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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9,182,34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7.199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晓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853,23694.37483,199,1055.4055130,0000.2197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940,50694.52223,111,8355.2580130,0000.2198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853,23694.37483,199,1055.4055130,0000.2197

4、 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801,93694.28813,380,4055.71190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997,10694.61793,055,2355.1624130,0000.2197

6、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770,01594.23423,282,3265.5461130,0000.2197

7、 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55,997,10694.61793,055,2355.1624130,0000.2197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55,564,103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237,8336.57313,380,40593.426900.0000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145,53324.2495454,61475.750500.0000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92,3003.05822,925,79196.941800.0000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197,5215.52053,380,40594.479500.0000
5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392,69110.97533,055,23585.3912130,0003.6335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65,6004.62833,282,32691.7382130,0003.6335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雄武、洪高翔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尖峰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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