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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4号)《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汪耿超、张其亚、李婷、冯玉兰:

经查,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0,000万元至52,000万元;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70,000万元至88,000万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3,989.49万元。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汪耿超、总经理张其亚、财务总监李婷、董事会秘书冯玉兰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汪耿超、张其亚、李婷、冯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相关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3、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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