252022-1-132027-1-126.00%采购中药材、药品、保健品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保证担保,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莉罗明抵押担保,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田良辉股权质押担保;追加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5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1,650.002022-1-142027-1-126.00%
6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2,900.002022-1-182027-1-126.00%
7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960.002022-1-182027-1-126.00%
8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1,300.002022-1-192027-1-126.00%
9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2,000.002022-1-192027-1-126.00%
10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225.002022-1-192027-1-126.00%
11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1,770.002022-1-242027-1-125.90%
12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1,649.002022-1-242027-1-126.00%
13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1,718.002022-1-262027-1-126.00%
14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1,031.002022-1-262027-1-126.00%
15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68.752022-1-262027-1-125.90%
16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756.002022-1-262027-1-126.00%
17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419.002022-1-262027-1-126.00%
18公安农发行14,000.002019-9-32029-8-254.55%用于中药健康产业园年生产加工新型中成药新1、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 2、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保证3、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
19公安农发行5,000.002020-4-292029-8-254.55%
20公安农发行5,000.002020-7-292029-8-254.55%
序号债权人借款金额贷款日期到期日贷款年利率资金用途抵押物及担保方式
21公安农发行4,000.002020-9-232029-8-254.55%药30亿粒、喷剂擦搽剂1.2亿瓶、贴膏1亿贴、开塞露3亿瓶项目建设4、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 5、公安县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反担保(长江源健康产业园土地建筑物抵押给产城集团)
22湖北银行公安支行338.502023-9-262026-9-265.25%流动资金借款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担保
2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5,500.002022-1-272027-1-275.80%健康产业园项目贷款1、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2、罗明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3、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合计59,588.50

报告期末长期借款余额为5.19亿元,构成为长期借款金额59588.50万元,加长期借款利息100.06万元,减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7800万元。

二、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有息负债偿还情况、逾期债务情况及占比,是否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披露的情形,梳理未来一年内到期债务情况,并结合现金流、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1、截至回函日有息负债偿还情况、逾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权人借款金额贷款日期到期日偿还金额逾期金额备注
1汉口银行荆门分行136.602022-5-72023-5-7136.60已披露
2公安农商行1,840.002022-3-102024-4-101,840.00已披露
3石首市财政局2,055.652018-12-32020-6-252,055.65已披露
4十堰郧县农商行800.002024-1-222025-1-21展期到2025年1月21日
5公安农商行1,310.002023-4-102024-4-101,310.00已披露
6湖北银行公安支行766.752020-1-232022-12-31766.75已披露
7武汉农商行武昌支行2,353.252022-1-132027-1-12300.00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5,500.002022-1-272027-1-271,000.00
合计20,474.001,300.006,109.00

截至回函日逾期债务金额为6,109.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有息负债(7.19亿)的比例为8.49%,不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披露的情形。

2、未来一年内到期债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权人借款金额贷款日期到期日
1沧州银行秦皇岛西港路支行2,500.002023-8-242024-9-23
2隆德六盘山村镇银行500.002023-12-292024-12-28
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杨园支行300.002023-9-262024-9-25
4十堰郧县农商行800.002024-1-212025-1-21
5石首农商行665.002023-5-292024-5-29
6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1,500.002023-12-182024-12-17
7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630.002023-12-182024-12-17
8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2,000.002023-12-182024-12-17
9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5,470.002023-12-182024-12-17
合计14,365.00

3、公司现金流、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

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资产21.28亿中,主要为应收账款16.39亿,占流动资产比例为77.02%。因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目前回款不及预期,现金流比较紧张。

公司融资渠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向有关单位借款等方式。公司2024年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总授信额度为22.5亿元,目前已与多家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2023年12月与石嘴山银行签订金额为1.2亿元的贷款合同,2024年可根据生产需要申请放款。

目前公司存在大额有息负债和逾期债务,且回款情况不及预期,导致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受到不利影响,偿债能力下降。随着有息负债的逐渐到期,未来可

