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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根据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1、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两个月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以下简称“破发稳价触发条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不具可比性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稳定股份措施启动条件,2024年5月29日为触发日。

三、 本次稳定股价安排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已于2022年6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公告编号:2022-070)。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司回购股票;(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依据稳定股价预案的安排,公司拟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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