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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关于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1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分派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14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9.91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7日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回购的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剩余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将原定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8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4元/股并延长回购实施期限至12个月,调整后回购实施期限为2024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7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

1、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

2、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计算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91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7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8,352,000-2,087,800)×0.17÷218,352,000≈0.1684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6,264,200×0.40)÷218,352,000≈0.3962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4-0.1684)÷(1+0.3962)≈9.91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027,246股(含)至6,054,490股(含),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99%至1.99%。具体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三、 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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