能会发生更多逾期债务。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列表形式披露截至目前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及用途、被冻结金额、被冻结的日期及被冻结的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已开立账户个数的比例、被冻结资金账户金额占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是否涉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结合上述情况,自查说明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截至目前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开户行名称账户类型银行账号4.30账户余额冻结金额冻结时间冻结原因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斗湖堤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130274092********23,166.8625,158,786.002023-7-12诉讼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一般存款账户158101547********4,875.0410,364,068.242023-6-7诉讼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绣林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130262192********380.993,077,254.002023-9-8诉讼
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一般存款账户2100301********4,208.89159,960.002022-6-8诉讼
5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一般存款账户820100000********6.0423,982,461.612023-7-13诉讼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商业城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130264192********1,902,863.913,077,254.002023-9-8诉讼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03421022001000********280.313,077,254.002023-9-8诉讼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一般存款账户81115010113********1,019.163,233,214.002023-9-8诉讼
9平安银行荆州古城支行一般户155833********48.2110,360,754.002023-9-8诉讼
10兴业银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一般存款账户4160301001********18,156.633,077,254.002023-9-8诉讼
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基本存款账户420016270580********480,846.6090,720,421.802023-12-15诉讼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一般存款账户158101547********52.2550,460,421.802023-12-15诉讼
序号开户行名称账户类型银行账号4.30账户余额冻结金额冻结时间冻结原因
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绣林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130262192********430.6336,000,000.002023-3-7诉讼
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100131192********1,813.5636,000,000.002023-3-7诉讼
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发天地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040277190********036,000,000.002023-3-7诉讼
1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一般存款账户6180110********345.5764,940,051.512023-9-21诉讼
17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一般存款账户6130110********8,073.16105,371,724.282022-6-8诉讼
1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前进支行一般存款账户5768********10.7450,460,421.802023-12-15诉讼
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郧阳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72048010********333.2850,460,421.802023-12-15诉讼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十堰市郧阳区支行一般存款账户203420321001000********4,018.1814,464,421.802022-6-8诉讼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一般存款账户203421022001000********2,022.6214,462,421.802022-6-8诉讼
22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存款账户820100000********731,844.2936,000,000.002024-3-7诉讼
23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一般存款账户820100000********21,441.1872,000,000.002024-3-7诉讼
2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一般存款账户2100300********3,352.4672,003,000.002023-6-8诉讼
2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一般存款账户4274273810110********221.1150,460,421.802023-12-15诉讼
2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一般存款账户81115010118********076,260,000.002023-3-7诉讼
2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一般存款账户4150101001********16.9536,000,000.002023-3-7诉讼
28平安银行荆州古城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58565********0.3750,615,511.432024-3-7诉讼
2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基本存款账户18130271092********12,163.3736,000,000.002024-3-7诉讼
30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一般存款账户820100000********3,818.8936,000,000.002024-3-8诉讼
3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一般存款账户6190110********3,028.113,094,250.002024-4-26诉讼
3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汇丰支行基本存款账户170180010********29.3420,158.502024-5-9诉讼
3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一般存款95508802057********01,676,586.402022-11-10诉讼
序号开户行名称账户类型银行账号4.30账户余额冻结金额冻结时间冻结原因
汉分行营业部账户
3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保证金账户95508802057********35.031,676,586.402022-11-10诉讼
3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常福新城支行一般存款账户420501277377********353.701,721,085.402023-2-6诉讼
36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一般存款账户2108305********186.351,579,359.632022-11-11诉讼
37招商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279186********95,075.921,167,597.002023-5-6诉讼
38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一般存款账户32020105192********528.6420,158.502024-5-9诉讼
3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一般存款账户9420060100********647.7239669.282024-5-9诉讼
40兴业银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一般存款账户4160301001********501.5820,158.502024-5-9诉讼
41中国银行江陵支行基本存款账户5651********2,171.3431,113,833.332023-7-5诉讼
4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一般存款账户18130302191********4,010.5431,113,833.332023-7-5诉讼
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行一般存款账户420501102397********1,022.0931,113,833.332023-7-5诉讼
4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基本存款账户1060********97.58480,786.022024-1-30诉讼
45中国银行杨园支行基本存款账户4780********0496,000.002022-3-1诉讼
46中国银行辛庄支行一般存款账户4663********0150,000.002023-7-1诉讼
47中国银行常熟分行美元户5183********0198,000.002023-7-1诉讼
48中国银行常熟分行欧元户5235********0150,000.002023-7-1诉讼
4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北洛分理处一般存款账户154237010********12360.134,200,000.002024-5-17诉讼
5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一般存款账户41040141********147.394,200,000.002024-5-17诉讼
5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一般存款账户5369020********42.954,200,000.002024-5-17诉讼
5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1060********13.544,200,000.002024-5-17诉讼
5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美元账户1060********04,200,000.002024-5-17诉讼
5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一般存330100788015********24,906.194,200,000.002024-5-17诉讼
序号开户行名称账户类型银行账号4.30账户余额冻结金额冻结时间冻结原因
限公司银川分行款账户
5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一般存款账户29050203192********503.744,200,000.002024-5-17诉讼
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一般存款账户294120010********401.804,200,000.002024-5-17诉讼
57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一般存款账户64040001120********04,200,000.002024-5-17诉讼
合计3,371,874.93

