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宋春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0号
宋春静:
根据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股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石控股”)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作为福石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13年6月27日至2024年4月22日,对福石控股的持股比例从19.54%变动至
7.96%。其中,2013年6月27日至2013年9月5日,你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福石控股5.79%的股份。你在持有福石控股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应权益变动披露义务。此后,2013年10月14日至2024年4月22日,因福石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破产重整、实施股权激励等事项,你对福石控股的持股比例累计被动稀释
5.79%,前述事项导致你持有福石控股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达
11.58%。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