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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或“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三条 公司现金分红及股票股利发放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发放的条件:在保证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具体各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董事会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以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章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利方式、股票股利方式或者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事项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本规划的,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需调整本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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