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确认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30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发表意见的董事9名,实际发表意见的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敏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修订内容进行了审议,同意《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具体制度全文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支付2023年度审计报酬及聘任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人民币14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报酬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45万元。
同意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由于2024年合并报表范围增加,同意2024年审计费用为19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报酬1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50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2024-034号公告。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