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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4-048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9月28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粤国资函〔2023〕322号)。

3、2023年10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修订后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3年10月21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公司独立董事谢青先生就公司拟于2023年11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5、2023年11月1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以及核查意见说明》(公告编

号:2023-067)。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30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

6、2023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11月8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0)。

7、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4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暂时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632,736股后的755,019,974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24年5月10日。根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

P=P

-V=15.39-0.56=14.83元/股。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的暂缓部分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号)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广东宏大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暂缓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广东省国资委关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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