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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神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了《关于同意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29.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33,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56,316,042.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6,683,957.3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30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第19872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专户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1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1107010029280387958本次注销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32050165863609633333本次注销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110907657210609本次注销
4中复神鹰碳纤维西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8112801013700073723本次注销
5中复神鹰(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20010078801400003045正常使用
6中复神鹰碳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458578919372正常使用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高新区支行517079600305正常使用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依规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本次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银行账号110701002928038795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银行账号3205016586360963333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银行账号11090765721060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银行账号8112801013700073723)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处理。具体如下:

1.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超募资金及银行利息已经全部实缴出资至中复神鹰碳纤维连云港有限公司,用于公司“年产3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建设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新项目建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2.“航空航天高性能碳纤维及原丝试验线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存放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剩余募集资金及银行利息合计771,502.66元转入公司基本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西宁年产万吨高性能碳纤维及配套原丝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存放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的银行利息

0.79元转入中复神鹰碳纤维西宁有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上述专户销户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就对应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将结余募集资金及银行利息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无需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特此公告。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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