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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732,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04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43,925,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4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0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67%;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80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5,65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5,660,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1%;反对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45,65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45,660,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1%;反对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957,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21%;反对1,77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673,3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13%;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65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31%;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65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31%;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65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31%;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5,660,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1%;反对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96%;反对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3,957,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21%;反对1,77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5%;反对1,7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王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5,659,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31%;反对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陈晓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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