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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邦高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沐邦高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8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007,017股,每股发行价15.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17,889,324.86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6,138,375.9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750,948.91元。

2024年2月6日,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2,587,843.96元后的募集资金余款人民币1,405,301,480.90元已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007,017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1号)。

二、公司前次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5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收购豪安能源100%股权项目 98,000.00 46,500.00 34,500.00

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

71,519.11 57,288.93 14,720.103 补充流动资金 40,600.00 36,386.16 36,384.87

合计

210,119.11 140,175.09 85,604.97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因募投项目“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实际进展未达预期,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付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延期实施10,000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并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因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未达预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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