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内容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六月一日