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办法(修订)》(琼工信规〔2023〕1号)《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申领、兑付操作指南(修订)》(琼工信消费〔2023〕60号)等规定,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制药厂”)于2024年5月30日共收到政府补助款1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15.96%,具体情况如下:
获得补助的主体 | 发放单位 | 获得补助的项目名称 | 获得补助的项目类别 | 补助形式 | 金额 | 是否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 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盐酸米诺环素胶囊 |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 现金 | 3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注射用头孢地嗪钠 |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 现金 | 2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注射用头孢他啶 |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 现金 | 200.00万元 | 是 | 否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类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上述聚乙二醇4000散的新产品引进100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余补助项目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注射用头孢西丁钠 |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 现金 | 2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紫杉醇注射液 |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 现金 | 2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地氯雷他定口服液 | 新成果产业化 | 现金 | 1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头孢克洛胶囊 |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 现金 | 2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派恩加滨片 | 临床试验(I期) | 现金 | 200.00万元 | 是 | 否 |
海口市制药厂 |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聚乙二醇4000散 | 新产品引进 | 现金 | 100.00万元 | 是 | 否 |
收入。上述聚乙二醇4000散的新产品引进100万元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其余1600万元补助项目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计入其他收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三、备查文件
相关收款凭证。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