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57个,占已开立账户(133个)的比例为42.86%;被冻结资金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22.18%;不涉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2、风险提示

上述被冻结账户的账户余额合计3,371,874.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2.18%;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为133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占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42.86%。虽然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但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是主要银行账户,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结算等可以正常开展,因而公司及各子公司能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是主要银行账户,未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条规定情形。公司将持续跟进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后续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其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会计师回复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及其环境,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

其他外部因素;

2、向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债务偿还整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债务清单;

3、获取借款合同、授信合同等资料,并根据银行函证回函,梳理公司借款情况,包括贷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担保信息、资金用途等信息;

3、检查借款资金流入和流出的银行回单,核实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4、获取企业征信报告,结合银行函证对借款情况进行核对;

5、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查验,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未见异常情形;

6、向管理层了解有息负债偿还方案,以及未来经营计划的改善方案及应对措施,进一步分析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7、根据银行回函进一步对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进行分析,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性质、冻结的原因、时间以及期后解冻的情况以及是否为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统计截止出报告日之前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目前公司流动资产可完全覆盖流动负债,而且未来公司将通过改善盈利、加快资产周转效率等措施进行增加流动资产,因此公司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2、报告披露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属于非主要银行账户,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问题13: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丰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驭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驭聪投资”)分别持有公司3,542.36万股和2,1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0.11%和5.99%,其中盛世丰华的1,610.17万股被质押。

2023年6月14日,盛世丰华与驭聪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一致行动关系有效期为1年,自2023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4日,若双方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

(1)说明盛世丰华债务和股权质押情况,是否被提起诉讼,是否涉及公司担保责任,盛世丰华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存在质押平仓风险。

(2)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未来到期后的盛世丰华与驭聪投资的安排,是否可能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说明盛世丰华债务和股权质押情况,是否被提起诉讼,是否涉及公司担保责任,盛世丰华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存在质押平仓风险。

截至2024年4月30日,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有息负债本金人民币11163.95万元、应付股权收购对价款4473.75万元,合计15637.7万元。盛世丰华持有长药控股3542.36万股股票,质押2100.28万股,质押比例59.29%,可能存在质押平仓的风险。盛世丰华现有质押是为自身资金需求的借款提供增信担保,如届时被担保债权无法清偿的,盛世丰华将积极与其商讨和解方案,化解风险。

二、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未来到期后的盛世丰华与驭聪投资的安排,是否可能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盛世丰华将与驭聪投资积极协商协议延期事宜,但不排除存在无法延期的可能。如果届时未延期,也不影响盛世丰华的控股股东地位,公司实控权不会发生改变。控股股东盛世丰华持股比例较低,未来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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