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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号文)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38.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4,961,334.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038,665.7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动驾驶及智能辅助驾驶软硬一体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增加控股孙公司东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控股孙公司东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用途
东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7529011988100010.00自动驾驶及智能辅助驾驶软硬一体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东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中,甲方二是甲方一的控股孙公司,甲方二与甲方一共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一、甲方二以下统称“甲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驾驶及智能辅助驾驶软硬一体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成、邱新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同时扫描发送至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需甲丙双方共同通知乙方)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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