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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润装备: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润装备”)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娜、樊真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7日,通润装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

2023年5月17日至9月20日,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通润装备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最高存款余额为1.1亿元人民币,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直至2023年9月20日才履行上述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于2023年9月21日对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上关联交易,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魏娜和财务总监樊真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魏娜和财务总监樊真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魏娜和财务总监樊真真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关联交易,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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